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南进入社会主义革新时期,越南共产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人民内部发扬民主,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专政职能保障民主,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以巩固。越共十三大将“人民知情、人民商情、人民落实、人民检查、人民监督、人民享受”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路径,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新样本,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TW号规定《党员行为禁令》,列举了禁止党员出现的19项行为,其中就包括不如实报告个人成长背景和财产状况、隐瞒或谎报履责情况等。③另一方面,党务公开的程序制度化。2011年,越共十一大对《党章》进行修订,明确指出党员有权了解和讨论党的政治纲领、章程、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有权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询问和批评。④2017年10月,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99-Q
/TW号规定《关于继续发挥人民在防范和抵制内部退化斗争中的作用》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委、党组织的职责进行了说明。该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和党组织需通过电子门户、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研讨会、越南祖国阵线的活动等途径,对党的最新政策规定、腐败浪费等消极现象的举报和处理结果、征求人民意见的内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财产状况等进行公示。⑤2022年,越南《基层民主实施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制度保障,强调除了机密内容以外,必须按照民主、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将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一定的程序,以合适的方式及时公开。⑥2023年,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印发第114-Q
/TW号文件《关于在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和预防、打击腐败消极现象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党委、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义务修订、补充和发布有关干部工作的规定、程序、条例和决定,使党的方针、政策贴近本地方和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明确组织和个人的职责,确保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客观、公开、透明。⑦值得注意的是,党务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全体党员,也包括广大人民群众。越共将党务公开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相统一,强调各级党委、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旨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激发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提振人民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 其二,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法律化。政务公开既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健全权力监督制度的逻辑前提。一方面,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化。越南国家机关明确规定了人民获取信息的范围,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在宪法修订、法律颁布,以及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公布法律草案和政策议案。各级政府部门须定期将行政审批、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情况等事项在国家机关或新闻媒体的门户网站和电子信息主页公布。司法机关不仅需要按照规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还需要完善立法流程、创新普法教育工作、健全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公开庭审过程、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庭审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⑧另一方面,政务公开的程序法律化。越南国家机关通过严格规定信息公开程序,进一步增强了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有效克服了法律法规形式主义、重复矛盾的消极现象。2015年《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62条指出,国家选举委员会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应指导选举信息宣传活动和竞选活动,中央级新闻机构有责任报道国家选举活动的组织情况,各地方新闻机构有责任报道各地方的选民联络会议、对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采访以及地方的竞选活动等。⑨《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应建设和发展电子政务,推动信息技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依照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提供信息。⑩2016年《信息获取法》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获取国家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以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11)2018年《反腐败法》指出,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公开其机构设置和活动信息,包括与人民利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实施情况,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和人事工作情况等。由此可见,越南国家机关通过政务公开规范化法律化,提升了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人民进一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人民商情: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环节 人民商情是指人民有权对党和国家的某项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当人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正确、合理时,党和国家应采纳并落实;当人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合理、不妥当时,党和国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解释和说服,直到人民接受和领会为止。人民商情的目的是使党和国家的法律、路线、方针、政策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意志、吸纳人民智慧、扩大社会共识。只有将人民意志内嵌于党和国家政策主张制定的过程,将人民的利益诉求输入政治系统,政治系统及时作出策略应对,才能实现党、国家机关与人民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