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3)06-0112-10 DOI:10.14086/j.cnki.wujss.2023.06.010 自古希腊以来,正义就是政治哲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但不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往往是在大不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正义概念的,甚至于在柏拉图《理想国》的对话中,都包含了多个正义概念。与古典政治哲学相比,霍布斯、洛克之后发展起来的现代政治哲学对正义问题给予了更大程度的重视,不过,正义概念的多义性特点并未发生改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即便将现代政治哲学整体性地认定为一个区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理论传统,也不能在一种意义上来“铁板一块”地认识和把握其中的正义概念。具体地说,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主要包含了两个在指代对象、内涵及侧重点上迥然有异的正义概念:一是基于权利的正义,二是基于规则的正义。本文力图对这两个正义概念作出确定性的梳理、界定和说明,并依此来观照和阐发马克思的正义观。 一、基于权利的正义 要把握现代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概念,无论如何都离不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对正义进行的主题化的且富有价值张力的探讨,既促发了政治哲学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走向大复兴,也大大强化了正义概念在政治哲学概念体系中的地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在反驳功利主义时强调:“在许多哲学家看来(并且得到常识性信念的支持),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P22)显而易见,在这段论述中,罗尔斯表达了以下几个关键信念:(1)与功利主义所重视的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相比,自由和权利是更加重要和更为优先的东西;(2)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3)不能像功利主义那样,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4)正义对权利起到保障作用。通过这几个关键信念,罗尔斯不仅阐明了他与功利主义的基本分野,而且也为正义赋予了清晰可见的内容和价值指向。概括地说,所谓正义,也就是让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的一种社会价值。在这里,正义本身并不具有意义自明的一阶性,权利才是规定正义之内容的一阶价值。这样说来,我们能够从罗尔斯对正义的阐释中,顺理成章地引申出“基于权利的正义”概念。 不过,言及基于权利的正义,人们可能会首先想到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然的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因为自然的自由主义把自己的理论任务,正定位于为每个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据称是不能妥协的辩护。根据其辩护,权利和自由乃是人生而具有的、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法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不正当的名义来侵犯其他人的这种自然法权。至于罗尔斯,人们的第一印象,可能并不在于对权利和自由的强力辩护,而在于对自然的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平等主义立场。或者换一个角度来看,罗尔斯把自己讲的正义明确地指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标志性价值底色,乃在于通过差异原则来保护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①,而差异原则与自然权利理论从形式上看又存在一定抵触。这些情况是否又表明,“基于权利的正义”与其说是蕴含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倒不如说是自然的自由主义所认同的正义概念? 自然的自由主义无疑认同“基于权利的正义”概念。不过,我们也要看到,自然的自由主义对于权利和自由的辩护,是以默许人在体力、智力、天赋等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在家庭背景、出生地、生活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差异之应得性为前提的。亦即在自然的自由主义看来,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虽然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选择性,但却是人的自然权利中不可被剔除的重要因素,所以,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应当承认这些因素以及运气成分对社会分配的影响。在自然的自由主义的这种观点中,包含着“所有人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社会位置”的主张,即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的主张。虽然这一主张对瓦解奴役制度、等级制度以及各种严重的社会歧视具有一定意义,但在罗尔斯看来,允许偶然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任意起作用的社会,注定会是一个不平等的“英才统治的社会”。“英才统治的社会结构遵循‘前途向才能开放’(唯才是举)的原则,用机会平等作为一种在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中释放人们精力的手段。那儿存在着一种显著的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之间的悬殊差距,表现在生活手段和组织权威的特权两个方面。较贫困阶层的文化枯萎凋零,统治的和技术的精英的文化则牢固地建立在服务于国家的权力和财富的基础上。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1](P81)罗尔斯要揭示和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里,虽然人与人之间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但事实上存在“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之间的悬殊差距”。这种差距对较不利者或社会最少受惠者而言,就是一种权利和机会上的不平等。如果说这是自然的自由主义在理论上无法解决的一个权利悖论,那么,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显然有利于解决这一悖论。因为差异原则大大弱化了偶然的自然差异和偶然的社会差异的应得性。在这一原则的价值构图中,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及权利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得到补偿,虽然按照罗尔斯的解释,差异原则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由此来看,差异原则并没有违反权利原则,相反,它与罗尔斯为正义确立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构成了一个对权利予以保护的、具有互补性的价值体系。就此而言,以“基于权利的正义”来概括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总体上是站得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