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中介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凤娟,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康德道德哲学中存在着两种中介思想,一种是使道德法则的实行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概念,另一种是使纯粹实践判断力对行动的善恶评判成为可能的模型论。二者不能相混淆,前者是在人的内心意念中发挥作用,使人自愿服从道德法则;后者虽然是通过每个人对自己内心态度的反省而开展的,但其作用方式在于对准则和自然法则的比较。这种比较是逻辑意义上的,即检验每个准则是否具有道德法则所要求的普遍性形式。康德的中介思想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随处可见,并构成其三元体思想框架的核心要素。而究其根源,这种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以来的各种二元论和中介概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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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中将理性看作是“人在其中显现的所有任性行动的持久条件”①。那么,理性是如何与作为其结果的行动相统一的呢?该问题在道德哲学中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思考:就道德法则被执行的问题而言,人们如何自愿遵守法则,因而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就纯粹实践的判断力而言,人们如何判断行动是不是出于道德法则而做出?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形成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两种中介思想:使道德法则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概念和纯粹实践判断力的模型论。

      学界对道德法则的第三者概念有多种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是:P.盖耶尔(Paul Guyer)的“积极地被理解的自由”,H.E.阿利森(Henry E.Allison)的“知性世界的观念”,J.梯莫曼(Jens Timmermann)的“我们不仅是感性世界的成员,而且是超感性的‘知性世界’或‘理知世界’的成员的思想”,舒远招的“完美神圣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以及胡好的就受感性刺激的意志而言的“同一个意志”的理念。②但他们大多停留在逻辑化解读层面,没有深入到意念层面。而学界目前对实践判断力的模型论的研究相对较少,更鲜少有人对上述两种中介做出区分。本文以上述两种中介为研究主题。其中第一部分从意念层面分析作为道德法则的第三者的中介;第二部分讨论作为道德法则的模型的中介;第三部分挖掘康德设置这些中介的深层原因。在前两部分的论述过程中,笔者将同时阐明两种中介的区别。

      一、作为道德法则的第三者的中介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第三章提出一个重要概念——使道德法则或定言命令式成为可能的第三者。关于这个概念有两个疑点需要澄清:首先,道德法则的可能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其次,道德法则的可能性为什么需要一个第三者概念。关于第一点,他指出:“所有这些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并不要求知道如何能够设想命令式所要求的行为的实施,而是仅仅要求知道如何能够设想命令式在任务中所表达的对意志的强制。”③这处文本表明,定言命令式或道德法则的实行问题恰恰不是聚焦在外在行动的实施,而是侧重于这法则在内心意念中对意志的规定。其完整程序是,人们恪守道德法则,使自己意念中的动机变得纯粹,并从中引发好的行动。第三者就是针对这个程序中最核心和最困难的环节,即“使自己意念中的动机变得纯粹”。

      康德从意念层面考察命令式的可能性,这从他对假言命令式的可能性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出来:“谁意欲目的,就也(按照理性必然地)意欲他为此所掌握的惟一手段。”④“意欲”这个概念就是描述人的内心意念的。那么,在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从内心意念的角度来思考。该问题问的是,每个人如何能够自愿服从其理性的立法。

      《奠基》第二章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将其“留待下一章”⑤。到了第三章,康德就提出了第三者概念。那么,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为什么需要这个概念呢?这是因为,定言命令式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其表达式是,“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其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自身的意志”⑥,而绝对善的意志并不包含“准则任何时候都被视为普遍法则”。那么,为使两者结合起来,就需要一个将它们同时包含在自身中的第三者概念。

      在人的意念中,绝对善的意志和“准则被视为普遍法则”是两种不同的意欲。因为,道德法则“不是把一个行为的意欲从另一个已经预设的意欲分析地推导出来(因为我们并没有如此完善的意志),而是把它当做不包含在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概念之中的东西,直接与该概念联结起来”⑦。已经预设的意欲就是每个人的纯粹的和绝对善的意志的理念。如果我们不考虑人的内心意念,那么,绝对善的意志就是其准则任何时候都被视为普遍法则的意志,亦即自律的意志。这确实是一个分析命题。但是,考虑到内心意念,即便每个人在其自身都预设了纯粹意志的概念,也能意识到道德法则,其实际行动的意欲也不一定服从这一法则。所以,道德法则的综合性不是存在于概念和逻辑层面,而是存在于意念层面。与之相应,道德法则的可能性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们在内在意念上如何使自己的每个准则被视为普遍法则,从而使具有任意性的意志变得纯粹而完善。简言之,该问题就是人们如何自愿履行道德法则。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人的内心意念中联结两种意欲的第三者。

      康德指出,“我们将必须完全先天地研究一种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⑧,这意味着,第三者必须是一个先天概念。而《奠基》第三章对该问题是这样作总结的:“这样,定言命令式就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⑨;这句话对应于这一章第一节中“自由的积极概念就造就了这个第三者”⑩。这个第三者就是理知世界的成员。至于这个概念如何使人自愿服从法则,康德是这样描述的:自律使我成为理知世界的成员,但我同时看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我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我的属于理知世界的自律的意志加在了我的受感性欲望刺激的意志之上,并使之能够服从它;从而定言命令式这一先天综合的实践命题就成为可能的了。表面上看,康德在这里好像是在与第三章开头那里同语反复。定言命令式中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意志(或意欲)概念,但现在他说其中一个意志加到另一个意志之上,问题就解决了。但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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