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代以来,宽容已被公认为重要的政治价值和个人美德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价值和美德。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名篇《论宗教宽容》中是如此开篇的:“基督徒间的相互宽容……”是“正信(true church)的标志”。[1]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有句名言:“一个人只需具备最低限度的常识和阅历,即可对自己的人生做出最佳的安排,不因这安排最好,只因他自己在安排。”紧接着他问道:“凭什么仅仅对那些因其人数众多而裹挟大众的品位和活法加以宽容?”[2]115言下之意是,有些品位和活法即使只为很少数的人享有,我们也应当加以宽容。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将他标志性的提法“作为公平的正义”视作对“三个世纪前那场随着人们逐步接受宽容原则而开始的思想运动的完成和扩展”[3]154。事实上,“宽容”的理念已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序言(1945)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把1995年定为“宽容年”,并将次年起的11月16日定为“国际宽容日”。与此相应的是,许多学者努力从儒家传统中构建“宽容”的观念,认为“宽容”亦为儒家尤其是孔子所倡导。然而,本文认为,如果从孔子和《论语》出发,可以发现“宽容”的理念是有根本缺陷的。为此,我们将首先考察“宽容”概念的内涵。 一、何为宽容?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宽容”(to tolerate)意为“承受、忍受”,尤指“不以权威干预、干扰而允其存在或行动”以及“不因反感而不忍受”。如卡特里奥娜·麦金农(Catriona McKinnon)所言:“宽容之人以‘各有各活法’(live and let live)为其信条,哪怕她所宽容者令其震惊、愤怒、惊骇或厌恶。”[4]3莱纳·福斯特(Rainer Forst)则十分细致地辨析了“宽容”理念的历史及其概念,提出了构成“宽容”的三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反对”(objection)。“受宽容的信念、行为,实质上被认为是错误或不当的。”[5]18这显而易见,因为对于正确的信念和道德的行为,我们的态度是真心赞同而非宽容。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别人表示宽容我们时,我们感到愠忿而非感谢,因为这表明他们在我们身上发现了值得反对的东西。需要指出,在宽容概念中,认定一个人的信念有错或行为不当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非仅凭主观好恶甚至偏见,亦即言行有明显错误和确实不当。否则,我们会陷入福斯特所谓“宽容的种族歧视者”悖论:“一个怀有极端种族仇恨的人,仅仅因为对行为有所克制[并非转念],竟可归于[作为美德的]宽容之列。甚而,其偏见越多,其宽容竞越宽。”[5]19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反对”无须理由充分,单纯的不喜欢也可构成宽容概念所必需的“反对”要素。[6]125-126这样做能拓宽“宽容”的外延,但却使“宽容”失去了道德价值或美德的内涵。因为如若不然,种族主义者只要不将其对特定民族的厌恶和仇恨付诸行动,竟也可以被认为有宽容这种美德了。 举例而言,假设有这样两个人:一个人认为少数群体是低等人,因而想压迫他们,却又克制了自己;另一个人认为众人平等,因而无意压迫谁,自然也没有压迫谁。这时,如果我们同意作为宽容要素的“反对”无须理由充分,就得承认第一个人有宽容之德,第二个人却没有;就宽容作为德性而言,我们竟要承认第一个人比第二个人更有德——这是有悖直觉的。甚或,让我们设想第三个人,他不仅歧视少数群体,还主张把他们从地球上清除,但却克制住自己没有那样做。我们就得承认他比第一个人还更有宽容之德,因为为了让少数族裔活命他要付出更多努力来克制自己,而这也是违反直觉的。①因此,正如最早指出这一悖论的约翰·霍顿(John Horton)所说,我们对宽容之人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他们没有不容忍他们所反感之事”,相反,“要将一种态度确认为宽容,除了通常要关注其是否倾向于不干涉其反对的行为,还应留意其反对的是什么样的行为”,[7]17就是说还要留意其反对的行为是否真的值得反对。 宽容的第二个要素是“接受”(acceptance)。如前所述,对并不反对之事,我们无须宽容而仅表赞同。所以,不宽容(intolerant)就是不接受并对我们所反对的事加以干涉,宽容则是接受我们所反对的事。此即福斯特所谓宽容概念的“接受”要素。“它意味着被宽容的信念、行为确有错误或不当,但尚未错到毫无道理可言。这里的要点是,正面理由并未消泯反对理由,而是与其如此对峙:尽管正面理由(依具体情境)胜过了反对理由因而占优,但反对理由仍不失其道理。”[5]20-21在这里就出现了所谓的“宽容”悖论:宽容“含有对应当阻止之事不加阻止之意”[8]4。一方面,由于宽容的“反对”要素要求自身理由充足,即我们所反对的东西确实有错或不当,因而是我们可以恰当地加以阻止的;而另一方面,宽容的“接受”要素同样要求有充分理由对其不加阻止。所以,可以说“对本可以恰当地加以阻止的事物不加阻止有时也是恰当的,这就是自相矛盾之处”[8]4。当代哲学对“宽容”的讨论的大多数智思都汇聚在了为解决这一明显悖论而做的努力中。总的来说,有两种策略。一种是“加权法”(weighting procedure):虽然我们在道德上有正当的理由阻止某事甲发生,但如果阻止甲的发生会导致在道德上有更多的、更好的和更强的理由阻止其发生的某事乙,那么为了避免乙的发生,我们就不应阻止甲发生,即我们应该宽容甲。这是多数辩护所采取的策略。另一种是大卫·海德(David Heyd)所谓“认知”(perceptual)策略:“宽容意味着某种视角转换:从信念到信念持有者,或从行动到行动者。”[9]11换言之,将视角从我们有理由反对的信念和行动转到我们并没有理由反对的、持有这些信念和从事这些行动的人,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对(我们所反对的)事而不对(我们并不反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