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康德实践哲学的其他重要主题相比(比如自由意志、道德法则等),康德的婚姻学说往往受到较少关注。这与其说是因为人们觉得从一位终身未婚的哲学家身上较难获得关于婚姻的有益教诲,不如说是因为康德关于男女之间性关系的论述使其婚姻学说显得十分粗俗,而这种粗俗与其崇高的道德哲学家的身份格格不入。比如,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婚姻(matrimonium)”描述为“两个不同性别的人格的结合,以便终生彼此占有其性属性”。① 关于康德的上述看法,同时代入黑格尔批评说,康德的婚姻观既片面又粗鲁,因为他把婚姻降格为一种男女为利用对方的性器官而任意签订的“契约”。②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则以资本主义批判为视角,为康德的“粗鲁”观点提供了一种唯物主义解释。他指出,康德将婚姻视为男女“彼此占有其性属性”的这一看法只是如下社会现实的观念表达,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关系的“物化形式”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由于这种支配关系的影响,人将自己心灵与肉体上的任何能力都视为可以“‘占有’和‘出卖’的一些‘物’”。③与卢卡奇的社会批判视角不同,德国学者恩格(Emge)从心理学出发指出,康德以“性关系”这样一个“粗野,贫乏,笨拙和不体面”的概念作为其婚姻学说的出发点(Ausgangspunkt),这是否能从康德内心生活中“存在着什么‘隐秘和被抑制的东西’”④来解释。 初看起来,上述学者的批判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从康德婚姻学说的某些论述中找到文本根据。但是,如果从康德婚姻学说所处的一般思想背景及其特殊的研究切入点与目的来看,这些批判都将暴露出片面或断章取义等弊端。本文将指出,康德之所以提出他的婚姻学说,是因为在他看来,他那个时代所流行的两种婚姻观,即以生养后代为目的的传统婚姻观与18世纪新兴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都不能揭示婚姻这一实践哲学对象的“实在本质”⑤;也就是说,它们都不能指出何种东西在“任何时候都应归于”婚姻。康德认为,只有以性欲望与人性尊严这两个为人所固有的本性为研究切入点,才能阐明婚姻的实在本质:在不压抑性欲望的条件下,为人性尊严的保留提供可能。此外,康德还一反人们通常强加在他身上的“严苛的道德主义者”的形象,进一步强调,婚姻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它使人性尊严的保留成为可能,而且它还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劝勉的手段(即“爱情”、“献殷勤”等与婚姻相关的感性因素),鼓励人们去尊重他人的人性尊严。以下将逐一详细阐释康德的这些思想,并在文末指出,这些思想可以为我们思考现代婚姻问题提供哪些理论借鉴。 一、康德对以生养后代为目的的婚姻观与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的批判 在康德构思自己的婚姻学说时,其理论假想敌是当时十分流行的两种婚姻观: 一种是以生养后代为目的的婚姻观,另一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康德认为这两种婚姻观都误导了人们关于婚姻本质的认识,所以必须予以批判。 首先来看以生养后代为目的的婚姻观。这种婚姻观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比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便指出,丈夫与妻子所形成的先于城邦的家庭共同体,其重要目的之一便是“繁衍后代”。⑥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批判以生养后代为目的的婚姻观时,他具体针对的是德国自然法学家阿亨瓦尔(Achenwall)在其畅销一时的《自然法》教科书中提出的婚姻定义。根据该定义,婚姻是“由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构成的,为生育与教育孩子(后代)而设立的团体”。⑦ 针对阿亨瓦尔的上述婚姻看法,康德在《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指出,倘若婚姻的成立或存续是为了生育、养育孩子(后代),那么婚姻在生养任务完成或停止的情况下,就会“自行解体”⑧;由此可见,生养后代显然难以为婚姻的持续存在提供根据。康德的这一反对阿亨瓦尔的婚姻观的理由,虽然具有说服力,但是从思想史上来看并不新颖。因为奥古斯丁在承认生儿育女是婚姻的一大益处的情况下,已特别指出,婚姻“不只是因为生儿育女,还因为自然社会本身需要性别差异。否则,就年老夫妻来说,就不能称之为婚姻,尤其是那些失去了子女,或者不曾生育的人”。⑨ 在康德针对生养后代的婚姻观的批判中,真正具有独创性、并对传统自然法的婚姻观形成巨大挑战的论证思路是:他在“自然目的”这一范畴下阐释“生育和教育子女”,并否认自然目的可以为婚姻存在提供根据。康德之前的自然法学家,往往认为“生育和教育子女”必然地就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一种目的,这种目的借助婚姻得到促进。康德不同意这一看法。关于“生育和教育子女”,康德在表述上更倾向于说它“可能”(mag)“永远都是自然的一个目的”⑩,或者说是一种“揣测的”(muthma
lich)(11)自然目的。康德之所以如此表达,其原因与他在认识论上关于自然目的的看法有关。在他看来,自然目的作为一种目的,虽然蕴含着意图(Absicht)的含义,但是这种意图与其说是自然本身所有,还不如更为确切地说它是通过一种理智(Verstand)的,尤其是人的理智的类比(Analogie)而具有“意图”的外观;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话来说就是:“人们把自然目的理解为原因与一个结果的联结,在这种联结中,甚至无须赋予原因一个理智,它毕竟也被设想为按照与这样一个理智的类比产生出结果。”(12)根据这种对自然目的的理解方式,人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生理/心理结构(如惧怕死亡)以及行为模式(如性成熟时“两性的彼此倾慕”(13))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似乎趋向于表明:自然为了人能够生育与教育后代而有意安排这些。就此康德认为,人不能基于这些现象而断言这些安排背后客观必然地存在着作为生育与教育后代的自然目的,因为这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不能在自然本身中找到;它至多只是一种人的主观类比的产物,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是一种“可能”的关系。(14)因此,以康德的哲学视角来看,任何主张婚姻是促进自然目的(生养后代)实现的适当形式,并借此为婚姻的存在证成的思想努力,都是建立在一种缺乏认识论根据的独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