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恩格斯辩证法的本来面目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遮蔽的状态。一方面,由于恩格斯全面继承了从古希腊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不同辩证法理论的积极成果,因而他的辩证法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辩证法理论多散见于恩格斯的各种著述之中,并不系统、集中,因而很容易因把握不全面而造成误解、曲解。一种典型的误解、曲解认为:在恩格斯的著述中包含不同意义的辩证法理论,这些辩证法理论是混乱和互不相容的。例如,悉尼·胡克断言,“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的各种意义是彼此不相容的”。①另一种典型的误解、曲解是,由于紧紧抓住恩格斯辩证法与古代朴素辩证法的继承关系,因而武断地认为恩格斯的辩证法实质上不过是古代朴素辩证法的高级版本。例如,诺曼·莱文在辩证法问题上将恩格斯与赫拉克利特相提并论,认为“恩格斯复活赫拉克利特的观点,使辩证法与运动同义”。②当前,如何准确而全面地把握恩格斯辩证法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其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但关涉如何评价恩格斯本人的是非功过,更与如何精当地表述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密切相关。本文认为,要澄明恩格斯的辩证法理论,最关键的是要对其中的两种“相互作用”思想加以辨析。 “相互作用”:恩格斯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范畴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③那么,事物“运动”的根源是什么呢?从广义上来说是“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东西了。”④“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今自然科学的观点出发在整体上考察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⑤ “相互作用”一般是指发生在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举凡存在“相互作用”的地方就会产生相互影响的“关系”,也就会产生“联系”。因为所谓“联系”就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⑥在二者均指向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的意义上,“相互作用”与“联系”的含义大体等同。例如,恩格斯曾指出,当我们说自然界中的“这些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⑦当然,从另一个层面看,“相互作用”与“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因为“相互作用”还包含一种“互动”的含义,有动词的性质。例如,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强调的是:人改造环境,同样,环境也改造人本身。再比如,恩格斯在致梅林的一封信中对某些“意识形态家们”提出批评,因为这些人“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做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结果导致他们忘记了尽管意识形态归根结底受经济因素决定,但是它也能够“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⑧这里的“反作用”体现的就是“相互作用”的“互动”性。相比之下,“联系”则主要表达一种“关联”性,没有动词的性质。例如,当我们表达某物与某物的“联系”时,一般是在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并非二者的“互动”。 相互作用的形式往往是复杂的。那种仅仅发生在两个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是最简单的形式。在现实中,实际的相互作用常常发生在多个事物或因素间,且往往具有复杂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再比如,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包含着复杂的相互作用的有机体。 在恩格斯那里,“相互作用”思想包含如下几个基本观点。 (一)客观存在即相互作用 在恩格斯看来,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每个事物都是在相互作用中存在的,相互作用与运动一样体现了事物固有的存在方式。首先,自然存在物即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发生的。每个事物都作用于别的事物,反之亦然”。⑨恩格斯将自然界内的相互作用,区分为“无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和“有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在物理学的意义上,关于自然界中的宏观和微观的物体运动的解释离不开以下两种基本类型的相互作用:直接接触的相互作用和场的相互作用。其次,社会存在物即相互作用。一个家庭、学校、国家、社会乃至历史本身,都是相互作用的产物。恩格斯认为,“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⑩马克思则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1)简言之,在客观物质世界中,存在即相互作用。世界观与方法论是一致的。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强调从联系、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待客观事物,正是因为若不如此就无法看清事物的本来面目。 (二)相互作用即运动 由于相互作用具有“互动”性,因此,相互作用会导致事物原有状态的改变,亦即会导致“运动”的发生。正如恩格斯指出,整个自然界中的物体处于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12)大体上说,导致事物运动的原因无非两种——外因和内因,因而事物的运动类型也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内因推动型的运动和外因推动型的运动。从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外因推动型的运动实际上是自己与自己之外的他物相互作用的结果;内因推动型的运动本质上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面)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事物之所以能够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之所以能够运动、发展,都是基于相互作用。 基于“相互作用即运动”的认知,恩格斯常常将辩证法的“运动”“变化”观点与“相互作用”观点放在一起表述。“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就需要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反,如果“我们把事物看做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彼此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那么,此时只需要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行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