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年马克思对近代“规律”概念内涵的改造

作 者:
吴猛 

作者简介:
吴猛,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暨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规律概念与近代西方哲学传统中的规律观有着内在的继承和改造关系。马克思不仅沿袭了近代哲学强调的规律概念,而且继承了作为这一概念的构成环节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观念。但由于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改变了近代哲学关于均质世界的设定,因此在对规律内涵的理解上产生了一系列链式反应。这首先意味着马克思所讨论的规律最终被具体化为现代资本主义规律,同时也意味着规律构成环节的结构性变化:当普遍性被特殊化为私有财产的普遍统治时,必然性就在于私有财产与工人的异化劳动之间的必然联系。青年马克思关于“规律”概念的结构化理解为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论域和方法论两个层面的理论基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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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23)06-0033-08

      在青年马克思使用的大量术语中,“规律”(das Gesetz)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概念。这一概念的近代话语外观导致人们一般会将其作为一个“日常用语”或有着近代思想痕迹的概念加以忽视。而这种忽视所带来的不仅是对于青年马克思思想中具有独特价值的理论维度的错失,更有可能是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本身的理论旨趣和方法论特征的偏颇理解。

      一、马克思规律概念的近代思想语境

      马克思在其早期思想中对于规律概念的使用,是以整个近代西方思想传统为大背景的。

      在作为“上帝的时代”的中世纪,只有上帝才是事物必然性的最终原因,因此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是作为“爱”的“上帝的律法”,却不能谈事物自身的规律。比如按照托马斯·阿奎那的说法:“由于这一事实,即上帝被认为是出于意志自决而不是根据必然性创造万物,并不排除他依照自己的意志使某些事物是必然的,而另一些事物是偶然的,从而在万物中存在着一个有序的多样性。因而,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阻止神圣意志创造出某些必然存在的事物。”[1]这就意味着,所谓事物的必然性只是上帝的自由意志的一种产物,因而体现事物之必然性的规律也只是上帝意志的多种可能性后果之一。

      从文艺复兴开始,人类的精神世界开始出现重大变化,人们开始更多地强调人是“自然界的臣相和解释者”[2],而越来越少从上帝出发来理解人和自然界。在“人类知识和人类权力归于一”[3]的时代里,自然物本身的规律开始受到关注和考察。培根将规律理解为事物内部所包括的客观性关系,他从物体的“单纯性质”“转化过程”和“隐秘结构”三个方面理解规律,认为在事物内部不仅包含永恒的和普遍的东西即物体的“单纯性质”,而且还包含体现自然的“特定的和特殊的习惯”的转化过程,以及“每一有力的变化和转化的规律所从出”的物体的隐秘结构。[4]如果说第一个方面体现了规律的普遍性的话,那么后两个方面则体现了规律的必然性。这样培根就为规律赋予了普遍性和必然性两层内涵。同时,培根关于规律的理解也开启了将规律与知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先河:一方面,由于规律并非与人无关,而是能在人以知识的方式加以把握后成为人控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们才会对规律问题感兴趣;另一方面,规律是完全可以借助具体的操作方法(如培根所宣扬的推理、归纳和实验等方法)深入物体内部把握其“隐蔽结构”而被掌握为知识的。不过培根尚未对事物的规律何以可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予以说明。

      培根关于规律的观点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得到回应。康德将规律理解为事物普遍有效的规则。当康德说“我们把(经验性意义上的)自然理解为种种显象就其存在而言按照必然的规则,亦即按照规律的联系”[5]时,规律就是以时间的三种模式(时间的“存续”“前后相继”和“同时”)建立的“经验的三种类比”[6],即“实体的持久性”“因果性规律”“共联性规律”。这些规律类型基本和培根的前述分析是对应的,但康德更加强调的是这些规律的“客观性根据”,即“一切显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7]。也正是在这种“统觉”的基础之上,康德在其“前批判时期”已注意到的“必然的、极为普遍的运动规律”[8]才是有可能的:“这个第三者(指一切对象的表象——引者注)的根本形式在于一切显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它里面,我们发现了显象中的一切存在之无一例外的和必然的时间规定的先天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甚至经验性的时间规定也会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发现了先天综合统一的种种规则,凭借它们,我们就能够预先推定经验。”[9]这样,康德批判哲学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以其先验方法论证了规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由于“统觉”是每一个有理性者都拥有的理性能力,因此规律具有普遍性;由于“统觉”为规律提供了先验条件,因而规律具有必然性。不过康德对于规律的这种理解存在的问题是,规律本身与赋予规律以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统觉”并不在一个层面上,前者属于经验层面,而后者则属于理性层面,这样二者何以可能真正统一在一起就成了一个问题。

      黑格尔延续了康德关于规律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观点,并将规律概念转化为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环节,从而在绝对观念论的框架内回应了康德遗留的问题。黑格尔将规律概念的基本规定理解为,作为“概念的直接总体”的客体通过一个进程而进入自身,在这一进程中呈现出概念本身的“单纯中心性”与它的“外在性”表现的对立,因而规律的构成环节就是“观念的实在”和“外在的实在”;“观念的实在”与“外在的实在”的不一致,使得“外在的实在”趋向于“观念的实在”,从而实现与后者的统一。这样,规律的普遍性就体现为与概念相符合的“观念的实在”所具有的“纯粹的普遍性”;而规律的必然性则体现为“外在的实在”绝对地向“观念的实在”的回归(黑格尔称之为“自由的必然”[10])。就黑格尔哲学体系来说,他的这种规律观的确实现了规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与规律本身的统一,即规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是由规律本身的实现过程展现的,而不是由一个外在于经验过程的主体来保证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统一所带来的实际上是二者更深的分裂:规律在此不是作为外在于思维的经验世界的规律而是作为思维中的规律出现的,因此经验世界本身的规律普遍性和必然性仍然没有得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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