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现实主义者,如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从政治现实主义立场对政治建构主义提出批评,认为政治建构主义阐发的是抽象而普遍的“康德式”道德蓝图①,这种道德蓝图优先于政治实践,并用独断的符合论立场来表达规范性;政治建构主义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不应“表达一种先在于政治的道德观”,而应提供“作为政治观念内在于其中的”道德观。[1]5 从文本来看,政治建构主义确实不乏“蓝图”式表述,但罗尔斯并未停留于抽象的规范性,而始终在思考正义的规范在合理的同时何以可行。“我们尝试单单从那些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关于这些制度诠释的公共传统中基本直觉理念那里,把应用于现代社会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政治性的正义观念开出来。”[2]440-441可见,尽管正义原则是被建构而成的,但建构的基础蕴藏于传统和现实中。建构者要做的是一项诠释性工作,一方面把隐含在传统和现实中的那些关于正义的散乱观念以原则形式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则从看似抽象的原则中诠释出其本已具有的历史和现实因素。 就此而言,回应“蓝图式”诘难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建构的基础。如果现代社会的历史经验所凝练于当下的基本理念能以程序化的建构方式得到充分的公共性表达,政治(道德)规范的建构就不能被理解为“蓝图式”的符合论,而是一种使抽象原则和具体实践在建构过程中不断协调的动态诠释学方案。 在传统和现实中挖掘建构的基础,是整个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导向。政治建构主义力图将学说的自主性限定在公共政治领域,并使建构的起点重返经验性。其面临的挑战亦在此:在经验中被提炼而成的公共政治文化本身就允许多样化解读,如何提炼才能使其具备进入理性建构程序的资格?政治建构主义实际上引入了某种“伽达默尔式”诠释学理念,不但能实现历史性和规范性的融合,也因此成为在抽象和现实之间不断寻找动态协调性的现实主义方案。 一、实践理性“建筑术”的基本逻辑与张力 从方法论角度看,政治建构主义源自康德哲学的理性“建筑术”。康德用“建筑术”“把体系理解为杂多的知识在一个理念之下的统一”[3],“建筑者”必须首先找到某种可靠的基石,进而以此为基点构建头脑中的观念形象。学说、理论的自主性和客观性都是自我构建的,不必再去寻找外在于人的理论支点。 “程序”对建构而言极其重要,罗尔斯的建构主义从道德向政治转向前后都带有明显的程序性。罗尔斯1980年发表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首次提出“道德建构主义”,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其实已经提出“建构性标准”,并对“程序”一词作了细致阐发[4]31,并延续到《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则正式提出“政治建构主义”这一概念。 两种建构主义采取的“程序”都是“原初状态——反思平衡”模式。“原初状态”是一种假然的契约式推理设置,让假想的“各方”运用其合理性(rationality)这一推理能力推导出抽象的正义原则;“反思平衡”则引入现实世界中“我们”的商谈、妥协之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让“我们”在现实中对抽象的原则不断反思和权衡,使抽象的原则协调进现实性。从抽象走向现实,原初状态无疑是关键,但建构的张力亦在此。罗尔斯认为:“程序本身完全是被拟定的(laid out),它把人的基本观念、实践理性的原则以及一种政治正义观的公共角色作为起点。”[5]104既然原初状态并非自明的起点,而是被拟定的结果,那么,在其被拟定之前必定存在对某种前提的先行认肯。这一张力导致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困境,并导致《正义论》中道德建构主义的前后分野。道德建构主义最初用公平性来解释原初状态:“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各种特定偶然性的影响,因为它们会使人们陷入冲突且诱使他们利用社会和自然偶然性来有利于自己。而为了达到此一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4]105但这种解释使罗尔斯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麻烦,如果把原初状态视为比近代的“自然状态”更为公平的契约式推理设置,必须首先证明原初状态本身的公平性,而在这一点上,原初状态恰恰无法提供自证,因为此时的原初状态需要在“处于一种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等五种正义观构成的清单中进行公平的选择,而“无知之幕”却是基于“处于一种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一前提而被拟定的。[4]94-97根据G.A.科恩的解释,“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高蒂尔的契约主义以及理想的观察者理论,其中每一个都可以说是识别正义具体是什么的一个程序”[6]。如此,“无知之幕”使得一种正义观在建构的起点处就对其他正义观是排他性的。为应对这一困境,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作了康德主义的重释:“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4]15“杜威讲座”也正是基于这一解释而将其称为“康德式”建构主义,并认为这一学说的首要之点就是设定一种自由而平等的“康德式”道德人观念。[2]342-342可见,道德建构主义的后期走向即是越来越重视人的观念,其对人的观念的设定虽然没有回到“人性”的近代老路上②,却带有康德伦理学的强烈先验色彩。因此,道德建构主义虽承认原初状态存在多元化解读的可能③,但对人的观念的先验理解实际上在逻辑上排除了这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