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商红日,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09


期刊代号:D4
分类名称: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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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同时恰逢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提出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这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天我们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要把落脚点放在如何发展好、实现好全过程人民民主上。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主办,《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上海市政治学会、长宁区虹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单位联合承办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首提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市民中心召开。与会专家总结党带领人民建立、巩固、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探讨如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如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而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宪法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今年正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70周年,人大制度的发展进程与宪法密不可分。在这样的时间语境中,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的宪法表达及其实践叙事问题,既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也是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宪法制度建设之间关系这一重大主题的理论探讨,有重要理论价值。

  无论从政治学还是法学的视角看,宪法表达的都是一套政治话语,而这一点在当代主要国家宪法中均能获得印证。诸如国家权力及其来源、国家权力代表制度、国家权力分配制度、国家权力行使制度,以及公民权及其保障制度,等等,无不是典型的政治话语。进一步说,体现在宪法原则中的基础逻辑是一套政治逻辑,它要回答“解决人类政治统治的三方面问题:政治统治的依据在哪里、政治统治的目标是什么、政治统治以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①在学科或知识生产的意义上说,宪法乃至整个公法体系,均需要运用一定政治话语来表达,正如英国公法研究者马丁·洛克林所言,“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②本文便以宪法的政治话语表达为视角展开探讨。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精神表达

  宪法精神这一概念可追溯至孟德斯鸠名著《论法的精神》。在这一著作中,孟德斯鸠阐释了法的一般精神,认为它是外在于法的“民族的一般的精神”“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③马克思按照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来认识宪法及其意义,认为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宪法就是对资产阶级社会革命的“批准”,“把资产阶级统治看作普选权的产物和结果,看作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表现,——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意义”。④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精神,难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到直接答案。我国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讨论宪法精神,迄今已有40年。习近平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中反复强调宪法精神的作用,发出弘扬宪法精神的号召,并在总结新时代党对宪法制度建设规律的新的认识中,阐述了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这为我们将宪法精神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起来进行思考,提供了指引。

  宪法精神是宪法的要旨和灵魂。运用唯物史观,并结合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程来探讨,宪法精神是建立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与人民民主精神的统一体。它在《共同纲领》中获得初步表达,在“五四宪法”中初步确立,以“八二宪法”为标志而最终确立起来。正如宪法在序言中所宣布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⑤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这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规定,体现着宪法精神。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虽然在近年才提出,但是其宪法实践叙事却在《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过程中就已经展开,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宪法精神的联系,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支持。在新时代,用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来反映和揭示人民民主的实质、特征、优势,进一步体现出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强化了党遵从宪法精神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要义。新修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发展,这也是宪法精神的内在要求使然。

  当然,以宪法精神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义,其落脚点依然是人民权益的实现及其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为达至此目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⑥可以说,宪法精神经由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而成为最接地气的精神。经由宪法精神加以表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最富有特色的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制度建设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⑦这为思考宪法制度建设问题指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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