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形成机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博洋,涂欣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原文出处:
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现代社会的典型越轨现象,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发生模式值得学界重点关注。立足“行为—被害”二元视角,通过对大规模学生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本文构建了青少年网络暴力形成机理的整合模型。结果表明,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均遵循“社会—个体—互动”的链式诱发机制,社会纽带对低自我控制具有抑制作用,线上社会学习在社会纽带和低自我控制影响网络暴力的路径中起中介作用;网络暴力现象存在“内在衍化”机制,网络暴力行为对被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不良同伴交往与不良网络习惯具有双重“风险叠加”作用,二者能够同时加剧网络暴力的内在衍化效率。基于此,应构建行为层面的“控制—支持”防范系统,以及被害层面的“家庭—校园—网络”一体化预防体系,以对青少年网络暴力进行标本兼治。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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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暴力等线上越轨现象造成了网络空间中社会生态的恶化。近年来,“郑玲华案”“武汉小学生被撞案”“广州地铁‘偷拍’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网络空间在容纳多元话语的同时,也成为施暴者胆大妄为、隐匿身份的平台。由于网络暴力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虚拟化、数字化的新型暴力模式,传统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则趋于失效(刘艳红,2022)。网络暴力无疑成为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难以避开的长期性问题。

       2023年9月20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①该意见不仅全面彰显了国家政策层面的关切,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迫切期待。《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有46.0%的未成年网民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各类不良信息侵扰,包括“讽刺或谩骂”“自身与亲友被恶意骚扰”以及“淫秽色情、血腥暴力”等内容。②由此可见,在融媒体时代,中国青少年无时无刻不处于存在风险的网络情境中,习惯于线上生活方式的个体会因传播介质中暴露程度的增加,以及同已然越轨者距离的拉近而面临更高的网络暴力沾染可能性。

       本文以网络暴力的“行为—被害”二元内核为切入点,在上位理论框架下统合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的影响因素。通过对本土大样本数据的实证分析,综合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中介路径分析、双重调节效应分析等定量方法,旨在提出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的“社会—个体—互动”整合理论模型,并挖掘模型中存在的“内在衍化”与“风险叠加”机制,旨在为有效防范网络暴力行为、预防网络暴力被害,以及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网络社会治理提供科学的理论参考和循证依据。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网络暴力:现象层面的行为与被害

       尽管网络暴力(cyber violence)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一致的概念界定。实证研究中常用网络欺凌(cyber bullying)一词,指代使用网络威胁、伤害、羞辱或在社会上排斥他人的行为(Litwiller & Brausch,2013;Charalampous et al.,2018;Mishna et al.,2020)。这种替代性的概念界定方式显然不能涵盖其他形式的网络暴力,如网上诽谤、人肉搜索等。此外,既有文献趋于一致地将视野置于“行为”维度,即先验性地认为网络暴力仅属于一种“越轨行为”(涂欣筠、李政达,2023),罕有研究从犯罪学范畴体系下,进行社会现象层面的审视。从本质上讲,网络暴力可以被视作网络越轨(cyber deviance)的典型表现,而此类“越轨现象”包含“越轨行为”(deviant behavior)与“越轨被害”(victimization)的存在形式。本研究对其作出犯罪学视域下“行为—被害”视角的统合性概念界定:网络暴力是一项涵盖侵害行为与被害经历在内的“越轨现象”,特指公众或个体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的数字信息媒介,在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载体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应用软件中实施、参与的言语攻击、辱骂、诽谤他人或人肉搜索行为,以及遭受到的言语攻击、辱骂、诽谤或人肉搜索经历。

       (二)网络暴力的解释理论基础:宏观社会、微观个体与中观互动

       毋庸讳言,人类社会产生越轨或犯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研究者务必考虑宏观系统、微观系统与中观系统的多重影响因素(张彦,2003)。网络暴力亦应当从宏观社会因素、微观个体因素以及中观互动因素来进行综合阐释。本研究认为,处于犯罪学“主流理论”位阶的社会纽带理论(social bonds theory)、自我控制理论(self-control theory)与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具备了从社会、个体与互动维度解释网络暴力行为和被害的共通性基础。

       社会纽带理论强调人们遵从社会规范和从事传统活动的重要性,当个体和社会之间的纽带被削弱或断裂,表现为社会依恋、社会投入、社会参与、社会信念的全方位降低,那么越轨行为的发生概率便会因抑制因素的失效而大幅提升(Hirschi,2002)。社会纽带可以从多方面对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约束作用。然而,既有文献鲜少考察社会纽带理论在网络暴力方面所具备的二元解释力,社会纽带的弱化能否构成中国青少年网络暴力“社会层面”的诱发因素,依然不明晰。自我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均具备一项稳定性的内部特征——“自我控制”,且该特质是预测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戈特弗里德森、赫希,2009)。自我控制越低的人越倾向于从事可带来短期利益的行为而忽视行为所造成的长期消极后果,会更易实施犯罪行为。首先,符合低自控特征的青少年更容易“主动发起”网络暴力行为。社交媒体时代,喜爱追求刺激的个体往往具有更高的网络依赖程度,沉浸于网络的时长更长、强度更大(梅松丽等,2015)。其次,低自控青少年在受到他人“蛊惑”后而“被动加入”网络暴力团伙的概率更高。然而有学者提出,各类低自控变量同样可以成功预测各类被害的发生(Lauritsen et al.,1992),低自我控制者会差别化地将自己置身于危险情境之中,且较少采取必要的越轨被害预防措施(Schreck,1999)。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与被害能否适用于自我控制理论的解释框架,尚需进一步地本土化审视。社会学习理论指出,当人们与实施越轨行为的个体产生联络后,会向榜样学习特定的生活方式,且因此种联络获得了一定利益奖励,并最终形成支持该行为的正向态度时,他们自身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将显著提升(Akers,2009)。就社会学习理论与被害的关系而言,有犯罪学者认为,具有网络越轨倾向的青少年倾向于去选择合适的侵害对象实施各类网络越轨行为(Holt & Bossler,2008),且通常来讲,在社交网络的信息流动过程中,产生互动反馈的传播者和受众最有可能来自相近话语的接触主体层级(徐翔,2017)。因此,“线上社会学习效应”较强的个体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成为网络暴力的“朋辈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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