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与数字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数字游戏用户的数量激增。《2023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游戏用户规模为6.68亿人,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规模为1442.63亿元,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217.84亿元(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2023)。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91亿人。其中,62.3%的未成年人经常参与网络游戏(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涵盖网络游戏在内的数字游戏日益成为儿童娱乐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儿童面临的诸如隐私泄露、被不良内容侵蚀,以及数字游戏沉迷与成瘾等风险大幅增加,引发了政府监管部门、数字游戏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系统性干预(张桂芳,2023),进而推动了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的治理进程。2023年10月16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其中,对儿童参与数字游戏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与内容管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性的儿童网络保护的综合性法规,并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2023)。 梳理政策发展的脉络与演进特征,回溯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历程,有利于总结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制度化经验,为政策深化与创新奠定基础。一定时期的典型政策文件是推进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行动指南,体现了国家的治理理念、治理特征与制度成果。以往我国对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政策的相关研究聚焦于政策的历史变迁、演进逻辑及政策优化的经验启示(韩悦、胥兴春,2021),但监管导向下的政策研究缺乏对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全貌的展现,难以客观地总结治理变迁的形态特征并深刻反映当前制度的内在约束。因此,本研究通过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与计量分析,基于1990-2023年国家层面179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政策文本,全面地呈现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变迁图景与演进规律。 二、数据来源与分析策略 (一)数据来源 1.概念厘定 第一,儿童概念的界定。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其中,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并详细阐释了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该公约的颁布是对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根本性确认,这也使得社会科学领域中儿童研究的“权利转向”为儿童问题的分析提供了极具价值性的研究视角与解释路径。因此,本研究使用“儿童”概念来统摄我国政策文本中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等概念。 第二,数字游戏概念的界定。21世纪初期,数字游戏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其天然地具有跨学科的属性。在计算机科学、传播学、文学、教育学、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合力研究下,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延展。目前学术界一般将数字游戏界定为依托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设备开展的数字化游戏活动,它包括电子游戏、视频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和家用游戏机游戏等(何威,2018)。本研究根据这一常用概念,将与电子游戏、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移动游戏与手机游戏等相关的政策文本都纳入数字游戏的政策文本。 2.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采用的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政策文本数据,主要来自北京大学法宝数据库、国家政府网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在检索方式上,选择“儿童”“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和“电子游戏”“电脑游戏”“网络游戏”“移动游戏”“手机游戏”“互联网游戏”的全部排列组合方式展开全文检索,检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共收集590份政策文本。为了提高政策文本选取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对所收集的政策文本进行人工筛选:一是选择与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文本,剔除重复性的政策文本;二是主要选取法律、法规与规章类型的政策文本,剔除司法解释与行业规定等文件。最终获取179份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代表性文本(见表1)。
(二)分析策略 本研究基于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计量分析,对政策文本的内容与要素展开剖析,以此来呈现我国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热点、政策主体的合作与政策工具的选择,进而揭示治理样态的变迁及其规律。具体的分析策略包括词频分析、政策主体的合作网络分析与政策工具的编码分析。 1.政策文本的词频分析 词频分析主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高频词统计,探索儿童数字游戏风险治理的热点内容。本研究提取不同阶段政策文本中拟编码内容中的高频词,对高频词及其文本内容的相关性进行筛选,建构分析政策文本核心内容的关键词与词频列表。 2.政策主体的合作网络分析 社会网络分析用以研究行动者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结构与关系,该方法为政策主体间政策合作关系提供较好的解释路径(安卫华,2015)。本研究通过政策发布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网络密度与中心性等指标来分析政策发布主体的网络关联与结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