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理论与国际法变动性的类型化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世界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对于不同领域国际法的变动性原理,迄今为止学界一直未建立一个统一的研究架构。借鉴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演进理论,并引入共处国际法(包括宪制性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的类型化概念,用以搭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分析框架,可以弥补这一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缺失。首先,该分析框架的要义是,在what维度上,采用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普遍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根本性国际法,以及原则、规范和规则等概念,可对上述三种类型国际法的不同性状加以表征。其次,可进一步在how/why维度上,以外力强制、利益估算和信念三个层级的国家内化模式对这些不同类型国际法的变动性大小进行概念测量。最后,运用该比较分析框架展开研究获得的有关原理,可以统一回答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不同领域的国际法,诸如国际法基本原则、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生发的变动性差异问题。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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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论

  如果视格劳秀斯为“国际法鼻祖”的话,那么自他的《海洋自由论》(1609)、《捕获法》(1623-1624)和《战争与和平法》(1625)问世以来,国际法已经历经了约400年的演进。

  当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相应地,构成现行国际秩序基础的国际法也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近年来,从宏观视角研究国际法守正与创新,已成为国内学界的一大热点。而国际法具体制度的变化状况,则是国际法学者经常性研究的问题。迄今为止,比较缺乏的是对国际法变动性中观层面的分析,亦即,国际法体系中各领域国际法律制度发生变化的程度为何不同?其内含的变动性机理是什么?诸如,为什么中国不但主张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且还特别强调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当下,为什么会在国际经济法,尤其是国际贸易法领域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为什么在WTO法适用于中美经贸关系趋于失灵的状况下,美国仍然提出要在气候变化领域继续与中国进行国际立法上的合作?等等。如要分别、具体回答这些问题,可能并不困难。而本文意在建立一种统一的比较分析框架,从中观层面考察不同领域国际法的变动性原理。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国际法类型化方法,其中最适合的可能是引入“共处”(co-existence)国际法、“合作”(co-operation)国际法和“共同体”(community)国际法的概念。

  应当明确的是,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及共同体国际法并非单纯国际法上的类型化方法,而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交叉的范畴。显然,有关不同种类的国际法变动性问题,无法采取注重纯法律推理逻辑的法教义学方法加以完整解析,而是需要考察它们所内生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状况。为国际法学者所熟悉的是,美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冈·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n)在20世纪60年代从国际关系角度做出了共处国际法与合作国际法类型化的区分,并以此为据研究国际法的结构性变化状况和趋势。弗里德曼指出,“这里采用的‘共处’和‘合作’之两分法来自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该理论为一些当代研究国际关系的作者所喜好,尤其是经由摩根索的发展……”①可见,在这之前,一些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已经提出共处国际法与合作国际法的概念。例如,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乔治·施瓦曾伯格(Georg Schwarzenberger)就将二者合称为“互惠”(reciprocity)国际法。②此外,这两位学者还引入了共同体国际法的概念。③

  在国际关系理论各流派中,与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及共同体国际法类型化方法渊源最深的应该是欧洲的“国际社会理论”(又称“英国学派”)。一方面,英国学派与国际法理论具有很深的亲缘性,国际社会理论源自以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传统;而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及共同体国际法类型化概念本身又发端于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④另一方面,正如古老法谚所言“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会”,国际社会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国际法从产生到发展,逐渐演变成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三种类型,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比较适合采用基于国际社会相对缓慢变迁的理论对此加以分析。本文主要借鉴英国学派新生代领军人物——巴里·布赞(Barry Buzan)关于国际社会的理论,⑤因为其理论包含了有关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类型化方法比较完整的分析框架。

  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概念提出之时,全球正处于冷战时期。国际法遭到了极大的贬损。一些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逆势而起,引入这种类型化分析方法,意在释明国际法的作用和演进过程,反映了他们对国际法难能可贵的坚守。当下,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关注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的类型化方法,并依此研究国际法的变动性问题,具有推陈出新的意义。

  二、国际社会理论与国际法变动性之类型化分析框架的建立

  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构成英国学派的传统三大关键概念。当国家之间存在经常性互动,而且它们之间的联系足以影响各自的决策时,便构成了国际体系;国际社会的核心之意是国家之间在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创制和维持共同的规范、规则和制度;而世界社会的要义是超越国家间体系,认同个人、非国家组织乃至整个人类为社会本体。国际体系反映的是英国学派霍布斯/马基雅维利式的现实主义思想传统,强调无政府状态下以暴制暴的权力政治,国际法无以从中生发;国际社会反映的是英国学派格劳秀斯式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将国家之间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制度化的国际法从中得以产生和发展;世界社会反映的则是英国学派康德式的革命主义思想传统,与其认同非国家行为体之本体论相对应的是世界法概念。

  布赞对传统英国学派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进行了理论上的重塑。传统英国学派对“世界社会”的含义缺乏清晰的说明,其成员也没有在连贯一致的意义上使用该概念。有鉴于此,布赞从该薄弱环节入手,以不同的建构单元为基础对重新界定的世界社会确立了三个领域,即“国家社会”“跨国社会”“人际社会”,其分别以“国家”(states)、“非国家集体行为体”(nonstate collective actors)和“个人”(individual human beings)为建构单元。其中国家社会领域与传统的国际社会概念相对应;而与传统世界社会概念相对应的则是被一分为二的跨国社会领域与个人社会领域。⑥在经布赞重塑后的国际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其中共处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同体国际法的类型化方法,可建立对本文主题——国际法变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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