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乡村振兴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李实等,2021)。然而,许多村庄却面临“振兴无人”的困境,难以适时调整运营策略:其一,以村“两委”为代表的行政型人才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足,在推进以市场竞争和运营效率为导向的乡村振兴工作方面存在局限;其二,以乡村企业家为代表的市场型人才受制于自身企业的利益盈亏,难以价值中立地深度介入乡村振兴规划;其三,以新乡贤为代表的社群型人才局限于社群协调、邻里纠纷等日常事务,在促进乡村振兴整体施策等方面作用有限;其四,以专家学者等为代表的外部人才虽然具备专业性,适配于公共问题的复杂性(杨立华和何元增,2014),但在结合乡村禀赋、介入乡村事务、把握分散信息以及推进政策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上述四类群体受制于专业背景、身份属性、制度安排及治理体系等因素,虽有助于实现渐进增量型政策变化,却难以真正实现政策要素的创造性组合。 对“振兴无人”现象的学理化分析,实际上反映出政策企业家及其创新的缺失。借鉴顾昕和赵琦(2021)关于将熊彼特传统纳入政策企业家研究的观点,可以将政策企业家界定为政策要素的创造性组合者,他们致力于实现公共政策的范式级变革,相应地,政策创新则是对政策要素的创造性组合。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微观层面,契合村庄实际的政策创新日益乏力,传统治理方案面临新的挑战(郁建兴和任杰,2022),且缺乏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能够高效整合和配置政策要素的政策企业家。政策企业家及其创新的缺失,背后是治理结构的问题。具体而言,单一治理机制既无法满足乡村振兴的多元化需求,也难以有效激发和承接相关人才资源:首先,从行政机制来看,由行政力量主导的动员机制存在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层层加码加重了基层政府负担(周振超和张金城,2018),使得“稳中有进”发展势头难以持续。其次,从市场机制来看,如果只是片面推动农业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将难以实现普惠公平的价值目标,有悖于共同富裕的内涵愿景。最后,从社群机制来看,乡村振兴需要广大民众共同参与和献计献策,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以培育社会资本。然而,在变化多端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乡村振兴同样需要敏锐捕捉并迅速把握机遇窗口,时效性至关重要,而社群机制在这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中高层级政策制定主体已经意识到,乡村振兴亟待范式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包括对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也涵盖对乡村环境的全面改善。考虑到不同村庄之间在资源禀赋、治理体系以及发展潜力上的差异,乡村振兴的推进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在这一过程中,政策企业家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不仅具备变革精神,而且拥有专业知识,能够结合村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因此,提升政策的精细化和专业化程度,推动乡村振兴精准施策,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之所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致力于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作为全国唯一的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于2021年发布的《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计划培育10万名高素质农民,着力打造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然而,现实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让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实效?与之相关的理论问题是,外来的政策企业家面对复杂的乡村治理环境,如何才能有效作为?因此,深入探讨治理结构如何影响政策企业家跨界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在乡村振兴的多样化情境下,不同治理结构如何影响政策企业家创新行动?关注这一问题,有助于在单一机制存在明显不足的背景下,更加清晰、合理地认知并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职能与角色(顾昕,2019),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助力政策企业家创新行动,促进治理机制互补、嵌合、协同,为后小康时代乡村振兴提供有效的发展策略和实践框架。 综合上述分析,本研究基于社会治理研究范式,系统归纳并提炼既有政策企业家研究要素,从而构建起整体性的政策企业家治理结构分析框架,通过收集多个村庄的案例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尝试考察乡村治理结构对政策企业家跨界创新的影响机制,以期为破解乡村振兴战略选择中的“过程黑箱”问题贡献基于政策企业家微观主体层面的现实方案。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视角 (一)政策企业家及其跨界创新研究综述 政策企业家是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理论概念,其发轫于Kingdon(2003)的多源流理论,被定义为“愿意投入自身资源以推动其所偏好的政策实现的行动者”。Mintrom(1997)研究指出,政策企业家是“寻求发起动态政策变化的人”,并“试图为政策创新理念赢得支持”。Roberts and King(1991)强调政策企业家在政策创新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将其描述为“向公共部门实践中引入、转译和实施创新理念的个人”。Zahariadis and Exadaktylos(2016)研究显示,政策企业家是“连接问题、政策和政治的关键中介者”。Mintrom(2019)研究表明,“政策企业家,活跃于决策场所内外,致力于与其他人合作,促进政策创新”。中国学者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朱亚鹏和肖棣文(2014)将政策企业家定义为“注重个人观念、能力和政治技巧对推动政策变革作用”的关键主体。陈思丞等(2022)同样强调嵌入性组织中政策企业家的创新特征。由此可见,致力于创新是政策企业家精神的核心要素。 微观分析是政策企业家研究的传统。这一研究取向强调对公共政策过程中“人”的关注,弥补了政策科学在新制度主义影响下,对政策过程中“人”的关注不足的问题。聚焦于“人”不仅有助于回应制度黏性及制度变迁的观点(Jarvis and He,2020),也为原本“静态”的制度分析提供了新的“动态”视角,由此催生越来越多的历时性观察(谭爽,2019;陈思丞等,2022)。近年来,政策企业家研究逐渐呈现由行为主义范式向自成体系转变的趋势,即重点关注政策企业家的特征属性、活动功能以及行动性质等影响政策创新优劣的关键因素(赵琦和顾昕,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