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高质量创新在中国式现代化与高质量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战略支持作用,更是中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抢占战略制高点、实现民族自强复兴的动力支撑。在美国对中国展开创新竞争、科技“卡脖子”问题日趋突出的背景下,进行独创性的高质量创新才是中国企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近10年中国企业专利申请总量高居世界第1位,但创新指数仅居世界第12位,①总体上呈低质量、爆炸式增长势态。企业也试图通过增加高管创新激励(Francis & Smith,1995)和加剧产品市场竞争(Bagchi & Bhattacharya,1995)提高创新效率,但仍倾向于选择重视数量的低质量创新模式,并且这种低质量创新模式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Hall & Harhoff,2012;安同良等,2009),从而说明这些因素并非高质量创新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因此,探讨什么因素能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进而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重要创新激励机制的创新竞争(Hoberg et al.,2020),可能是推动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的关键因素。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武器,攻击竞争对手以获得专利收益或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收益(Dasgupta et al.,1982),应对竞争对手的攻击以防止其专利利益受损(Cilbert & Newbery,1982),但只有高质量创新成果才能担当起专利武器的角色。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的企业更可能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使其掌握攻击竞争对手和应对竞争对手攻击的主动权,确保其在创新竞争中获胜。选择低质量创新模式的企业更可能产出低质量创新成果,使其更可能被竞争对手攻击和无力应对竞争对手的攻击,也更可能在创新竞争中落败。在面对竞争对手的攻击时,技术实力与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会无力应对,其低质量创新成果的短期价值将在创新竞争中被逐步清除,并导致其技术地位被逐步削弱;而技术实力且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技术以解燃眉之急,同时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以根本性改变其在创新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其高质量创新成果的长期价值在创新竞争中被逐步彰显。这些分析表明,创新竞争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的根本原因是其合理化了不同质量创新成果的价值。 创新竞争通过提高高管创新激励水平与改变创新投资策略,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一方面,提高高管创新激励水平能增强高管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的动机。代理问题使得高管缺乏从事高风险创新投资的动机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更低的一般投资,现金薪酬和股权激励能够促使高管进行创新投资(Lazonick,2003),而高质量创新投资的风险高于低质量创新投资的风险,因此更大幅度提高高管创新激励强度也可以促使高管进行更高风险、更高质量的创新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创新投资策略实际推行高质量创新模式。落败企业只有加大研发投入才能在下阶段创新竞争中取胜(Judd et al.,2012)。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引进迅速弥补因竞争对手专利攻击而形成的技术短板(Bena & Li,2014),同时通过自主研发持续性获取突破式技术,根本性扭转其在创新竞争中的不利局面。但技术引进只是应对创新竞争的临时举措,自主研发才是应对创新竞争的长期举措。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自主研发都需要企业更多资金的支持,预算硬约束可能阻碍企业推行高质量创新模式,但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结构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压缩一般投资金额及其占比进而提高创新投资金额及其占比,并将部分资金暂时性用于引进可以应对创新竞争的技术,而将其余资金用于持续增加研发投入。虽然技术引进会降低自主研发对创新投资的比重,但若创新投资金额增幅足够大,用于自主研发的创新投资金额仍可能大幅增加,依然能够满足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这些分析表明,企业通过高管创新激励机制与创新投资策略机制促使其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并根本性扭转企业创新劣势局面。 本文以专利被无效宣告作为创新竞争的替代变量,根本原因是从专利无效宣告中可以观察到竞争对手对企业专利进行攻击以及企业对这种攻击做出反应的互动过程。专利无效宣告是常见的创新竞争手段,企业可以对竞争对手发起专利无效宣告,也要积极应对竞争对手对企业发起的专利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无效审查结果披露了竞争双方企业的具体信息,通过与上市公司名称匹配,可以获取上市公司发起专利无效宣告和其专利被无效宣告的数据。在上市公司对竞争对手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情况下,由于竞争对手大部分是非上市公司,因而无法观察竞争对手如何对企业的行为做出反应,而考察企业发起专利无效宣告对自身的影响并不能体现创新竞争关系。但在专利被无效宣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发布公告说明若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产生哪些负面影响,可以预期上市公司也必将对此做出反应,因此可以考察到竞争对手对企业发起的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企业对竞争对手发起专利无效宣告所做出的反应,而“从竞争对手发起专利无效宣告到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实际上体现了企业与竞争对手在专利无效宣告环节的创新竞争关系。虽然上市公司也会发布研发费用、专利数量等其他创新环节的信息,但这些指标甚至无法确定企业的竞争对手,自然不能体现企业与竞争对手在研发投入与专利披露上的竞争关系。此外,专利诉讼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且往往以授权协议与和解协议而告终(Galasso,2012),并不被用作竞争手段,其体现的主要不是竞争关系。这些分析表明,专利被无效宣告是较理想的创新竞争代理变量。 本文采用Park et al.(2023)提出的企业创新突破度指数(consolidating/disruptive index,下文简称CD)衡量创新质量,并基于2014-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检验创新竞争能否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主回归分析表明:专利被无效宣告后企业创新突破度显著提高,说明创新竞争能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专利被无效宣告对企业创新突破度的促进作用具有持续性,说明创新竞争能够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此外,产品市场竞争与专利数量并不影响本文结论,创新竞争的作用远大于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分析表明:提高高管现金薪酬和股权激励水平、提高研发投入占总投资的比重以及技术引进占创新投资总额的比重在专利被无效宣告与企业创新突破度的关系中发挥了中介作用,说明创新竞争通过高管创新激励机制与创新投资策略机制促使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异质性分析表明:专利被无效宣告与企业创新突破度的正相关关系主要体现在专利风险较小组、研发能力较强组以及专利质量较高组,说明专利风险较小、研发能力较强以及专利质量较高(即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才可能在面对激烈创新竞争压力时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加以应对。经济后果分析表明:专利被无效宣告显著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水平、降低了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程度与融资能力,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不仅可以削弱这些负面影响而且能对企业产生长期积极影响,说明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是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创新竞争压力的根本举措。这些结果均表明,创新竞争是企业选择高质量创新模式的关键因素,有利于推动中国企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