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社会契约论批判及其当代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云飞,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德国哲学研究所所长。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社会契约论具有三个理论要点:以自然状态、自然法和个体的自然权利为理论起点;基于同意的契约构成国家或政府的基础;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和福利。黑格尔对此进行了颇为尖锐的批判。首先,黑格尔反对强力即正当的自然法与暴力横行的自然状态,质疑个体权利的自然性,主张自由权利的精神性与历史性。其次,黑格尔认为契约只是个体之间针对特定外在对象的协议,不足以成为国家的基础,把国家建立在个体同意之上的做法破坏了国家的权威,造成了恶果。最后,黑格尔揭示了契约论国家个体至上的倾向具有局限性,主张真正的理想国家应该统合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个体权益和共同善。黑格尔针对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批评与契约论的观点有一定偏差,对契约与同意的理解也有弱化之嫌。但黑格尔的契约论批判依然具有重要的当代意义:一是表明了契约论国家观的理论辩护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深刻地展现了个体主义是否能为现代性奠基这一根本疑难,三是其融合个体与整体、融合古今国家原则的理论尝试足资当代思想者借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5 期

字号:

      一、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主张

      从17世纪至19世纪前期,就解释国家与政府的起源与合法性而言,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学界最为通行的理论。诸多大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都是契约论的拥趸。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理论构想是:人们通过(真实的或假想的乃至于理想的)契约或协议,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建立国家。抛开其内部的理论差异,近代社会契约论一般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点。

      第一,契约论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理论前设,亦即都假定或设定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主的个体及其自然权利。兹稍作说明。以自然状态来说,不同哲学家的设想颇有出入: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凶险凄惨,人们彼此争斗,生活困苦、卑污而残忍[1](94-95);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则自由平和,人们平等相处[2](5);卢梭描述的自然状态中,早期人类虽是野蛮人,却生活得独立、自在、简朴、天真,极少不平等[3](79-80)。但无论是哪位哲学家,都以自然状态作为其契约论的起点。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受到自然法的约束。霍布斯将自然法看作理性的法则或戒条,并把最基本的三条自然法规定为:有望获得和平时尽力寻求与信守和平,和平无望时则利用一切办法保卫自己;为了和平与安全,人们可对等地放弃对一切事物的自由权;所订信约必须履行[1](97-98,108)。洛克同样主张存在着基于理性的普适的自然法,其要义在于: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2](6)。

      对于自主个体的自然权利,洛克做了经典的阐述。这种权利,首要地指个体不受他者支配的自由,而此种自由对于人的自我保卫至关重要,不容丧失[2](16-17)。更进一步说,自然权利指的是一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愿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2](36)。康德则把自然权利的核心规定为每个人的天赋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对于他人的任意之独立性,可分解为平等、自主、良心自由、言论自由四个不同环节[4](246-247)。

      第二,契约论主张,每一个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出于自愿的同意,形成契约,这构成了现代国家或政府的基础,构成了国家主权与政府合法性的来源。霍布斯提出,当一群人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其他人订立信约,把代表全体人格的权利授予某个代表者,令其行使裁断之权,这时国家就按约建立了[1](133)。洛克则这样写道:“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2](59-60)卢梭把人们建立政府的原始契约称为“社会公约”,并指出这种最初的约定不同于多数决定的规则,需要一致同意,“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5](135)。

      近代理论家中,康德最为深刻地表述了契约的内涵。其内涵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同于霍布斯和卢梭等人往往把契约设想为实际发生过的“事件”,康德把契约认定为理念:“人民借以自己把自己建构成一个国家的那种行为,真正说来只不过是国家的理念,只有按照这种理念才能设想国家的合法性,这就是源始的契约”[4](326)。康德由此明确了契约的假想性质。这可以使契约论免于“能否找到历史事实支撑”的质疑。二是康德提出,源始的契约“只能出自普遍的(联合起来的)人民意志”[6](298),借此清晰地表达了契约所蕴含的人民主权的性质。三是基于源始的契约,康德明确主张,契约论国家唯一合理的宪制必定是共和制[6](354-355)。可以说,近代契约论国家的理论构想,在康德那里得到了最为完备的表述。

      第三,契约论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和福利。洛克提出,人们建立国家与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2](77)卢梭主张,社会契约或国家的创制之目的,是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富。他特别指出,人们在结合中所服从的正是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5](19)。受卢梭的启发,在国家的目的方面,康德的主张最为激进。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所设想的,在国家中人们将让渡自己(大)部分权利,康德构想的契约论国家将保全人的全部外在自由。在康德看来,与其说人们在国家中牺牲了部分与生俱来的外在权利,毋宁说他们放弃了野蛮的、无法律保障的自由,从而“在一种法律的依附性中,亦即在一个法权状态中一点不少地重新获得自己一般而言的自由”[4](326)。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以法律保障人与生俱来的全部自由权利。

      在设定国家之目的方面,契约论展现出个体自由至上的倾向。一方面,对于多数契约论理论家来说,若国家或政府违背了保障个体权利的目的,其合法性就是可疑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解散或重组。洛克甚至支持以暴力革命的方式进行政府的变更,以促成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目的。康德虽然反对革命,但也主张以公共讨论、温和改良的方式改进国家的宪制。另一方面,契约论的国家建构主要关切的是,确立基本的宪政制度与法权底线,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福利,原则上不关注个体的价值倾向和人们对具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可以说,契约论体现出强烈的个体主义倾向。

      综上,契约论国家观以自然状态、自然法和个体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以个体的同意和抉择为关键点,以个体权利和利益的满足为归宿。在国家和个人关系上,国家服务于个人权利和利益;个体的权利与福利是国家存在的理由。总体而言,契约论国家观蕴含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个体要优先于或高于整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