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工作一方面以《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则作为技术指南和规范,一方面也受到《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计信息的规范披露与会计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关系密切。然而,自2006年我国正式建立与国际会计准则①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起,日益复杂的弹性化会计规则饱受诟病,实务中也频频曝出会计舞弊丑闻,会计规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被逐渐拉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一、顾雏军案始末——问题浮现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就包括曾经轰动一时的顾雏军案。顾雏军,格林柯尔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2008年1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顾雏军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再审。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顾雏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罪,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予以风险警示(ST),如果2002年继续亏损将被退市。为此,按照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2-2004年以增加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 科龙电器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2001年的利润总额为-14.895亿元,2002年的利润总额为1.039亿元,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2.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润总额为649.352万元。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2004年财务报告时,发现了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行为,没有将虚假销售部分作为销售额认定,所以科龙电器2004年财务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6833.366万元。顾雏军等对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审认为,包括顾雏军在内的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自辩过程中,顾雏军指出,自己并不是专业会计人员,对于压货销售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只能根据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证据表明,科龙电器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德勤”)对其2002年、2003年的压货销售收入均确认为收入,且没有提出任何保留意见。2004年压货销售收入的确认更是由德勤一手操作。事实上,科龙电器也没有自己独立编制的财务报表,其财务报表全部由德勤编制并发布,只是在发布前知照科龙电器的相关人员。 庭审事实证明,德勤每年年底审计时都会以调整分录的形式对科龙电器财务人员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提出调整意见,并要求科龙电器据此重新编制两表。而现金流量表则因科龙电器财务人员不会编制,完全由德勤的审计人员代为编制。2002-2004年的压货销售,均是由德勤提出会计调整意见,要求科龙电器将其确认为收入。 关于2004年德勤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顾雏军称:2005年4月22日,德勤提出审计中最后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即科龙电器投资江西华意压缩机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问题和5.7亿元销售额的认定问题。对此,德勤给出了四个方案供选择②。顾雏军和科龙电器的董事会当即选择了第四个方案,即将江西华意的投资残值拨备同时取消5.7亿元的销售额,科龙电器2004年将亏损1.9亿元,但德勤不出具任何保留意见。两天后,德勤表示只能接受方案二,否则将拒绝在科龙电器的年报上签字。此时距离4月28日年报公布的最后期限不足五天,没有审计师的签字,年报将无法披露,这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灾难性的后果。经过紧急交涉,2005年4月27日,顾雏军召开科龙电器董事会通报该情况,接受了第二个方案。 2006年11月9日,德勤通过《第一财经日报》发布声明,称德勤所出具审计报告完全独立,其审计人员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协助顾雏军案中任何涉嫌的欺诈行为。声明中写道,“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目和会计记录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作为独立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需要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我们所出具的是完全独立的审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2004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③。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