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领袖:近代华北乡村治理进程中的精英塑造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洪兵,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所(青岛 266100)。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末民初,华北乡村社会秩序动荡,国家仅凭正式行政体制难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国家赖以维持乡村秩序的乡里组织也趋于没落,成为可有可无的政治点缀。在此背景之下,华北青苗会组织逐渐兴起,统合乡里组织以及士绅、宗族等各方势力,形成了以青苗会会首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华北青苗会会首兼具士绅、宗族等乡村精英的多重身份,凭藉其物质财富、个人威望、社会地位维护乡村社会利益的同时,加强村庄与官府的沟通,实现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在推进乡村治理的进程中,青苗会会首被塑造为官民公认的村庄领袖。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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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甘博在北平西郊清华园附近的清河镇进行乡村社会调查,当地频繁出现的“青苗会”一词引起了他的极大兴趣,他指出,“青苗会被认为是一个与乡村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术语,我们越来越感兴趣的是,查明这个社团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它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在乡村生活中的功能又是什么”。①与此同时,清华大学社会及人类学系师生也对青苗会组织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学校附近调查乡村自治组织与青苗会组织,以供社会科学之研究”。②

       在以“乡土性”为根本特征的传统中国,有一套区别于国家正式秩序体制的权力结构体系和秩序规则,士绅精英、宗族组织、乡里组织、信仰组织等依靠乡村社会特有的规范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协调,从而形成以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为基本特征的简约治理模式。中国乡村社会深受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以精耕细作的农业、严密组织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机构为其特征,中国这一逐渐扩展的文明就赋予整个国家从南到北、自西徂东以一种内在的共性”,“维护村社的和平和秩序,一直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所特别关切的事情”。③在前近代的中国,国家正式行政体制止步于州县,州县规模普遍偏大,国家仅依靠行政资源有限的州县政府显然难以实现基层治理的各项目标,皇权下县遭遇巨大困境。④对于清王朝面临的上述治理困境,有学者不禁提出疑问,“在中华帝国晚期,一方面人口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官僚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且数量稳定。在这一情形下,国家如何维持其有效统治?”⑤中国疆域广阔,乡村治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在华南、江南等区域,村庄主要依靠宗族、士绅等维持基层社会秩序,就近代华北乡村而言,无论士绅精英还是宗族组织都没有形成华南、江南的规模和影响力,华北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华北乡村治理的区域特色引起学界广泛关注。⑥在宗族、士绅力量薄弱的华北乡村,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村庄凝聚宗族、士绅等各项因素,依托乡村流行已久的规约习俗,再造乡村自治组织与村庄领袖。有学者将近代中国村庄领袖大致归纳为八类,包括族长、村长、地主、大商人、绅士、宗教师、教师、退职军政人员等。⑦依据村庄领袖的权力来源和产生途径,杨懋春将上述村庄领袖又大致划分为官方领袖和非官方领袖两大类。⑧应当注意的是,华北村庄领袖具有多元性,难以截然区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庄精英并非独自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结,形成了一张相互串联的“权力的文化网络”。⑨

       清末民初,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壮大,逐渐发展成为主导华北乡村事务的核心自治组织,“村民推选公正、诚实、有能力的人管理和经营青苗会事务”,⑩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领袖,兼具宗族族长、士绅、村长等多重身份。研究表明,近代华北乡村并未形成结构完善、职能齐全的宗族模式或士绅模式,乡里组织也未能完整地承担起乡村治理的各项使命,在此背景之下,青苗会会首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壮大而逐渐崛起,替代并兼容族长、士绅等各类传统社会精英,成为华北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11)本文基于清代档案、民国社会调查资料,探查华北青苗会会首群体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梳理会首群体的身份特征、物质基础、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上揭示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的区域特色,以期沟通社会史与政治史、微观史学与宏大叙事,深化华北区域史研究,并为当前的乡村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一、华北士绅、宗族治理模式的困境

       清王朝入主中原后,基于国家大一统的需要,借鉴明朝国家治理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结构严密、职责明晰的行政体制。相较于明朝,清朝疆域更加辽阔,限于“小政府”行政资源的限度,地方治理“被迫要持续仰仗当地非官方的人群与组织,以补充其地方层级上人力的不足”。(12)然而,建立在皇权官僚体制下的里甲、保甲制度难以独力支撑整个乡村社会秩序,且乡里制度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与村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汉代啬夫、明之粮长、里甲长之类,它们是作为一种役由政府差派、为政府完成征敛和镇压任务服务的,根本谈不上反映民意和代表地方的利益”。(13)由此可见,乡里制度作为政府弥补官治不足的一项半正式治理机制,其组织结构和职能还不能完全满足乡村治理的需要。(14)在州县行政机构以及乡里制度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国家是如何平衡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简约治理的呢?研究表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士绅、宗族、村庙等“多元权威”。适应乡村社会多元权威的现状,明清以来的乡村治理结构和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15)

       在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体系中,农民居于最底层,处于“失语”状态,“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16)村庄需要乡村领袖,凝聚乡民开风气、促生产、抓治安、兴教化,推进乡村建设。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建构在以血缘、地缘为主要纽带的多元乡村权力网络体系之上,居于州县地方政府与乡村民众之间的士绅精英、宗族族长作为乡民的“代言人”,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意识,“县以下地域社会的各种行政服务,一般由当地精英负责”,地方精英以“乡土秩序”为媒介,“以确立整体性秩序为现实手段”,“非正式、半正式的‘地方公事’历经再生产,被纳入国家、地方政府的各种制度之中”,从而建立起以乡村为同心圆的秩序体系。(17)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乡土中国形成了融皇权与绅权于一体的“双轨政治”,即“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的。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双轨形式”。(18)

       中国乡村知识精英有耕读传家的传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伴随着科举制度而生的士绅阶层,既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又因科举功名而获得了官方权威,他们成为连接乡村社会与国家的重要力量。早在明清之际,时局动荡,大量士人回归乡土,积极探索乡村秩序重构的路径与策略。(19)他们试图通过“恢复乡间古礼与重建宗族借此延续文化血脉”,这种“重建基层社会组织的意图和尝试”与清初帝王们的乡村社会重建计划不谋而合。(20)如何重整乡村社会秩序呢?很显然,“传统政治制度中缺乏对县以下社会的经营”,对于晚明以来乡土社会的失序状态,“清初部分士人的对治之方是提倡一种在‘乡’的层次,以儒生自发性的组织担负起下层社会工作的路线”。(21)清政府重视发挥士绅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官方看来“乡绅为士民之望”,如果洁身自好,遵守法度,可以“表率乡闾”,教化民众。(22)在清代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士绅在乡土社会中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光绪三十三年(1907),冯友兰的父亲冯台异出任湖北省崇阳县知县,友人力劝辞官,归乡为绅,“说绅比官更有前途”。(23)乡村治理实践表明,“非正式领袖比起地位或多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正式领袖,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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