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口流动是以具有空间流动性和户籍身份非流动性的暂时性人口流动为主、具有跨越空间和户籍身份双重流动性的永久性迁移为辅的双轨系统。永久性迁移和暂时性流动构成中国人口迁移双轨系统[1-7],又称为名义迁移和实际迁移[8]、计划迁移和自发迁移[9]、户籍迁移和非户籍迁移[10]。永久性人口迁移受政府计划控制,主要通过招工、招生、提干、随迁、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等渠道实现;暂时性人口流动不受计划影响,多为市场自发行为。两者在出现时间、规模、迁移方式、迁移原因、空间模式、社会人口经济特点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户籍制度及相关政策对人口迁移具有强烈的结构效应,在促进永久性迁移人口的空间和制度流动性的同时,又导致了暂时性流动人口户籍身份的非流动性,从而决定了永久性迁移人口和暂时性流动人口差异化的市民权[11-18]。永久性迁移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市民权,而暂时性流动人口则被排除在完整的市民权之外。 2021年末,中国城镇常住人口9.14亿,城镇化率达64.72%;但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则为46.7%,3.85亿流动人口不具有所流入城镇的户籍,他们“在城市但不属于城市”[19],既不具有所在城镇的成员资格,也不能享受与城镇户籍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务与福利,这种境况被称为“半城镇化”[20]“临时城镇化”[21]。2014年中央提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十三五期间实现一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按城市规模执行程度不一的条件准入,强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提出“放宽除了个别超大城市之外的落户限制”。中国城镇户籍对流动人口的开放程度与城市规模、行政等级呈负相关关系,城市规模越大、行政级别越高,对流动人口的落户门槛也越高[22,23]。超大城市是户籍改革的最后堡垒,只有少数高教育高技能高收入流动人口满足严格的落户要求[24,25]。另一方面,面对国家实施新型城镇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流动人口整体落户意愿不高,担心失去农村土地权益是最重要的原因[26-30]。流动人口落户意愿与城市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超大、特大城市流动人口落户意愿最高[31-33],其中北京和上海户口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最大[34]。流动人口落户超大、特大城市的意愿与户籍改革集中于中小城市的现实之间不相匹配,落户意愿与落户条件存在结构性的矛盾[35]。 因此,对于中国城市流动人口而言,获得市民权的过程(表现为户口迁移过程)是一个迁移限制从低到高的连续轴,所有潜在的户籍迁移人口具有程度不一的能动性,去应对结构限制,出现不同的市民权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后果。谁有资格申请户口、谁最终能成功获得户口,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的落户审批决定[25],这在超大城市表现得尤为典型。那么,如何理解和解释中国超大城市永久性迁移人口和暂时性流动人口之间、永久性迁移人口内部、暂时性流动人口内部表现出的市民权流动性和非流动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批判性借鉴迁移能力—迁移期望理论[36-40],并扩展其对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定义,从跨越空间边界延伸到跨越制度边界,提出一个市民权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解释框架,分析中国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市民权获得的类型和特点,并基于上海的数据加以实证分析。本文把市民权的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操作化为户口的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户口流动性指流动人口将户口迁入所在城市,还包括户口迁回原籍的反向流动;户口非流动性指流动人口未将户口迁移至所在城市,无论其是否期望获得城市户口。本文采用混合研究方法,主要有三个数据来源。首先,上海人口流动和户口迁移相关统计,并汇总2009-2018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利用天眼查及其他网络搜索,建立包含户口申办人、随迁人、落户人数、申办单位性质、行业和地理分布的数据库,其中引进人才数据库包含4,452家企业、落户总数63,848人,居转常数据库包含14,707家企业、落户总数82,831人。第二,于2015-2022年,采用目的抽样法对上海经不同渠道落户的60名迁移人口进行深度访谈。第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搜索得到221份上海落户相关行政诉讼文书,判决结果如表1所示。裁判时间从2013年至2021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落户不得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共170份;另一类是公安部门作出撤销户口决定之后引发的行政诉讼,共41份。落户相关行政诉讼文书为研究流动人口的市民权获得提供了珍贵的一手材料,但鲜有研究对其进行分析,本文首次将其作为证据分析市民权的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具有数据上和理论上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