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三者”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任之,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将道德法则界定为先天综合命题,并在该书第三章中指出这类命题要通过某种“第三者”而可能。学界在关于这里的“第三者”是什么的问题上莫衷一是。凭借康德关于道德法则的“第三者”所提出的几个理论标准,结合对《奠基》第三章的理论任务的分析,并联系于《纯粹理性批判》对于先天综合判断第三者问题的讨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三者可以被确定为“自律”,并进一步解释为《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模型”。“第三者”问题表明康德对道德如何在感性与知性交杂的二重化现象世界中实现的关切,对该问题的澄清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奠基》第三章乃至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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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三者问题”之为“问题”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三者”问题,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这部作为其批判时期道德哲学核心文本的著作中明确提出、却迄今未在研究者中获得一致见解的一个问题。它出现在《奠基》第三章第一节的第三个自然段:

      如果我们预设意志底自由,则仅靠分析其概念,便可由此推出道德及其原则。然而,道德底原则却始终是个综合命题: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这样的意志,即其格律始终能包含被视为普遍法则的意志本身;因为我们无法靠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底概念,发现格律底那项特质。但是这诸种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仅由于这两项认识透过与一个第三者(它们双方均见诸这第三者之中)间的联结而被相互结合起来。自由底积极概念产生这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不能像在自然原因底情况中一样,是感性世界底自然(在其概念中,作为原因的某物与作为结果的另一物相连而起)。现在我们仍无法立刻指明:自由为我们指示、而我们对它有一个先天理念的这个第三者是什么;我们也无法使人理解由纯粹实践理性到自由底概念的演绎(Deduktion)、连同一项定言令式底可能性。(AA IV,447)①

      我们知道,《奠基》第三章开篇就引出意志自由的概念,然后谈论所谓自由的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自由的消极意义指的是摆脱自然因果性的束缚。而自由的积极含义,更多指的是意志的自律,亦即我们的意志能够服从自己所立的道德法则。上述这段引文是紧跟着谈论自由的积极和消极的意义之后出现的,它揭示出了《奠基》第三章的根本任务和核心工作。我们先对这段话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如果我们预设意志底自由,则仅靠分析其概念,便可由此推出道德及其原则”。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人们可以从意志自由的概念中分析出道德以及道德的原则,换言之,道德原则是蕴含在意志自由当中的,可以通过对后者的分析而获得前者;第二,意志的自由本身是被预设的。在整部《奠基》之中,康德并没有给出对自由的实在性的论证。按照《纯粹理性批判》的框架,人们无法用知性的范畴去“认知”自由,因为进行这样的认知实际上会陷入二律背反(即第三个二律背反)。对于《奠基》来说,自由本身的实在性问题同样无法解决。人们可以从意志自由分析式地推出道德及其原则,但自由本身是被预设的。

      紧接着康德说:“道德底原则却始终是个综合命题。”尽管人们可以从意志自由的概念中分析出道德及其原则,但这一被“分析出”的道德原则本身却始终是一个综合命题,这一点与康德道德哲学整体乃至批判哲学的基本追求是一致的。正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要追究的根本问题是“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而在道德哲学的维度中,康德的核心工作是去问,作为先天综合的实践命题的道德原则究竟是如何可能的。

      这个被分析出来的综合命题被表达为:“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这样一种意志,这个格律(Maxime)始终能够包含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这样的一个意志本身。”它之所以是综合命题,是因为人们无法仅靠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主词)的概念,就发现格律的一个特质,也就是“即……”后面引出的这项特质(谓词)。

      而康德接下来的这句话是整个问题的由来:“但是这[诸]种综合命题(solche synthetischen Sätze)之所以可能,仅由于这两项认识透过与一个第三者(它们双方均见诸这第三者之中)间的联结而被相互结合起来。”笔者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解释康德所使用的复数“诸种综合命题”,在此我们关注这句话的整体意涵。康德在此表明,这些命题之得以可能,需要我们在这两项认识当中够找到一个第三者,而且透过这个第三者把这二者结合起来。而我们要去追问的正是这个第三者究竟指什么。当然与此相关的问题首先是,康德所说的“这两项认识”究竟是什么。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如果我们对这两项认识的理解是有争议的话,那么对这个第三者本身的理解就同样会有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奠基》和后来的《实践理性批判》等文本中,康德并没有明确地说过,他在其道德哲学中所谈的这个第三者究竟是什么。这也是后来学者们对这个问题有着纷繁复杂的理解和争议的原因所在。尽管如此,康德在上述引文的后半部分中对他在道德哲学中的这个第三者究竟是什么提供了一些标准。笔者将之概括为四个标准:1.第三者是联结两项认识的,而且这两项认识都能够在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2.这个第三者是由自由的积极概念所产生的,或者说,自由向我们指示出这个第三者;3.这个第三者毫无疑问是在道德意义上说的,所以它“不能像在自然原因底情况中一样,是感性世界底自然”,换句话说,它不受制于自然的因果性,而是跟道德的或者自由的因果性相关;4.我们对这个第三者具有一个先天的理念。后世研究者们去追究康德这个第三者究竟指什么的时候,或多或少都会诉诸这四个标准中的某一条或某几条。

      在这段话的最后,康德告诉读者:行文至此,我们还无法清晰地指出这个第三者究竟是什么,而如果我们不能够理解第三者是什么的话,那么我们也无法理解对自由本身的演绎是什么,以及我们要去追问的定言令式的可能性究竟何在。而《奠基》第三章的核心工作恰恰就在于这三点:对自由的演绎;探讨第三者究竟是什么以及第三者能够发挥什么样的功能;追问定言命令究竟如何可能。这三者当然是交错在一起的,但各自的功能或任务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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