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构建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褚宏启,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从义务教育“重点发展”走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整体优化”的新阶段。全面构建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推进基础教育各学段的整体优化,是我国宏观教育政策的重要转折,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全面构建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要把公平与优质作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共同目标,在全面推进平等性公平与补偿性公平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差异性公平;在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重点提升全体学生的核心素养尤其是创新能力。全面构建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优化体系结构、转变育人方式、改革管理方式、改革考试评价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整体推进。


期刊代号:G3
分类名称:中小学教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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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四个学段,其中,小学和初中教育为九年义务教育。《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以下简称《教育强国纲要》)要求全面构建“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办强办优基础教育,夯实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战略基点”。这意味着在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基础教育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的整体性跃升,不再只强调义务教育公平优质发展(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也要实现公平优质发展。在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历程中,从长期以来“重点发展”义务教育,到当前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整体优化”,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转折,是宏观教育政策的重要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学理上对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进行阐释与论证,阐明其内涵外延、发展背景、现存问题与推进举措。

  一、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内涵

  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而构成的整体。它涉及教育总体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及组合方式,包括教育的层次结构、类别结构、专业结构等。[1]广义的教育体系把教育的空间布局结构也包括在内。空间布局结构涉及教育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地理空间分布,是衡量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基础教育不像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那样有专业划分,所以不涉及专业结构问题。

  (一)何谓基础教育体系

  我国教育体系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四个子体系。基础教育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结构化的社会存在,涉及体系内部不同层级与不同类别教育间的纵向衔接关系、横向融通关系,以及结构比例关系。纵向衔接关系是指学前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各学段之间如何衔接,即涉及幼小衔接、小初衔接、初高衔接,招生和考试方式是不同学段间进行衔接的重要手段;横向融通关系主要是指高中教育阶段普职如何融通,以及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之间的关系;结构比例关系是指纵向上不同层级教育、横向上不同类别教育的结构占比,例如,高中教育阶段的普职比例由过去的“基本相当”到现在不再有比例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结构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上述三种结构关系随着基础教育的发展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在性质与定位上并不相同。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而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也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而是属于普惠性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因此,与义务教育相比,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政策要求、发展速度、发展程度、保障水平都有差异甚至差距。相对而言,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优质发展走在前面,随着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普及水平的提高,三者从过去义务教育“领跑”、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跟跑”,走向当前共同发展、整体发展的“并跑”阶段。

  (二)全面理解“公平”的基础教育

  普及、均衡都与公平相关,都是衡量公平的重要尺度,但三者含义不同。普及侧重“结果”,是对教育机会覆盖面的结果性衡量,针对的是受教育者的机会获得。均衡侧重机会“供给”,关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的缩小,针对的是政府责任。普及率越高意味着受教育机会越多,均衡度越高意味着差距越小,二者都意味着教育更加公平。但是,普及(覆盖面大)不等于均衡(差距小),低水平的均衡也不等于优质。普及率(毛入学率)与均衡度(差异系数)是事实判断,而公平是对教育资源分配是否合理的价值判断,公平比普及、均衡有更丰富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基础教育的公平问题。

  其一,针对全体学生的平等性公平。教育的平等性公平也被简称为“教育机会均等”,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它要求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教育参与机会,是一种基础性公平。

  推进平等性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教育供给侧改革是关键,核心要求是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一样,都属于公共服务,都具有普惠性。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不同的是,普通高中的教育机会尤其是优质高中教育机会具有竞争性,要经过考试(中考)进行分配,需要“考试入学”;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不需要经过竞争性考试就可以获得受教育机会,属于“免试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3]因此,普通高中阶段的教育机会均等或者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公平,本质上不是“人人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而是“人人都有参与竞争普通高中教育的平等机会”,体现的是“竞争机会均等”。当然,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公平,并不仅限于保障竞争机会均等,其主要路径还是要加快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如果普通高中资源稀少,即便考试竞争的机会很平等,也难以提升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规模与比例。

  其二,针对不利背景学生的补偿性公平。补偿性公平是指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予以补偿,以弥补家庭背景、社会背景差距对弱势群体学生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样配置教育资源对全体学生而言虽不平等,但却是公平的。

  基础教育阶段的补偿性公平主要表现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这种资助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把义务教育服务、学前教育助学服务、高中教育助学服务都列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明确了补助标准与责任单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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