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确权、事后奖励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亢延锟,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kangyankun@126.com(陕西 710049);郭家宝(通讯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数字经济学院,18811399739@163.com(江西 330013);葛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gejing0627@cugb.edu.cn(北京 100083)。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包含科技成果定价风险的动态博弈模型,刻画了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分担机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研究发现,被视为国有资产的职务发明成果能否顺利转化取决于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收益和风险的权衡。当收益降低,风险不变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被削弱,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门槛,仅能使高价值成果转化。当收益和风险同时降低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增加,从而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门槛,有利于低价值成果的转化。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以“事后奖励”为特征的收益权改革和以“事前分割产权”为核心的所有权改革的异质性效果,本文发现收益权改革在降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因此总体上并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对高价值成果转化有促进作用。相反,所有权改革则通过降低高校的风险,进而降低了成果转化的门槛,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提高了约24.4%。此外,本文发现所有权改革带来的专利转让并未显著改善企业绩效,但也未扭曲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激励。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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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科学技术要打头阵,科技创新是必由之路。①力争在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上取得新突破,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②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是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途径。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策源地,不仅是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阵地。然而,中国高校长期存在成果转化不足的顽疾,集中表现为科研成果专利化与专利转化程度“双低”的特征(柳卸林等,2017;易巍等,2021;易巍和龙小宁,202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2015-2022年我国高校专利实施率平均为11.97%,产业化率为3.12%,远低于同期美国的高校专利转化水平(约50%)。

  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是,与美国相比,为何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众所周知,美国的《拜杜法案》极大地促进了高校专利的商业化。这一法案的核心是让大学、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不仅为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使研究者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方向。事实上,我国于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这被称为中国版“拜杜法案”。然而,2007年以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事实已经说明,《拜杜法案》在中国的移植总体上并不成功(何炼红和陈吉灿,2013;张军荣和袁晓东,2014)。③对此,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试图从收益的分配上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其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以下简称“收益权改革”),即“事后奖励”。

  然而,事实表明这种针对收益权的改革也同样没能显著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④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中国高校专利的国有资产属性导致其转化和交易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约。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其对国有资产的界定包括了无形资产。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专利权受到《办法》的限制,未经批准不得处置。⑤这造成了两个潜在后果:第一,职务科技成果尽管蕴含潜在的经济价值,但其价值只有通过转化才能得到切实体现,并且由于价值评估的复杂性,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转换过程中存在以低价进行转化的风险,这可能间接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国有资产流失在高校评估体系中通常被视为关键的负面指标,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将给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者——高校带来巨大的管理压力。上述因素导致高校倾向于保持成果的“休眠”状态,而非推动其转化(易巍和龙小宁,2021)。近年来,为了突破这一制度约束,各地开始逐步推行“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的事前产权激励(以下简称“所有权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先赋予职务发明人一大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即“事前确权”,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在理论和实证上讨论困扰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因素。

  首先,构建了一个包含科技成果定价风险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收益权改革和所有权改革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效果。结果显示:收益权改革在降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因此收益权改革提高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门槛,只有那些转化前景足够广、价值足够高的专利,高校才有激励去承担一定的风险推动转化。对于所有权改革而言,事前的产权分割使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也降低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门槛。因此,所有权改革促进了较低价值的成果转化,进而在总体上有利于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

  其次,利用2012-2022年高校向企业转让的发明专利信息,本文对上述模型的结论给出了相应的经验证据。第一,收益权改革总体上没有提高高校的专利转让数量,而所有权改革显著提高了专利转让数量。第二,收益权改革之后,高校转让专利的平均市场价值显著提高,但所有权改革并未出现类似效果。第三,收益权改革促进了那些更有可能产出高价值科技成果高校的专利转让,而所有权改革则相反,具体表现为收益权改革对改革前平均转化金额较大的高校、改革前有专利实施收益的高校以及“211”高校的专利转让有促进作用,而所有权改革则显著提高了改革前平均转化金额较小的高校、改革前没有专利实施收益的高校以及非“211”高校的专利转让数量。第四,在高校内部,优势学科更容易产生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因此收益权改革促进了学校内部优势学科的科技成果转化,而所有权改革则对非优势学科的科技成果转化有促进作用。上述实证结果较好地验证了本文的理论逻辑。

  相比已有文献,本文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贡献:第一,高校专利的所有权归属会极大地影响高校创新的产出和后续的商业化(Hvide & Jones,2018),本文从产权以及风险分担的角度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长期较低给出了解释。虽然一些文献意识到高校专利的国有资产属性不利于专利的转化与应用,但绝大多数讨论都集中在定性研究和案例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本文考虑了一个风险厌恶型的专利所有者(高校),分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何影响其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意愿,为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期不足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这不仅能够为理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机制提供清晰视角,还能够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富针对性的切入点。

  第二,本文与近年来讨论高校内部创新激励政策的文献高度相关。一些针对高校内部创新激励政策的文献发现对高校专利进行产权激励往往会促进高校创新和成果转化(易巍和龙小宁,2021;Fong et al.,2018;Wang & Qian,2024),但大多采用少数几所高校的样本进行研究,这会产生如下两个问题:一是结论的外部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例如,Wang & Qian(2024)利用西南交通大学2016年的高校专利混合所有制改革讨论了其对高校专利商业化的影响,但仅依靠一所高校得到的结论很难外推至中国其他高校。二是这些高校的政策往往是自发制定的,具有明显的自选择性。例如,易巍和龙小宁(2021)用31所“985”高校内部的政策文本信息讨论了中国版“拜杜法案”的效果,虽然研究的样本范围有所扩大,但这些高校的内部政策往往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这种自选择性无疑会加大因果识别的难度。与本文最相关的论文是葛劲峰等(2024),其发现2015年高校科技成果的收益权改革存在基于改革前收益权份额的异质性,这是对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政策效应评估的一次重要尝试。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讨论了高校专利的产权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是对这一支文献的边际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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