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B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3)05-0069-12 DOI:10.14086/j.cnki.wujss.2023.05.007 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最大困窘也许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留下的文献大多是与宗教批判、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相关的,并没有多少直接、正面论及政治哲学的主题,即使有些相关论点,也是散见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资本论》《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因此,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迫切问题,就应当是确立一个更大的哲学坐标,以既能够提炼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和发展逻辑,又能够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思想包容并贯通起来,这样才可能摆脱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张皮”现象,真正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原创性与科学性。本文从近代以来“国家理由”的论证入手,以自由主义与黑格尔国家观的对立为线索,对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做一个重构,并试图将这种重构的成果推进到中国社会的批判性分析中来。 一、“国家理由”论证:自由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二律背反 在政治思想史上,16世纪与17世纪之交的政治话语经历了一次巨大的转变,堪称“政治学革命”[1](P1)。这一场革命的具体成果就是,与道德理性、公民理性相对的“国家理由(国家理性)”逐渐成为政治学的关键词。如果说传统的政治观是“关于好政府的艺术”,如在古代的城邦国家,个人伦理与国家伦理彼此相符,道德与政治之间并无冲突[2](P83),那么在此之后,政治和国家从被中世纪挤压得几无立锥之地的境况中重新呼唤和释放出来,国家理由(理性)观念随之兴起,“政治不再指代依照正义和理性来统治共和国的艺术,而是指代国家理由——保持对人民行使统治的手段”[1](P2)。这种观念明确主张:国家利益是政治生活最高的目标和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或者必须采用很可能违背既定道德或法律的各种手段和措施来捍卫国家利益。圭恰迪尼、马基雅维利等都是“国家理由”观念的主张者。 就词源来说,“国家理由(理性)”意味着“国家”(State)与“理由(理性)”(Reason)的结合,这个新概念的出现改变了政治的内涵并催生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一般来说,“国家理由”致力于回应三个问题:“为何需要有国家”“如何才有国家”以及“国家应当为何”[3](P4)。近代以来围绕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有两种典型的形态: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一种是黑格尔主义的国家观。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来源于基督教的二元主义政治观。基督教将国家视为神意的工具,虽然是间接地确认了世俗权力的神性,从而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性和正当性,但通过对神圣性与世俗性、上帝的事务与凯撒的事务之间的区分,基督教也根本性地拒绝了世俗性僭越神性的企图,并将国家视为“以恶制恶”、促进正义的工具,国家在这个意义便是一个消极的世俗性存在。自由主义沿着基督教开辟的路线,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造。 一是将基督教的前国家状态改造为自然状态,将基督教的“伊甸园——堕落——国家”模式演化为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公民社会)”模式[4](P173)。如果说从无国家到国家的过渡,在基督教那里是人类堕落、上帝拯救的结果,在自由主义这里,则是自然状态与人的本性所致,是人类积极、主动的选择。以马基雅维利为例,尽管他表面上尊敬教会和基督教,基督教观点对他也确实有不可否认的影响,“但他心底里是个不信上帝的人,对基督教做了人所熟知的严厉谴责,那就是它使人变得卑微、怯懦、虚弱”[2](P89)。他在《君主论》中呼唤“新君主”“独自一人创建国家”,且完全不必要受道德宗教的约束,因为“任何共和国或王国的创建,或抛开旧制的全盘改造,只能是一人所为,要不然它绝无可能秩序井然,即或有成,亦属凤毛麟角。……因此,共和国的精明的缔造者,意欲增进共同福祉而非一己私利,不计个人存废而为大家的祖国着想,就应当大权独揽。有人以非常手段治理王国或建构共和国,智者是不会给予责难的”[5](P71)。 二是接受了基督教关于灵性与俗性、上帝的王国与凯撒的王国的区分,将国家假设为“无赖”,并接受它为“必要的祸害”。如果说基督教将世俗权力视为外在的、低级的甚至是罪恶的,自由主义更加关注的是人的现实命运,而不是在彼岸世界的灵魂得救。但由于现实中的人本身是有缺陷的,掌权者的缺陷尤其严重,所以,国家不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怀疑的基础上。“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6](P286)自由主义的这一点与无政府主义极为相似,两者均视国家为消极的恶,对国家抱有深深的敌意。但与无政府主义不同,自由主义认为,即使是专制的政府也胜过无政府,根本原因就是自由主义正视现实的人性,且抱有一种较低标准的理想,因此,与无政府主义对一切政权形式的反对不同,自由主义接受国家乃是一种“必要的恶”和“不可避免的祸害”。 三是将基督教关于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的二元观念转变为关于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二元化的观念。基督教的精神权力与世俗国家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中,两者展开了长期的争斗,但至今没有一方能够一劳永逸地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和制约。这种长期的拉锯态势一方面给现实的人的身份带来了“一仆二主”的尴尬,但另一方面,这种权力的“双头怪物”却蕴含着相对的活力和自由的空间,使得现实的人不至于在单一权力的统摄下无助地窒息。自由主义改造了这种二元的权力格局,结果是,“基督教不许世俗权力染指的精神领域和宗教生活以及具有宗教意义的私人生活领域转变为自由主义不许国家侵犯的个人权利;基督教对政府权力予以界定和规范的思路为自由主义所继承,它只是将教会对世俗权力的限制转变为对个人权利与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4](P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