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前代,明代科举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创立并实行了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制度,①以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的考中率,实现会试取士的相对地域平衡,故研究明代科举,这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学界一般都认同明代会试分卷制始于“南北卷”,既而变为“南北中卷”。但“南北卷”确立于何时?各自“卷区”如何?是否得以实施?何时变为“南北中卷”?“南北中卷”的录取比例是否一成不变?如果有变化,又是怎样变化的?对于上述问题,史料记载十分零散且多有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有的记载则因来源不明而难以凭信。今人的相关研究虽提升了学界对该论题的重视程度,但因普遍缺乏对相关史料的严谨考订,忽略了对史料来源的追溯及其真伪的鉴别,故也就程度不同地沿袭了史料中的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②本文拟对此再做考实,并求教于方家。 一、“南六北四”分卷制的创立 “南六北四”分卷制究竟创立于何时?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是奏准于“宣宗即位后”。③此论是否符合史实呢?《明仁宗实录》记载: 洪熙元年(1425)四月庚戌,仁宗“谕礼部臣曰”:“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虽善文词,而北人厚重。比累科所选,北人仅得什一,非公天下之道。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尔等其定议各布政司名数以闻。”④ 此段引文是目前所知记载该制的最早文字,而如何理解其中“科场”一词的含义,又是正确识读该段引文的关键。该词是泛指包括各直、省乡试和礼部会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场”?还是专指后者即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会试考场”呢?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应首先明确该段引文中仁宗所言“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北人”“南士”“北士”等表述的立足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从其行文语气看,以上表述显然都是立足于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所要解决的也是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而非指各直、省或某直、省乡试的取士情况。故此处“科场”一词也就自然是专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会试考场”,而紧接“科场”之后的“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也就自然是对“会试考场”分卷取士的规定,而绝非对各直省“乡试考场”的规定。事实上,终明一代,明廷对各地乡试取士数量也只有“解额”的规定,而从未有分卷取士的规定;另外,假设仁宗所说“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是对乡试而言,那对其实现全国“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的目标,即解决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所以,此处“科场”只能是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科举考场,即“会试”考场,而不可能是各直、省的乡试考场。由此证明,明代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六北四”取士之制,在仁宗在位时就已确定下来;其令礼部臣“定议”且“以闻”的,只是“各布政司名数”,也就是让他们议定各直、省乡试的录取数,因这是实行会试分卷制的基础。 如果说以上记载还有些简略,而对拟定该制发挥了主导作用的阁臣杨士奇则对此有着更为细致的记载: 洪熙元年五月……上又言:“科举弊亦须革。”臣士奇对曰:“科举须兼取南、北士。”上曰:“北人学问远不逮南人。”对曰:“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长才大器多出北方,南人有文多浮。”上曰:“然!将如何试之?”对曰:“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上曰:“北士得进,则北方学士亦感发兴起。往年只缘北士无进用者,故怠惰成风。汝言良是!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议定未上,会宫车晏驾。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⑤ 以上引文所载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对话出现的“科举须兼取南、北士”“北人”“南人”“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北方”“南、北”等表述,也都是立足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而非指各直、省的科举取士情况。故在此种语言环境下,杨士奇在回答仁宗“将如何试之”时说:“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说的自然是全国性会试的取士办法。这个提议随即得到仁宗的肯定:“汝言良是!”这同样证明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在仁宗时就已确定下来。仁宗让杨士奇“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且“以闻”的,仅仅是“各处额数”,即各直、省的乡试解额。杨士奇的记载,除了君臣二人确立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的对话过程外,比《明仁宗实录》多出的,就是在他奉旨和有关官员议定了“各处额数”后,未及上奏,仁宗就驾崩了,“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这里的“奏准行之”,是指杨士奇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的各直、省乡试解额,而不是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录取之制,因该制在仁宗时就已经确定,故宣宗即位后,不需要再行“奏准”。 然而,自成化末年开始,人们对“南六北四”分卷制始定于何时就已经有了不同或模糊的记载,并且还往往把其确立与其变为“南北中卷”放在一起记载。如《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记载:“宣德丁未(二年,1427),大学士杨士奇乃议会试取士卷分南、北,南十六、北十四;既而,以百乘除,又各退五为中数。”⑥正德《明会典》载:“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复以百名为率,南、北各退五名为中卷。”⑦由上引《明仁宗实录》和杨士奇的《三朝圣谕录中》所载可知,《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杨士奇于“宣德丁未”议定的,显然是错误的。正德《明会典》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奏准”于“洪熙元年”,则是一个含混模糊的说法,因由上所论可知,该制是“洪熙元年”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议定的,而非同年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只是“各处(乡试取士)额数”。对此,《明宣宗实录》也有以下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