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机构信息披露中的“会计魔术”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赵志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会计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3。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4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引言

       随着国内资本在全球市场参与度的日益加深,加之境外上市具有门槛低、盈利要求宽松、风险融资能力更强等优势,境外上市的中概股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市场存在差异,且我国在会计准则方面并没有实现完全的国际趋同,许多国外研究机构将中概股视为最佳做空对象。中概股遭遇做空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业绩造假情况,进而被做空机构抓住漏洞予以精准猎杀,在境外资本市场惨遭滑铁卢。同时,也有部分中概股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提前确认收入、转移折旧成本等,做空机构利用准则差异并通过信息披露大肆渲染不信任情绪,认定其虚增收入,夸大了盈利能力,借机“流言蜚语”刺激市场非理性下跌,最终实现谋取暴利的目标。做空机构的信息披露以对外发布的做空报告为主,国内市场与境外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市场投机者提供了“会计魔术”操作空间,会计手段也因此成为做空机构变“魔术”的重要道具,在企业胆战心惊的同时给市场操纵者带来暴利机会,这种思维惯性甚至会演化为违法的市场欺诈行为,损害中概股企业合法利益安全,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做空机构借助会计准则上演“会计魔术”的具体表现

       从某种程度讲,做空机构如同大自然中的“秃鹫”,在资本市场中快速的瞄准那些老弱病残或者假大空的目标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给予致命一击。机构做空按照规模与意图可以划分三类:正常做空,即正常的买正股看涨,降低投资风险,在投资组合中配比一定的做空仓位对冲做多风险;专门做空,也就是顺应形势配比做空仓位谋取利益,如看好某一行业买入其股票,并对与之相反的行业领域进行做空,实现双向获益;恶意做空,通过做空报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引诱投资者追加购买,从而使得该股价上涨,最后再大举出售,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实现其真实目的。其中,恶意做空通常会导致股价波动较大,对证券市场、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更明显、更严重,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同时,做空机构的目标在于是以最小的风险投资,以获得最大的收益。恶意做空成为做空机构操纵市场来获利的常用手段,其重要的着手点则是借助会计准则之争上演“会计魔术”,以此混淆外部投资者。具体而言,做空机构惯用伎俩是在目标企业的“收入确认”方面做文章,并进一步涉及合并报表范围、收入确认时点、关联交易等问题。

      

       图1 恶意做空基本流程

       首先,“控制”之争。“控制”是判断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基础,控制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拥有控制权的企业能够被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且能够从后者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按照美国通用准则规定,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的超过50%股权时,这家企业就可以控制另一家企业财务利益,如果股权不超过50%,则需要判断是否通过协议控制。在实务中,也存在法律形式上未被认定为控制方但实际上已控制或主导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例如企业管理层在另一企业担任高管,两家企业都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但前者在后者的内部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人事安排、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是否满足“控制”标准仍存在争议,做空机构也会借此作为“弱点”予以攻击。

       其次,“关联交易”之争。对于关联交易,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予以禁止,仅明确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且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时,关联交易还存在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个要件,部分交易在程序上合规,但对于实质性公平的判断则缺乏明确的标准,这也是引起争端的根源所在。另外,从理论角度来看只要存在会计主体假设就会引发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现阶段对于关联交易的准则规定理论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联交易的会计实务也缺乏专门的实践指引,均加大了对“关联交易”判断的争议。

       另外,未来收入确认时点之争。“交易标的相关风险、收益权是否发生转移”“交易标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是收入确认的关键要素。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无论款项收到与否,只要是属于当期的收入,都要作为当期收入予以确认,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收到了相关款项,也不得作为当期收入进行确认,即收入的确认也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从收入来源方面看,对于销售收入,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且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企业无法有效控制已经出售的商品,也没有保留与之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在能够可靠计量收入金额与销售成本情况下,需要进行收入的即时确认。对于提供的劳务收入,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但是,实务中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同时包含销售与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确认的争议。如果企业对某项业务按照销售收入进行了当期确认,则其中涉及的服务费容易引来做空机构的诟病,如果作为服务费用进行了分期确认,做空机构同样也会借口没有立即确认收入对其进行财务舞弊方面的指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