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性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马克思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构成马克思所说的“五种社会形态”的第一环节,同时又经常被人们用作参考来理解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在马克思和一些人类学家对原始公有制的探讨中,我们会发现原始公有制存在三大自相矛盾的特征: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既否定又“肯定”个人所有制、既赋予人以自由又支配人。虽然梅因(Henry Summer Maine)、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摩尔根(Lewis H.Morgan)、罗维(Robert Heinrich Lowie)、瑟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及现当代不少学者在讨论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时,都或多或少涉及这些矛盾现象,但他们一般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没有把矛盾双方放置在一起进行探讨,更没有将这些矛盾现象集中起来,为此寻找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在这方面,美国人类学家洛班(Carolyn Fluehr-Lobban)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他指出,马克思是从“氏族的所有制原则和亲属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氏族内部结构的矛盾”①。那么,原始公有制的这些内部矛盾是否都能够通过作为这种所有制的形成基础的血缘关系得到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能够具体展示生产力如何通过血缘关系“建构”原始公有制,这是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理解血缘关系对人类社会所有制形成的作用的重要路径。 一、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 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实际是生产资料的一种初始分配方式,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生产资料的这种初始分配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原始公有制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这与它的形成过程受血缘关系的影响有关。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摘录柯瓦列夫斯基如下一段话:“在游动的而不是定居的远古群的状态下,在只以渔猎为生的民族中,财产(还不存在‘不动产’——马克思注)的最古老形式是财产共有制,因为他们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没有协作是不行的;他们只有靠联合起来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争得他们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产品本身作为共同产品都是群的财产]。”②他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中说:“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③这两段话表明,在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联合成一个协作的共同体,才能够获得足够的力量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由此形成公有制。 但这种协作共同体如何形成?原始时期的人们并不会像现代人那样,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根据经济原则形成高效率的分工和协作共同体。促使原始社会的人们联合成一个共同体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为根本和普遍的因素是血缘关系。它是能够天然地将人们联结成共同体的因素,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马克思认为,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④;恩格斯说:“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⑤生产力越是处于原始的发展阶段,血缘因素就越能够起到社会组织作用。其他的一些因素——如单纯的地缘关系、地理自然条件、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原始宗教、家庭宗教甚至最初的政治形式等等——虽然也能够影响原始共同体的形成,但它们当中的大部分都要么以从属于血缘关系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要么可以归结为某些形式的血缘关系。 以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原始公有制的形成:生产力发展处于原始状态导致人们必须通过形成协作共同体的方式进行集体劳动,在政治、经济等在文明社会中主要发挥着社会组织作用的因素还没有发展起来的情况下,由血缘关系天然地形成的血亲共同体就自然而然地成为这种协作共同体,人们通过这种共同体共同占有和利用生产资料,共同分享劳动产品,由此形成原始公有制。原始公有制的形成与血缘因素的关系是普遍且广泛的。马克思指出,作为一种公有制的亚细亚所有制的第一个形成前提是根据血缘等因素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它构成当时人们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先决条件⑥。罗维在考察世界各地典型的游猎部族、畜牧部族和农耕部族的土地制度时发现,原始社会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很普遍,所有者都是各种形式的血缘共同体,土地归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较少,而且也只是出现在“极狭小的真实亲属团体内”⑦。在原始社会,这些公有制虽然形式各异,但始终都围绕着血亲共同体产生,对于土地的“共同所有制(Joint Ownership)从未到过某种血亲限度之外”⑧。 原始公有制虽然主要以血缘关系为形成基础和因素,但它的真实基础并非血缘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另一部分内容不仅不构成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础,而且还被原始公有制排斥。例如,梅因发现,原始共产体不是基于由一对合法夫妻所产生的全部血亲关系,而只是基于由“家父权”(Patria Potestas)形成的宗亲属关系。这种宗亲属关系“一方面是这样地有弹性,可以包括因收养而带入家族中来的陌生人,但另一方面又是这样地狭隘,把一个女性成员的后裔排除在家族之外”⑨。摩尔根的氏族(gens)概念也只包含一个共同祖先的一半子孙:“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在往古时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传下去。”⑩氏族共同体是一个典型的血亲—财产共同体,它基于一半的血缘关系来建立面向氏族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公有制。如被摩尔根当作典型案例的易洛魁人的氏族,他们聚在一起“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11)。在易洛魁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氏族中,氏族成员拥有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拥有公共的墓地、宗教仪式、财产或土地(12),氏族内部无论实行何种财产继承法,都必须坚持氏族财产不能外流的原则。罗维说得更直接:在初民社会中,“土地所有权至多授与由父系相传的亲近血族的团体,从不授与一个范围更广的真实或挂名的亲属群,从不授与一个更大的政治群”(13)。这些内容反映了血亲共同体内部实行的是公有制,而且是只面向一个共同祖先的部分后代的公有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