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财政年鉴》显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收入自2014年起就不足以覆盖基本养老金支出,只有在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的支撑下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财政补贴金额从2014年的3269亿元上升到2022年的710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0%。人口老龄化冲击下,若在现行制度下运行到205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缺口将会超过全国财政收入的30%(杨再贵、陈肖华,2021)。 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节流”,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目前不少国家引入自动调整机制(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或基金财务状况动态调整养老金待遇(周渭兵,2023),让参保人承担部分弥补基金支付缺口的责任。二是“开源”,增加基金收入。可行的方案是夯实缴费基数,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遵缴率(即实际缴费收入与应缴收入之比),但由于政策减免、征缴体制不完善和部分企业有意逃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基数远低于法定缴费基数,现行遵缴率不足60%(官兆、丁攀,2023)。这两条途径虽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各有不足。自动调整机制虽能有效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但会降低参保人的退休待遇(Hohnerlein,2019);提高遵缴率虽能增加当期缴费收入,但在职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指数上升,未来养老金支出将增加。 那么,同时施行自动调整机制和提高遵缴率两项政策,强化企业和参保人的养老责任,是否能实现降低财政负担与保障参保人养老金权益的双重目标?目前鲜有这方面的研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企业承担缴费责任,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不同于统筹账户。本文以统筹账户为研究对象,建立包含自动调整机制、缴费率和退休年龄等的精算模型,设计动态调整养老金的“平衡替代率”方案,检验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共担模式和不同养老金调整方案对统筹账户收支平衡与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率的动态调整 自动调整机制是指在事先设定的规则下,根据人口、经济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状况等指标的变化动态调节养老金待遇。该机制下,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只与工资指数、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挂钩,人口老龄化或基金财务状况指标组成的“可持续因子”也被纳入调整规则,以降低养老金过高增长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目前已有2/3的OECD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自动调整机制(OECD,2021),各国对可持续因子的设定与称呼各有不同。瑞典名义账户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NDC)养老保险制度下,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比调节养老金增长率与名义利率,该指标大于1表示基金支付能力充足,养老金增长率和名义利率直接根据工资和物价指数计算;小于1说明基金收不抵支,须根据它偏离1的程度调减各年养老金增长率和名义利率,直至恢复为1。日本“宏观经济指数调整机制”(Macro-economic Indexation)下的可持续因子为“浮动调整率”,等于参保缴费人数减少率与65岁以上人口预期寿命增长率之和;养老金增长率等于工资或物价增长率减去浮动调整率。德国根据制度赡养率(参保退休人数与缴费人数之比)变化率调减养老金随工资增长率的上涨幅度。阿尔巴特利等(Arbatli et al.,2016)建议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或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建立自动调整机制。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不少国家动态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会有计划地提高基金缴费率。德国自动调整公式里设定了代际分担系数,让退休人员承担25%的人口老龄化风险,剩余75%通过提高缴费率由在职人员承担。日本不仅引入“宏观经济指数调整机制”,而且逐步将厚生年金缴费率由13.934%提高到18.30%。①加拿大在1997年同时采用快速提高缴费率与降低待遇水平等措施,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养老金危机(郑秉文,2017)。德沃尔德等(Devolder et al.,2021)建议将缴费率添加到NDC制账户自动调整机制模型中。 (二)养老责任分担 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起几经改革,建立起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参与的运行模式(封铁英、高鑫,2020)。其中,企业、职工分别承担固定比例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缴费责任,政府承担弥补基金支付缺口的责任。现行制度下,政府应承担的养老责任比例不明确,有承担无限兜底责任之趋势(金刚、刘钰彤,2020)。因此,尽管近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断上升,但仍无法充分缓解外界对基金可持续性的质疑。 米红、王胤添、李建琴(2023)认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表面上看是资金问题,实质上是政府责任的界定问题。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DB)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金替代率固定不变,政府和企业承担弥补养老金支付缺口的责任。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制度下,缴费率固定不变,参保人承担弥补全部支付缺口责任。可见,两种制度下都存在参与方养老责任分担不均衡问题。因此,各国引入自动调整机制动态调节养老金待遇和法定缴费率,还可平衡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的养老责任。 已有国内学者探讨了养老责任分担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运行之间的关系。鲁全(2013)指出合理的养老责任分担模式是支撑养老金增长的最重要基础,建议固定政府承担的养老责任比例,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参保人分担。席恒和任行(2018)认为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共担养老责任有利于保障参保人权益,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议构建多方合作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养老责任。曹清华(2018)建议应树立政府、企业和参保人“共同责任”理念,改革政府兜底模式,建立有限责任的财政补贴制度。 (三)借鉴国外动态调整经验增强制度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