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反思与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海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内容提要:

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理论与基本权利研究方法论紧密关联,需要被置于基本权利研究方法论变迁的脉络中加以理解和认识。从方法论角度考察,我国21世纪以来的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经过了方法论觉醒与专题化研究、方法论争鸣与体系化建构、本土化转型与精细化研究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理论也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反思的发展历程。既有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建立在舍弃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坚守“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单重关系结构,确立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功能分类基础上的理论,存在理论与文本难以完全契合、论证逻辑无法充分自洽的缺憾。应当遵循文本解释、概念提炼、体系建构依次展开、循环往复的法释义学知识生产逻辑,在自由权、社会权二分的原权利功能与受尊重权、受保障权并列的体系功能相结合基础上,建构“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和“基本权利—私主体义务”双重关系结构的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


期刊代号:D411
分类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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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指支撑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要素及其关系结构,是基本权利释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研究在基本权利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作为一个“规范分析”的理论,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与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专业品格密切相关,关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能否像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规范那样成为在技术上可以适用的法规范,关系到基本权利理论能否成为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技艺之学。在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时代,这一层面的意义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基本权利规范理论的“框架”,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基本权利规范理论实现体系化的关键,通过聚焦基本权利规范理论的基础性、结构性的“框架”问题,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基本权利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宪法学界关于法释义学研究方法共识的达成,基本权利研究体系意识的增强,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问题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形成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其中,张翔在2008年基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关系和基本权利功能分类建构的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颇具典型意义。②该分析框架对我国基本权利研究领域的影响至为深远。从某种意义上说,2008年以来涉及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研究,要么是对张翔所建构的分析框架的展开和细化,要么是对这一分析框架的某些环节进行的学术对话和辩论。近年来,姜峰、陈景辉、翟小波、李忠夏以及笔者等关于宪法观、③宪法性质、④基本权利功能⑤和客观价值秩序⑥等理论的反思性研究,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但一定程度上都隐含着对张翔所建构的分析框架的商榷。总体而言,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尝试在梳理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形成背景的基础上,分析既有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缺憾和不足,论证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优化思路和方案。

  一、规范分析框架的形成背景:从方法论觉醒到本土化转型

  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具有内容和方法两个维度。在内容维度上,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一种框架性的理论;在方法维度上,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是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在法学史上,法学领域的变革或革命往往是由方法的更新或革命引起的。大凡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至少是与方法的更新分不开的。”⑦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确立在基本权利研究领域具有革新意义,与基本权利研究方法的突破和更新密不可分。对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深入理解,需要在基本权利研究方法论变迁的脉络中进行。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至2001年以前,尽管学界关于基本权利的研究已经开始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但运用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方法阐述基本权利的道德根据、政治依据、经济基础、历史背景、独特优势等情况更为普遍,这使得这一时期的基本权利研究具有浓厚的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的色彩,基本权利研究的法学特色尚未充分体现出来。2001年以后,我国基本权利研究逐渐从以外部视角为主转向以内部视角为主,围绕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条款展开规范分析的方法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基本权利规范内涵、规范结构、规范效力等规范内部的问题成为研究的重心,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这一进步首先体现在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突破与革新上,与宪法学界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反思同步进行,相互促进。

  从法学研究方法论变迁的视角考察,2001年、2008年、2015年是我国基本权利研究的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在这三个时间节点,我国出现了对基本权利研究具有深远影响的学术论著或者案例、事例等标志性事件。2001年的标志性事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作出,以及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著作⑧的出版。2008年的标志性事件是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论文、⑨张翔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著作⑩的问世。2015年的标志性事件是翟国强的《基本权利释义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11)的发表。根据这三个时间节点,我们大致可以把基本权利研究分为前后连贯、接续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方法论觉醒与专题化研究阶段(2001—2007年)

  2001年,学界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中蕴含的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12)“借助本案的热点效应,基本权利首次成为学界研究的理论焦点,并在其后几年持续受到各方关注,形成了一系列专题研究成果,并开启了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繁荣局面。”(13)此后,2002年的“延安黄碟案”、2003年的“张某诉芜湖人事局乙肝歧视案”“孙志刚收容遣送案”、2006年的“物权法草案争论”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事件,进一步推动了基本权利研究向规范分析的方向发展。对于实际案例的解决,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式的基本权利理论难有用武之地,聚焦于基本权利规定本身,通过解析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结构和效力而形成的基本权利规范分析理论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基本权利释义学研究成果的问世。与此同时,学界也开始反思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探索基本权利研究的专业品格和要求,出现了韩大元倡导的宪法解释学(14)和林来梵主张的规范宪法学(15)理论。回归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重视基本权利条款解释,围绕宪法中基本权利规范、形成基本权利规范理论的方法论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在实践倒逼产生的压力和方法论觉醒形成的动力双重力量推动下,关于基本权利的性质、效力、限制、救济等一系列具有浓厚法释义学色彩的研究成果纷纷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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