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观念是正义(justice)。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如罗尔斯、诺奇克等人构建了不同的理论来表述该观念。然而,在目前关于该主题的讨论中,不仅缺少中国哲学的声音,而且缺少除了西方哲学以外其他哲学传统的声音。这种现象是值得反思的。 对是否存在与文化相关的多元的正义理论的争论,本质上是关于政治价值的多元论和一元论的争论。而这种多元论和一元论的争论体现在不同层面上。首先,这种争论体现在纯粹的概念层面上。正义作为思考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哲学概念,是否只是在西方哲学甚至是现当代西方哲学中才出现?以中国传统儒家哲学为例,“义”的概念贯穿整个儒家传统。[1]即使在先秦时代,孟子、荀子对于“义”都有大量的讨论。其次,这种争论体现在和正义相关的理论层面上。除了西方哲学之外,其他文化传统中是否有关于正义社会的理论?同样以中国传统儒家哲学为例,在儒家哲学中有关于正义的概念和正义的内容。这种概念和理论的样态和内容,可能不同于现当代西方正义的概念和理论。这种差异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正义理论?回到多元论和一元论的争论,如果我们在关于政治价值的规范理论上持一元论观念,认为关于正义的观念和理论只能有一种合理的理解,认为建立在个人主义和现代性基础上的西方正义理论才是真的和普遍的范畴,那么即使儒家传统中存在关于正义的概念和理论,我们也不一定能够推导出儒家的正义概念和理论就是真的、普遍的结论。而如果我们在关于政治价值的规范理论上持多元论的观念,认为关于正义的理论存在合理的多种解释和多样形态,那么多元的正义理论就是可能的。 不过,即使持多元论的理解,关于政治哲学的讨论毕竟不同于人类学的描述的或者经验的讨论。政治哲学的讨论是规范性的讨论,关注的是哪种价值和理论能够得到理性的辩护,是合理的,可以作为人类社会建构的理想蓝图。我们也是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正义理论的多元性。本文将以儒家传统的正义观念和理论为例,论述比较视野下正义观念的多元论立场。 一、正义的元素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的讨论,相较于传统西方哲学来说,更聚焦于分配。在传统西方哲学中,诸如在柏拉图那里,正义的社会也涉及平等、民主等相关概念。对柏拉图来说,一个正义的社会是等级制的、非民主的社会。正义的城邦中的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非民主的。在柏拉图的哲学中,“在民主下的平等和自由确实得到了发展。但是它们是对混乱的做法,而不是美好生活的做法。民主的逻辑是自我毁灭的”[2]。但是,近代经过了洛克等人的发展,平等、民主成为正义社会的应有之义,权利的概念已经成为讨论正义社会的前提。对公民个体自主性的承认、对公民自由的尊重是正义社会的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哲学家们关于正义的争论更多的是与分配相关的,而不是停留在对这些前提本身的争论上。 在这种现代语境下,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要有如下几种代表性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公平(fairness)正义理论、诺齐克的应得(entitlement)正义理论、桑德尔的社群(communitarian)正义理论、科恩的平等(equality)正义理论等。这些正义理论主要围绕如下一些与分配相关的价值:合作、应得、需求以及平等的观念。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首先承诺了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是所有自由主义最基本的承诺。他的差异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允许分配不平等的存在是以最不利者的最大化效用为目的的。[3]一个自利者在无知之幕下,出于理性选择的动机会接受这种差异原则。而作为结果,这种差异原则的接受有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合作。这种正义理论的最大特征是公平性。 诺齐克的应得正义理论基于对个体权利的直觉主义的辩护,他认为一个人对其财产的占有只有如下两种方式是合理的:原初占有和正义的交换。[4]这种历史性的占有理论,极大地限制了应得的范围。基于需求的分配不被理解成应得。过得差的人和社会上的最不利者的需求没有被纳入分配的理由中去。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所提倡的公平原则,即对最不利者需求的满足和利益的提升,没有被理解成正义的相关因素。 桑德尔的社群主义的正义理论是基于社群这个共同体的福祉来讨论分配问题的。社群成员的关系和需求成为正义最重要的标准。而家庭、社区、阶层和国家等都是个体自我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个体的自我。这种自我不是一个抽象的、孤立的自利主体,而是处在关系中的共同体的一部分。[5]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和需求是正义的共同体关注的重点。桑德尔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公平和应得的正义理论批评的基础上的。 科恩的平等正义理论认为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社会不是正义的社会,而是最好的不正义的社会。[6]理性选择的本质是自利的个体抽象地构建出来一种讨价还价式的交往方式。建立在这种交往方式基础上的共同体不会真正关心那些过得差的人,不会关心他们的尊严和需求。而只有在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过上不仅拥有形式上的基本权利,而且有实质性尊严的生活。科恩的正义理论也是建立在对公平和应得正义理论批评的基础之上的。 以上涉及的四种理论并没有覆盖当代关于正义这个主题的所有讨论,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主要线索。纵观以上的正义理论,虽然更多涉及的是分配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合作、应得、需求以及平等都属于我们对正义的直觉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正义的社会如果仅仅倡导其中的某一个元素是不够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个合理的正义理论需要囊括所有的元素?如果是的话,我们如何对它们排序?或者,我们如何安排它们在一个理论中应该占有的分量?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我们无法囊括所有的元素,因为这些元素之间是有内在张力的,无法以稳定的、按比例的方式出现。对正义元素的讨论只是关于正义问题讨论中的一个复杂面向,除此以外,正义的背景问题是另外一个复杂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