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主要来源于其实践性。法学区别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的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用性、应用性。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法律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法律是用于调整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受制于特定人群的生活生产方式以及行为习惯、习俗、道德、宗教、思维方式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区域性与地方性。二是具有明显的功能性。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被创设出来的,特别是近代以来,由于民族国家的兴起,立法逐渐成为一种被国家垄断起来的政治权力,掌握政权者用法律实现自己的特定政治目标。基于上述法律的两个基本特点,相应的法学研究在揭示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同时,还必须立足于、着眼于本国本地方的生活生产方式、政权运行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本土及区域性、地方性问题。在法学研究中,集体主义的方法论往往会从集体行动的角度看待个体行为,把个体行为作为集体意识的产物,实际上,个体行为才是集体行动的源头,无数个体行动最终导致一种集体意识的形成。同理,法学的一般规律也是由各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汇聚而成的。 从更现实的角度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也来自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发展需要。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等教育有所不同,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培养职业的法律人群体,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需要运用所习得的法律知识去服务国家与社会,更简单直白地说,就是要服务职业群体谋生的需要。因此,法学研究必须建构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必须满足这一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工作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整体上必须是“有用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需要顾及“用户体验”,需要量身打造能够满足特定法律需求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正因如此,各国法学教育实际上都被定位于专业教育。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就不可避免地聚焦实际问题的解决。 这当然不是说所有的来自法律实践需要的知识都具有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知识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知识仅指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的人的稳定的正确认识。所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知识首先不是指所有的“做法”,尽管许多做法都来源于实践的需要,例如曾经的“投机倒把罪”“收容遣送办法”等。无可否认,它们曾经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曾经在课堂上被作为法律知识进行传播。但它们不是可复制、可长期传播、可通过学习获得的长期稳定的法律知识,更不能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另外,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知识,应该是具有能够凝聚所有来自中国法律实践的法律认知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能够用于维系巩固和发展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整体性、系统性、完整性。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知识可能会随着时代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但构成知识体系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框架则相对稳定。所以,有关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需要特别注重其基础理论的构建。 从这个角度看,认识和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理学尤为重要。法理学是我国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对法治建设具有深刻影响的基础理论学科。在以实用性、实践性为主导的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的理论学科属性使其别具一格,自成一体。更重要的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各个重大、关键的历史节点,法理学始终处于理论创新的最前沿,是法学界解放思想、破除各种思想禁锢和束缚的第一方阵。历史上所有的进步都发轫于思想解放和理论突破。我国几代法理学者将法学理论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为中国法学理论的繁荣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展开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法理学的理论创新也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是在运用法学的一般原理,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解决中国自身问题的过程中被建构起来的。概括起来说,它有三个要点:第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最重要的理论资源,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社会主义属性和科学性论证的理论基础。第二,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的一般性知识。中国法治实践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符合法治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重在解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的一般问题,具有鲜明的实践属性。所以,概括起来说,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经验,结合中国社会现实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回应、论证与总结。这些重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包括:什么是法律?法律产生与存在于何种历史条件之下?这是最基础的前提性和核心性的问题。我国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才能够获得存在与发展的广阔空间。由此,进一步延伸出三个基本问题:其一,法律在我国现阶段究竟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在哪些领域需要依靠法律,离不开法律?其二,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如何促进法律的进步?标准是什么?如何使法律更好地融入、服务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三,在法律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如何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如何确立、体现和实现宪法法律的权威?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中国自主法理学知识体系的主要框架结构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内核。 本文就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尝试在深入了解引导、制约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现实问题的前提下,分析我国法理学者是如何围绕上述基础性理论问题,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国法理学的有关理论的,包括相关概念、判断、命题的提出、论证及其逻辑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