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滨宇,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教授(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康德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以理性推理为根本特征,道德规范需要建立在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实践理性的程序化过程中。为此,以非推理与非反思为特点的直觉主义则往往被认为是与其格格不入的,这种看法有待进一步澄清。如果将直觉主义划分为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两种基本形式,那么二者同时蕴含于康德的道德理论中。康德或明或暗地承认直觉在道德判断中具有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而这并不会与他的理性主义基本立场发生真正的冲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3.06.006

      在传统意义上,人们一般将康德视为一位典型的理性主义者,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强调理性推理与建构对于道德法则具有核心作用。理性推理的过程是纯粹的、程序性的,是依循固定的规则而进行的理智性活动,它蕴含着一定的严格性与过程性。据此,一些传统观点认为,康德在道德理论方面显而易见是反直觉主义者,与此相应,他也应该是一名典型的反情感主义者。然而,康德的伦理学内涵极为复杂,在其丰富的理性与意志概念中,康德还向我们呈现出一定的情感主义倾向,同时,他的道德理论也蕴含某些直觉主义成分。可以说,康德始终没有完全摆脱直觉主义的影响,但这并非其理论存在着内在的不一致,恰恰相反,康德的伦理学有着多重面向,这一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康德的道德理论。

      一 直觉主义的两种面向

      直觉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古老概念,不过,要到17、18世纪,它才在英国哲学家那里获得了比较明确的意义。此后一段时间它又逐渐走弱,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的《伦理学方法》的一版再版才重新激发了人们关于这一主题的兴趣。紧接着,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普理查德(Harold Arthur Prichard)、尤因(Alfred Cyril Ewing)、布劳德(Charlie Dunbar Broad)、罗斯(William David Ross)等一批哲学家发表了相关著作,至此直觉主义真正成为一个热点,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虽然直觉主义也受到了众多的批评与质疑,但时至今日,这一流派已然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领地。

      直觉主义的一般定义是:我们的道德责任是基于不证自明的直觉。罗尔斯(John Rawls)对它有比较经典的概括:“作为一种含有一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则的理论,那些最初原则是必须通过询问我们自己来衡量,在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中确定哪种平衡是最正义的。一旦我们达到某种一般原则的水平,直觉主义者就坚持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建设性标准可用来恰当地衡量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①在罗尔斯看来,直觉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两点:一是认为道德原则是多元的,它们就是基本原则,没有在此之上的更为根本性的原则,更不可能把这些基本原则统一起来。这些原则很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具体选用哪一项原则要根据具体情境的需要。二是由于这些原则不包含任何更高的衡量标准或者更优先的规则,所以它们本身就是自明的,只靠直觉就能把握住,即不需要进行具有一定过程的推理与反思。直觉主义有很多种形式,这是对其最为一般的理解。直觉主义可以和其他道德理论结合起来,罗尔斯提出了两种主要的形式:义务论直觉主义和目的论直觉主义,前者将正当性放在第一位,后者将善放在第一位。但不管怎样,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认为道德判断不需要基于复杂的推理,因为我们的直觉是更加可靠的指导能力。

      罗尔斯的观点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虽然在个别观点上有分歧,但人们对伦理学直觉主义的共识是:我们的最为基本的伦理知识或者一阶的伦理信念是非推理性的。不过,传统的伦理学直觉主义一般被认为属于一种理性主义,即道德原则或者知识不仅是自明的,而且是通过理性能够直接认识的。在元伦理学意义上,丹西(Jonathan Dancy)列出了这种直觉主义所具有的七个特征:(1)一般是实在主义的;(2)认知主义的,即道德判断是一种认知性状态;(3)在关于正当性问题上,直觉主义者是多元论者,他们怀疑人为的建筑术理论,尤其是最高伦理学原则,他们只认定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则,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他们就认为存在着达到对或错的不同途径;(4)非自然主义,即道德事实是不能够被还原为某种自然性质的;(5)对形而上学问题保持缄默,在这一点上,它与自然主义和康德主义形成了区别,前者诉之于某种基础性的自然事实,而后者诉之于某种根本性法则;(6)规范性事实是不证自明的,而且是先天可知的;(7)正当独立于善。②

      然而,基于以上的特征,伦理学直觉主义却面临着诸多质疑,其中的最大问题就是容易陷入某种神秘主义。拉福莱特(Hugh LaFollette)这样说道:“‘直觉主义’这一术语是令人误解和不幸的。它激发了多种流行的错误概念,诸如认为直觉主义相信一种为科学所不知的神秘的官能或‘道德感’,通过这种官能或‘道德感’,我们能够觉察出道德的性质。”③正如摩尔通过“自然主义谬误”所提出的,道德性质是不可以被分析的单纯的思想对象,它只能是通过理性能力所直接把握的某种善的概念。也就是说,善是不可以被定义的,我们只要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它是什么,以及它与其他对象不同就可以了。④另外,这种直觉主义也不能有效地说明我们为什么关心道德,因为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所谓的“直觉”知道道德真理,我们仍然不能够知道,为什么这样的知识应在推动我们的行动上起作用。⑤由于伦理学直觉主义是认知主义的,即它意味着主体所具有的道德知识是通过理性所持有的一种“信念”,因此,它不能真正地解释清楚这种信念何以能够转化为行为的动机。相信某种信念,并不等于必然地按照这种信念去行动。

      伦理学直觉主义的这些问题不容忽视,也恰恰由于这些问题,让它的发展受到了阻滞。不过,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情感主义的兴起,直觉主义的拥护者们似乎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实际上,情感主义与理性主义共同构成了启蒙哲学时期道德理论的基本底色,但是不得不说,理性主义由于各种原因成为主流,以至于几乎成为启蒙哲学的代名词。情感主义伦理学强调人的自然情感与欲望应该是道德判断的根源,情感在道德事实的构成中发挥着根本性作用。作为一个典型的流派,情感主义经由17、18世纪休谟(David Hume)、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斯密(Adam Smith)等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论述而逐渐蔚然成风。休谟提出了那句著名的口号:“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道德行为是在同情、仁爱这种自然情感的促发下产生的,理性只是为这些情感提供规范性方向而已。⑥人们所具有的这种自然情感本身就是善的,而理性既不好也不坏,关键是看它如何被运用。然而,由于几乎在同一时期理性主义的强劲发展,这股情感主义思潮并没有成为主流,在伦理学领域,康德对于哈奇森的著名批判可以视为是这两种思潮相互颉颃的典型体现。随着人们对过度发展的理性主义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情感主义再次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当代,很多学者站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指出,道德判断的根源居于像同情一样的善的情感之中,这种情感不仅是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且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极端者甚至认为,情感本身并不像理性主义所批判的那样是盲目的冲动,相反,它具有评价性功能,即可以单纯依靠自身而对于事态作出判断,即便这种判断是初级的,但它很可能是更加准确的,而理性的后期思考反而会导致认知的偏差。杰弗里(Renée Jeffery)指出,一切道德判断其实都离不开作为基础性条件的情感,甚至理性都是在情感的驱动下发生的。相比而言,理性对于道德来说既不必要也不充分,而情感则可以在不依靠理性的情况下独立地产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因为它本身就含有认知性能力,而理性是在情感中“生长”出来的。“如果没有情感,那么也不会有理性。”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