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逻辑、特质等予以深刻阐释,需要从理论上阐明一个重大问题,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显而易见,要真正阐明这一问题,必须要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现代性思想。我们知道,从时间上看,现代性发轫于西方,其原初载体是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虽然没有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现代性”这一术语,但他对资本主义的全面批判,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是对西方现代性的批判。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是全方位和深层次的,重点指向了三个方面,即个人主义、物化逻辑、资本逻辑的扩张与蔓延,这三个方面都是西方现代性的表现形式。抓住马克思对这三个方面所进行的批判,是全面把握其现代性思想的关键所在,也是阐明马克思主义与现代化之关系的重要前提,进而还将有助于我们深刻阐释中国式现代化。 一、对个人主义的批判 究竟何为现代性?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人们常常根据韦伯的知识图谱,将现代性归结为工具理性。与这个认识相比,哈贝马斯的解析更值得重视。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的主导原则指认为主体性。平心而论,这是一个极为精准、极为深刻的指认,原因主要在于:从历史方位上说,现代性指代的是与古代社会或传统社会大相异质的现代社会。就西方而言,16世纪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变动,如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科学革命、工业革命等,正是现代社会到来的根本标志,因而也是我们认识现代性的重要依据。这些历史事件和历史变动发生在不同领域,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的东西,这就是人作为主体的“出场”与“挺立”,亦即主体性原则的确立。事实上,扩而论之,不仅是这些标志性的历史事件和历史变动,在现代社会的界面上所形成的几乎一切历史进步和文明成就,大概都与主体性原则的确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由此来看,“主体性”比包括工具理性在内的其他范畴,更能够入木三分地刻画和描绘现代性。当然,我们不能颠倒这里的逻辑关系——不是现代性造就了主体性,而是主体性赋予现代社会以一种新的精神性原则,现代性才得以成为一个表征和规定社会发展方向的坐标系。 对于主体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审视:一是认知主体,二是价值主体。就前者而言,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塑造了认识论的哲学传统,近代的唯理论和经验论是这一传统的两大分支;就后者来讲,主体性则体现为权利和自由等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辩护构成了霍布斯、洛克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要对现代性作出是非曲直的判断,似乎更应当落脚于价值主体,因为相比于认知主体,价值主体具有显而易见的价值倾向。进而言之,从价值主体来看,权利和自由自然是现代性的重要表征,但还要看到,洛克、斯密、穆勒等政治哲学家对权利和自由予以辩护的关键点,无不在于“个人”。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论及洛克时,曾明确地指出这一问题:“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因为人——不同于人的目的——成为了那一中心和源泉。”[1]253不仅如此,如果说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之价值在理论层面上的辩护促成了个人主义,那么,个人主义无疑也是16世纪以来逐步形成的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生活法条和通则。事实上,作为市民社会之主体的人,都是原子化的、唯利是图的个人。每个独立的个人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来建立价值世界,这是典型的个人主义。在早年研究18世纪的英国历史时,恩格斯洞若观火般地审查了这种个人主义,他说:“英国的活动则是独立的、彼此并立的个人的活动,是无联系的原子的运动,这些原子很少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行动,而且即使作为整体行动的时候也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目前的普遍贫困和极端涣散就是个人之间缺乏统一性的表现。”[2]92这些情况以铁一般的事实表明,主体性作为西方现代性的主导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西方现代性的一个基本“标识”。 按洛克、斯密等人的学说,个人主义不是社会矛盾的源头,相反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或应有之义。因为以他们之见,一个以个人为价值中心的世界,是一个消除了歧视性因素和外在强制从而使人受到尊重的世界,人在这个世界里虽然“利己”,但不会“损人”,或者说“利己”和“利他”能够结合在一起。但事实在于,洛克、斯密所描绘的只是一幅过于理想化的生活图景。在哲学史上,从来就不乏对个人主义的检视和批判。比如,黑格尔在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中,就对市民社会中原子化个人的特殊性原则予以了批判,认为这一原则只有被整合到普遍伦理中,才可以成为合理的生活规则。当代政治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在《现代性之隐忧》中,则将由个人主义所导致的意义丧失和道德褪色,指认为现代性的一大忧患。虽然黑格尔和泰勒的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揭示了同一个问题,即在由个人主义的价值谱系及其所标识的现代性逻辑中,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分裂和对立。这个问题在洛克之后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常常被遮蔽起来,但它的的确确反映了西方现代性在高歌猛进过程中的一种倒退。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作出了更加深刻的揭示。 事实上,对个人主义及其造成的分裂和对立的揭示与批判,是《论犹太人问题》之后马克思的中心工作之一。这一工作,也是他对市民社会进行批判的重点和主线。《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在早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写下的一个重要文本。在这一文本中,马克思将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在理论层面辩护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化为市民社会中的现实权利,由此指认和揭示了相互关联的两个问题:一是市民社会中现实权利的利己本性和市民社会本身的逐利本质,二是“作为私人的人”与“作为公人的人”、个体与共同体、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二元分化。马克思对这两个问题的指认和揭示,显然已经实质性地触及个人主义的要害,因为他已经清楚地看到在个人主义价值谱系中存在的分裂和对立。这一指认和揭示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黑格尔的影响,但马克思注定远比黑格尔深刻,因为他没有用和解的思辨逻辑来克服个人主义的弊端,而是将批判的矛头指向现代个人主义的滥觞之地——作为物质生活和生产关系总和的市民社会。 进而言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和批判,正如他自己在写于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提到的,是在政治经济学中进行的[3]591。而在系统、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马克思延续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开启的批判,指出在现代商品社会中,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并非在于普遍利益的增长和普遍的肯定,而在于一种互害互战的普遍否定性[4]50。不仅如此,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马克思还揭示和批判了一种更加根本的分裂和对立,这便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及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实质的社会剥削与阶级分化。无论是黑格尔还是泰勒,抑或是其他哲学家,在对个人主义的批判上,都不曾指向这个问题。或者也可以说,这个问题几乎不可能出现在他们的视野中。这一分裂和对立看似与个人主义无关,但其实也应当被视为个人主义大行其道的一个后果。这不仅仅是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利益竞争中本就存在一种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和强者逻辑,更是因为在现代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一种难以撼动的固化逻辑——利用个人占有去剥削他人劳动的逻辑。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