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末,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内部出现了结构分层:第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1]。第一代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发展壮大的群体。他们基本上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初次进城务工,主要从事非农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户籍人口,其务工生命历程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紧密而深刻地交织在一起。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50岁及以上的第一代农民工数量达9104万人,在全体农民工总量中的占比高达30.6%[2]。第一代农民工①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虽然他们大多数人已经或者正在步入老年阶段,但是他们依然徘徊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半工半农,居无定所。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他们在务工期间大多数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中途退保、断保,遭受了巨大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事实上,第一代农民工作为我国大规模流动人口的先行者,也是新时代广大普通农民的缩影,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攸关广大普通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如何解决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问题,不仅事关第一代农民工的老年福祉和社会公平,而且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乃至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农民进城是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结构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进城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就业、医疗等方面均得不到基本的保障[3],如此一来,背井离乡的农民工在得不到相应的帮扶时有可能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力量[4]。因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引起重视[5]。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对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现状。第一代农民工属于典型的非正规就业群体[6],虽然他们对城市社会保障有较为迫切的需求[7],但其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较低[8][9][10],且退保率或者断保率较高[11]。同时,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长期偏低,存在严重的碎片化问题,第一代农民工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会遭受较大的便携性损失[8]。因此,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12]。 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影响因素。学者们主要从制度、农民工和雇主三个层面探讨了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形成原因。具体而言,一是制度因素方面,户籍制度和城乡分野的社会保障制度[13][14]、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文本与实践脱节[15]、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16][17]等是导致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重要制度因素;二是农民工自身因素方面,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18]、收入水平低[19][20]、参保意愿不强[21]以及对制度缺乏信任[22]是第一代农民工遭受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自身因素;三是雇主因素方面,主要体现在雇主缺乏社会责任[23],这也是导致第一代农民工养老权益损失的不可忽视的因素。此外,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导致的城市失业人数增加,也加大了各级政府推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阻力和难度[24]。 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保障路径。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民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25],呼吁国家尽早介入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9][26]。针对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状况不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27][28],为第一代农民工建立养老津贴制度[29]。可以实行“差别型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30],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养老保障体系,并注重和加强家庭养老保障[31]。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应给予第一代农民工相应的养老补偿[11][32],且在补偿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对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带来的损失[8]。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也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方面,现有文献几乎只关注了单一类型的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如参与损失或转移损失),鲜有学者对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主要类型进行全面探讨;另一方面,虽有少数学者提出要对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进行补偿,但并未构建起系统性的补偿路径并加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利用相关文献资料全面剖析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典型样态、主要成因以及补偿路径,以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解决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问题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二、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典型样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权益是指公民参与、退出、转移和受益于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利益。在本研究中,第一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第一代农民工一直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那么就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暂时没有受损,反之,则养老保险权益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依据养老保险权益损失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内在联系,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可以分为参与损失、退出损失和转移损失三种典型样态(图1)。

图1 第一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损失的三种典型样态②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一)参与损失 参与损失是指第一代农民工因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带来的损失。对于讲究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养老保险而言,是否参保是劳动者未来能否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关键要素。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养老保险制度只对参保者负责;另一方面,从个人的角度而言,只有参与其中,未来才可能有资格获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劳动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97年正式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到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农民工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尽管在1997-2005年,广东、上海和北京等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制度的覆盖率十分有限,只有少数农民工参与。换言之,在2005年以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大多数第一代农民工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何物、有何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在政策空白被填补之后,也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与劳动关系挂钩、总体缴费率偏高以及转移接续壁垒较高等因素,导致大量的第一代农民工依然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长期徘徊在制度之外,由此遭受了严重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