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型制度变迁:以五年规划推进中国制度现代化的实现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先春,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共党史党建学(甘肃 兰州 730000)。

原文出处:
治理现代化研究

内容提要:

规划型制度变迁是中国共产党运用五年规划推进中国制度现代化的实现机制,在形式方面推动演化型变迁与建构型变迁有机结合,在动力方面将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性认识转化为能动性实践。通过编制和实施十四个五年规划,当代中国在制度变迁形式与动力的耦合中破除了西方知识谱系“制度现代化=制度西方化”的理论迷思,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与此同时,五年规划具有目标治理与进程治理双重功能,前者通过设置制度建设目标解决现实问题,后者通过统筹“三个更好相适应”为制度建设目标注入动能。在双重功能的驱动下,规划得以持续赋能制度变迁、推进制度建设,在实现制度现代化的同时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期刊代号:A3
分类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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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规划①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贯穿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习近平指出:“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372“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2]49,没有制度现代化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制度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由于“五年规划不但是发展的规划,也是体制改革的规划”[3]214,因此,通过编制和实施十四个五年规划,当代中国制度现代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并以规划实施实践验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作为当代中国制度变迁方向的内在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2025年既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亦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还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节点。在此关键节点上,重新梳理五年规划与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深入理解五年规划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的内部逻辑与外在表现,一方面,对于夯实制度自信理论根基、破除西方制度话语陷阱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另一方面,对于编制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的“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全面深化改革蓝图落为现实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形式与动力”:对规划型制度变迁的理论剖析

  制度,就其内部规定性而言,是“制度一般”与“制度特殊”的统一。“制度一般”即制度的本质属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制度是指现实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4],“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5]79,其基本形态包括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制度特殊”即制度在特定时空的现实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当代中国情境内的“制度特殊”,就其内容而言,是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基础上,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因此,究其本质,制度变迁是“制度一般”与“制度特殊”相统一的历时性运动。

  社会制度变迁存在演化型变迁与建构型变迁两种基本形式。演化型变迁强调社会制度的“自发性”生成过程,即基于微观个体的交流互动、文化传统的渐进渗透、市场机制的自然选择以及长期形成的社会惯例等因素,推动社会制度渐进变化的过程。建构型变迁关注社会制度的“自觉性”建构过程,即基于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对未来制度框架的深度构想等方式,使得特定主体能够有目的地推进制度构建的过程。就两种变迁形式的内在联系而言,演化型变迁构成建构型变迁的现实基础,建构型变迁是演化型变迁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互动关系,并统一于社会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一方面,演化型变迁内生出各国不同的社会条件、经济状况与传统文化等历史性因素,组成建构型变迁的前置性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669;另一方面,在演化型变迁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加深对特定时空下社会制度变迁历史事实的规律性认识,并通过制度设计与构建等方式,自觉地推进建构型变迁。概言之,演化型变迁过程中形成的差异性因素就是各国制度变迁路径具有各自特殊性的原因所在;而建构型变迁则依托这种路径特殊性,外显为各国推进制度现代化的不同实践模式。

  对于后发国家而言,探索自身推进制度现代化的方式,其实质是根据自身状况以合理选择演化型变迁与建构型变迁的结合方式。然而,受制于西方国家对制度现代化的话语权垄断,长期以来,在国际传播话语体系中存在着“制度现代化=制度西方化”的理论迷思,不仅导致历史制度主义、新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共塑的多元社会制度变迁理论成果为先验的资本价值所遮蔽,还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量后发国家难以调用自身长期形成的前置性因素开展实现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探索,最终使得理应不同的制度变迁历程与制度现代化模式趋于“西方一元化”。这种“西方一元化”具体表现为,片面强调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自发演化规律或特定构建目标,割裂演化型变迁与建构型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还内含“二元对立论”的理论倾向[7]。此类“二元对立论”的逻辑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方知识谱系中的逻辑表达,具体地讲,在社会生产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6]404;“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6]40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世界性扩张及其对各落后民族历史性因素的彻底否定,使得制度模式的“西方一元化”与制度变迁的“二元对立论”必然存在于这种生产方式所支配的知识谱系之中,并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制度变迁过程而言,西方理论界长期存在将演化型变迁过程等同于全部制度变迁过程的论断偏好,并借之彻底否认建构型变迁的可能性。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就提出,社会制度变迁“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67。其二,就制度变迁结果而言,西方理论界长期将西方制度模式界说为“定于一尊”的制度现代化模式,认为后发国家应该照搬西方制度现代化模式这座“飞来峰”,并按照西方制度模式的既成事实推进建构型变迁,同时排斥各国基于自身国情对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探索。如美国政治学家福山就曾作出“历史终结论”的判断,认为“在所有社会的发展模式中,都有一个基本程序在发挥着作用,这就是以自由民主制度为方向的人类普遍史”[9]54。然而,正如罗荣渠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历史条件之不同,社会变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个现代化社会之间也必然有很大的差异性,而不是同一模式的重复”[10]41。在现实中,“西方模式的重复”不仅未使后发国家找到制度现代化新路,还对自身的发展与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一方面,在当代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演化型变迁必然同建构型变迁存在紧密联系,完全由演化型变迁塑造的制度形态无疑是空想的“制度乌托邦”;另一方面,照搬西方制度模式不仅未能给许多后发国家带来现代化,还使这些国家深陷于失序与贫困之中,“阿拉伯之春”变为“阿拉伯之冬”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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