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从《实施纲要》到《爱国主义教育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树荫,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吴一凡,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法治化是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保障,是适应新时代现实国情和促进爱国主义教育科学发展的共同要求。从《实施纲要》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立法建制过程,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从日常教育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法律义务。以《爱国主义教育法》为代表的系列法律规范,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科学指导和行动标尺。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建设,需要加强教育主体和执法主体的协同作用,同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普及和法治实践,引导公民成为依法爱国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2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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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是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在新世纪之交的历史节点,党中央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出发,阐释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整体内容和育人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根据国内外环境和形势任务进行调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新实施纲要》),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出战略谋划和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对深化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诞生了我国历史上首部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法,爱国主义教育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从制度文本和法治成果的视角探究爱国主义教育发展进程,有助于深化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发展规律与现实路径研究,切实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逻辑理据

      爱国主义与法治的共通性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体现了爱国主义的内在属性,契合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需求,具有法理、教育、国情等多重逻辑依据。

      1.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赋予了爱国主义不同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的爱国主义理论产生于指导工人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中,针对资产阶级对共产党人要取消祖国和民族的污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了“工人没有祖国”的实际情况,即资本主义的工业劳动和资本压迫使无产阶级失去民族性,所谓法律沦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偏见的工具。[1]尽管对资产阶级爱国主义虚假性的揭露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立场,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法律与国家一般关系的思考与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国家起源、法律承载国家意志、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等重要论述,为爱国主义与法治的结合提供了理论参照。

      法律起源于国家的物质性存在。马克思指出,“意志是法律的基础”实际上是一种错觉,“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2]没有脱离国家现实情况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内容指向看,法律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载体。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除了以国家形式组织力量外,统治阶级“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列宁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一词不过是放空炮而已。”[4]基于法律与国家的共性特征,法律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功能。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特殊背景下,国家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力量,能够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在一定秩序内,而法律通过清晰界定各方利益的权责边界,能够协助调节国家内部的利益冲突,维持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在法律与国家关系的研究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对教育法治化思想作出了前瞻性的思考。青少年是社会中最应接受教育的群体,但在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后代生存与成长的破坏下,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为此,马克思主张通过立法保障教育的稳定性。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争取立法是无产阶级获得后代教育的可行路径。马克思提出:“首先应当使工作的儿童和少年不受现代制度破坏作用的危害……而在目前条件下,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5]另一方面,马克思主张通过立法限制青少年免受父母权力滥用的迫害,他指出:“儿童和少年有权为防止父母权力的滥用而取得立法方面的保护。”[6]在爱国主义教育及其法治化理论尚未成型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察觉到法律对保障真正爱国主义、推进无产阶级教育常态化的重要作用,其相关理论为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2.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内在规定

      事物的内在规定,是指事物的组成要素及要素内部的逻辑关系。爱国主义作为个人对祖国关系的情感表达,在调节个体与祖国关系时表现为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等多重样态。爱国主义的多维属性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既要包含感性情感和朴素道德的一般性内容,也要上升到理性意志和政治法治层面,用稳定制度和权威意志来保障个体成员的爱国主义言行。

      首先,爱国主义情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表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7]爱国情感包含“爱国家”“爱国土”“爱国民”“爱文化”等丰富内容。爱国主义教育在以情感人的同时也需以理服人。爱国激情能够迅速鼓动和凝聚群众,却不利于稳定观念和理性行动的长期涵养。公民有权以多种方式表达爱国情感,但须警惕种族主义、民粹主义等爱国误区。爱国主义情感必须置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避免偏激情绪对个体和国家造成的破坏性后果。

      其次,爱国主义道德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的公德,体现了爱国主义既是道德品格也是法律要求。道德作为一种内生性的规范要求根植于人们心中,而法律则是以外生性的规范形式约束人们行动。公共道德的涵养不仅依靠社会成员的自律,也依赖制度的他律性制约。《新实施纲要》提出,要“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8]爱国主义道德融入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化解具体生活中“合理不合法”和“合法不合理”的冲突与矛盾,为人们弘扬爱国美德、维护国家利益等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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