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规范伦理要求的信任

作 者:
周靖 

作者简介:
周靖,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信任的知识论中的一项重要争议在于,信任仅是个体对待彼此的态度,还是一种对我们的规范要求?布兰顿的信任理论引入了对信任形成的历史性分析,指出信任是经过社会形式的变迁而最终形成的一种规范的、伦理要求。只有在个体对待彼此的“规范态度”和个体在社会中占据的“规范身份”之间实现真正制衡的后现代社会中,个体才能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建立起真正的共同体,进而成为一个真正的主体。信任,因此成为一种理解和对待彼此的元伦理态度,只有基于信任才能理解何谓信任,以及为何信任。这一回答在解释信任的伦理特征的同时,也能为信任的知识论问题提供一种不同的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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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23)06-0100-109

       “信任”是如今时代一项重要的论题,该论题不仅涉及人际的关系,个体和机构、组织间的关系,甚而延伸至科学理解、人与机器间的关系等。对“信任”现象的反思理应成为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论题,但吊诡的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信任”才在“信任的知识论”论域内成为一个专门的哲学话题。信任的知识论的核心问题在于,信任的本质以及我们信任彼此的理由或证言(testimony)是什么?①简言之,我们为何必须信任彼此?然而,与这一论题既有的设问方式所引发的讨论不同,本文将主要诉诸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在《信任的精神》②一书中的思想资源,尝试将信任阐述为一个经过社会形式上的变迁而形成的、具有历史厚度的元概念,它构成了我们对待彼此的规范的、伦理态度,从而只有首先诉诸“信任”,我们继而才能理解为何信任。故而,笔者将完全颠倒信任的知识论中现有的解释方向。

       为实现这一理论目的,本文第一节拟在知识论中关于“信任”的内在论和外在论之争的问题语境下,指出理解信任的个体“态度”和社会“规范”这两个轴向间存在分裂的现状。继而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笔者将诉诸布兰顿的思想资源,尝试将“信任”阐释为一种塑造真正的共同体的构成性要素,它是一种人们对待彼此的规范的伦理态度。最后在第四小节中,笔者将简要讨论布兰顿的信任理论,以及布兰顿的立场如何有助于克服信任的知识论中外在论和内在论间的争议。

       一、信任的个体态度和社会规范双轴

       当被问及为何信任他者时,我们给出的回答可能是,信任他者仅仅是某一主体对待他者的一种个体态度,也可能是,信任是主体间对待彼此的一种社会态度,我们必须信任彼此才能进行有效的人际交往。这两种回答分别将“信任”的原因理解为个体的和社会的。信任的知识论中的考察由此分立为内在论和外在论这两种主要立场。设想在美国的一所法庭上,某一证人A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将说的全部是真相时,作为陪审团一员的B缘何信任A?从B的视角看,他信任A的缘由可能是:

       (1)B通过对A言行的仔细观察,对A的话语与诸如律师提供的证据,与其他证人证词间的关系是否融洽的判断而获得信任或不信任A的理由或证据。

       在这种情形中,B自身提供了信任的理由。然而,有时案情可能太过复杂从而超出了B的理解能力,他此时信任A的缘由或许会变为:

       (2)B信任诸如立案、侦查、诉讼等司法程序,认为A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审查”从而信任A。

       可以看出,在情形(2)中,B信任A的理由源于某种外在于他的程序或过程的可靠性,他本身不需要为何以信任给出直接的理由,此时,信任不再是源于他自身的一种态度,而是对他人的一种合乎规范的预期。

       实际上,情形(1)和情形(2)分别相应于信任的知识论中的内在论立场和外在论立场。略言之,这两种立场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信任的理由或证据在多大程度上涉及个体和他人间的关系。内在论立场认为,信任的论据是仅由个体提出的,并且论据更多是个体的一种情感或心理上的主观预期。内在论立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罗素·哈丁(Russell Hardin)、贝恩德·拉赫诺(Bernd Lahno)等人。哈丁认为我们必须根据与信任相关的心理状态来分析信任,其中,“利益(interest)是最好且最有用的内在刺激。”③在哈丁看来,信任是封装着利益的胶囊,“我信任你的原因是,我认为,根据你的利益,你会在下述意义上认真对待我的利益:你珍视我们之间持续的关系,因此,将我的利益纳入考量,这符合你自身的利益。”④就此而言,信任的理由仅是个体内部的理由。拉赫诺甚至认为,信任是一种情感态度。⑤

       相较之下,外在论立场则将信任视为一种规范预期,信任的论据在于外在于个体的规范。持此种立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保罗·福克纳(Paul Faulkner)、爱华德·欣奇曼(Edward Hinchman)等人⑥,他们认为信任总是包含了对某种规范的运用,因此必须诉诸外在于个体的规范来确定是否信任他者。如欣奇曼所言,“信任不是一种带来信念的单纯的倾向。信任不是信念形成的‘机制’;信任不仅带来了信念,它还体现了主体在认知上的自制”⑦。认知上的自制体现为对认知规范的反应,这要求信任的个体超出自身以寻找信任的证据。

       笔者不拟介入内在论和外在论间的具体争议,在此仅想指出这一争议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即在信任的知识论中,理解信任的个体—态度轴向和社会—规范轴向之间存在着冲突。内在论者凸显的是个体对他者的态度之于信任的重要性,外在论者则更多强调个体间规范关系之于信任的重要性,个体态度和社会规范间尚未能实现平衡。尽管存在认为信任同时包含了心理的向度和规范的向度一类持混合立场的人,如卢曼所言,“在任何情况下,信任都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信任在互动框架中产生,互动既受心理影响,也受社会系统影响……”⑧但至少在当前知识论的研究中,内在论和外在论立场间在社会性的互动框架内尚未实现真正有效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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