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践、路径偏差与制度优化

作者简介:
“社会保险法实施评估”课题组,本文执笔人为: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鲁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杨俊(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秘书长)、华颖(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保险法实施评估”课题组由郑功成担任组长,何文炯、申曙光、林义、金维刚、席恒、鲁全、杨俊、华颖、杨思斌、范世明、赵明月等担任课题组成员。

原文出处:
社会保障评论

内容提要:

《社会保险法》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让国家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发展取向,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快速发展,但这一制度体系尚未成熟。当前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改革初期轻信世界银行和一些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将私有化元素(如个人账户)和市场交易做法(如“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所谓激励机制和按人头定额缴费的筹资方式等)引入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路径偏差以及相关政策陷入僵化,致使发展质量不高,改革30余年仍是制度尚未成熟,系统性风险在持续积累,迫切需要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基于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在澄清认识误区、厘清底层逻辑、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守正创新。应在分清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的条件下,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矫正路径偏差、调整失衡的利益格局,通过制度性重构和完善以及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适应性调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理性建制和高质量发展。


期刊代号:C41
分类名称: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2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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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同时强调要“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明确完善的思路,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强调高质量发展是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部署,为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了目标与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主体构成部分,关乎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与护理权益,是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长久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制度自1883-1889年在德国诞生起,就形成了立法先行、以法定制、依法实施的普适规则,立法构成了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通过法律确立制度,再以法律为依据实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保险法实施评估”课题组成员在长期跟踪研究的基础上,又于2024年4-6月间先后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河南省、江苏省苏州市、北京市、辽宁省等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到企业、社区、乡村考察等形式,听取了法院、税务系统与调研地区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总结汇报和意见建议,听取了法律界、企业界、职工、居民代表等百余人的意见建议,还在京组织召开2次研讨会听取30多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基于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7月在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基础上,又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最终形成本成果。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

  (一)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有了基本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的颁行,对我国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及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制定的首部法律,其首要贡献在于明确了面向全民的医疗保险和面向所有适龄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这两项重要制度安排的普惠性客观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以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的体系结构。②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公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和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的权利,明确了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确立了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及其运行规则,赋予了立法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监督职责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

  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等,促使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行政法规方面,包括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在部门规章方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或其牵头颁行的规章主要有《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9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12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3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为推进社会保险改革,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2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1月)、《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3月)、《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4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3月)。

  在《社会保险法》的引领下,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条例》《山东省社会保险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虽然这些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创新社会保险制度,但也部分地体现了国家层级深化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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