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13.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699.2023.05.005 道德责任要求我们对贫困人口的需求作出回应,这也是众多国际组织和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和地区进行援助的主要原因。但是,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安格斯·迪顿在其著作《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中谈到全球贫困问题时,认为对外援助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它可能是阻碍穷人改善生活的一块绊脚石,进而呼吁外国停止对贫困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在迪顿看来,对贫困国家和地区的援助无疑属于人道主义的关切,但这种关切可能会事与愿违,既不利于人道主义的实现,也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最终导致贫困治理中人道主义和正义之间的冲突暴露无遗。如何让人道主义和正义理论在贫困治理中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不仅是全球贫困治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我国贫困治理中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全球贫困治理的两种主要方案:人道主义和正义 全球贫困及其带来的人间疾苦是一种紧迫的全球关切,富裕国家及其公民道德关切的范围不应该止于其本国的边界,这是一种道德共识。当前,针对全球贫困的治理问题,存在着两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即人道主义义务理论和全球正义义务理论。 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不仅是一个有关慈善的问题,还是一个有关道德义务的问题。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于贫困国家的援助属于人道主义的义务。罗尔斯认为,一种恰当理解和实施的人道主义义务完全能够满足世界上处境最不利之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例如,在《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就明确否定了全球分配正义理念,他要求处境较好的人给那些被不利环境所拖累的社会成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罗尔斯之所以把援助的道德责任界定为人道主义,是因为他认为一个国家贫困或富裕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因素而不是国际因素,所以,根据因果责任理论,他认为在全球实行分配正义原则是不合理的。虽然罗尔斯拒绝全球范围的分配正义,但他主张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应该进行一种有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援助义务遵循“过渡性原则”,目的是为了确保“负担沉重的社会”能够达到可以维持良序与合宜之制度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而使贫困人口能够成为“人民社会”的合格成员[1]。罗尔斯之所以把援助义务建立在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并使其成为“人民社会”之合格成员的基础上,是因为自由主义的与合宜的人民能够保护基本的人权。 与罗尔斯所持的有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不同,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国家应该负有无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义务。辛格在《饥饿、富裕与道德》一文中谈到,当前对援助行为的性质区分是混乱的,应该抛弃把捐赠行为界定为一种慈善行为、超义务行为的传统界定[2]。辛格认为,援助行为是一种“义务命令”,是人们必须要做的事情,那么基于人道主义而进行的援助就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而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辛格对解决饥饿的特殊辩护以及对人道主义的一般辩护都以这一前提为出发点,认为“我们有能力阻止很坏的事情发生,而又不至于牺牲在道德上有类似重要性的事情,那我们就应该这样来行动”[3]225。由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在财富占有和福利保障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因而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应该援助世界上的穷人和弱者,直至达到边际功利的饱和点——援助者的处境降低到快要接近被援助者的财富水平。这无疑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辛格又提出了一个较为温和的原则:人道主义援助应该达到这样一个临界点——我们可能会“牺牲某些具有重要道德价值的东西”[3]225。但是,即使是这样一条温和的原则,也远远超出了目前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和实践,仍然需要呼吁富裕国家作出巨大牺牲。 一些全球正义理论者试图把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的关于国内社会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国际社会,以追求全球层面的分配正义。美国学者安德鲁·库珀和全球正义论倡导者托马斯·博格认为,当前的全球贫困问题与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是息息相关的,而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主要是由富裕国家参与制定的,所以他们对贫困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一种正义的义务。例如,库珀就反对辛格的“个人主义的实践伦理学”,他主张对全球贫困问题采取一种政治哲学的进路,既把制度视为贫困的根源,也把制度领域的变革视为解决贫困问题的主战场[4]。关注重心的这种转移,主要是由于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想有效解决全球的贫困与不平等问题,就必须改变国家之间交往的国际规则,而不是把这些规则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全盘接受。 博格深入分析了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全球性制度根源。一方面,富裕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法则,允许强大的国家扶持弱小国家的腐败政府,以此为自己谋求经济和政治上的好处,如允许强大国家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把不平等条款强加给那些弱小国家,但这会加深全球资源占有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全球财富分配问题上,除了程序正义这一影响因素外,还涉及到财富和资源原始占有的正当性问题。西方富裕国家的初始发展都源于一个相似的历史进程,该进程充斥着极其严重的非正义,如种族灭绝、殖民主义、奴隶制,富裕国家正是通过这些非法、不人道的手段实现了资本原始积累[5]。不平等的世界制度秩序与部分富裕国家财富起点上的不正义是造成全球贫困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富裕国家有义务把平等主义的关切扩展到全球背景中;另一方面,富裕国家对于因其奴役、掠夺而造成某些国家仍处于贫困水平的状况要承担补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正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