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反垄断、数字经济创新与产业结构升级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凯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刘冲(通讯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pkuliuchong@pku.edu.cn。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发展数字经济须更好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通过完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引导平台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内生的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刻画了数字产业和传统产业在市场竞争结构、数据利用效率和产业融合互促上的差别,研究了平台企业反垄断的重要条件。以促进数字经济创新、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条件是数字产业内部企业间的替代弹性高于平台企业与传统产业间的替代弹性,即数字产业内部企业垄断定价权低于平台企业垄断定价权。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充分条件取决于平台企业的产出相对规模与数据相对利用效率,当平台企业产出相对规模高于特定阈值,或数据相对利用效率低于特定阈值时,政府应加强反垄断力度。如果平台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显著改善了消费者福利,或反垄断政策难以有效增强数字产业竞争程度或降低平台企业垄断定价权,那么政府应谨慎使用反垄断监管,反之亦然。本文认为,应以优化法治监管环境、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发挥平台企业技术优势为重点,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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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是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力量,如何提升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以更好更快地发展数字经济并推动产业升级,是事关中国能否在全球科技和经济竞争中抓住机遇实现历史性突破的战略问题。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数据作为最新加入的生产要素,再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都充分体现出党中央把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当前,数字经济方兴未艾、蓬勃发展,其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既提升了创新水平,又优化了产业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借助技术创新和资本扩张,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市场份额较高、有一定垄断力量的平台企业,对各行业生产、交易、消费和分配模式的影响日益增强。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①在对这些风险和问题的处理措施中,近年来平台企业反垄断力度逐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面对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平台企业垄断现象,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影响和政策边界是什么?本文提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不仅是一个关于技术创新的内生增长问题,也是一个关于产业升级的结构转型问题,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视角进行探讨,可以为设置好“红绿灯”加强数字经济有效监管提供学理基础。具体地,本文建立了一个内生技术创新和内生产业升级的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对数字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给出了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政策边界。之后,在平台企业数字技术直接影响消费偏好、反垄断政策把平台企业拆分为多个企业、对平台企业罚款或价格管制等情形下进行了拓展讨论。

       本文拓展了关于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研究。在Kongsamut et al.(2001)、Ngai and Pissarides(2007)、Acemoglu and Guerrieri(2008)等研究推动下,结构转型研究领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尽管最近结构转型研究在国际贸易、内需结构和人口结构等领域取得了快速发展(Uy et al.,2013;Leukhina and Turnovsky,2016;颜色等,2018;徐朝阳和张斌,2020;Guo et al.,2021;Herrendorf et al.,2021;徐朝阳和王韡,2021;颜色等,2022;廖俊敏等,2023),而且 Acemoglu and Restrepo(2018)、郭凯明(2019)、郭凯明和王钰冰(2022)等文献也特别关注了人工智能技术对结构转型的影响,但这些研究还是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外生技术进步的设定,没有内生化技术创新过程。Herrendorf and Valentinyi(2022)把内生增长理论刻画的技术创新过程引入结构转型模型中,建立了包含内生技术创新和内生结构转型的理论框架,但并没有专门关注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特殊性。徐翔和赵墨非(2020)、Jones and Tonetti(2020)、Cong et al.(2021)、柏培文和张云(2021)、Farboodi and Veldkamp(2022)等文献在传统经济增长模型中,引入了数据在积累、创新或使用上的重要特征,探究了数字经济对增长、分配与福利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并没有直接关注数字经济对结构转型的作用。本文在内生技术创新和内生结构转型模型中引入了有别于传统产业的数字产业,研究了平台企业反垄断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影响,进一步拓展了这一领域的理论工作。

       二、理论框架

       1.模型概述

       这一部分构建一个包含内生技术创新和内生产业升级的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型使用了 Herrendorf and Valentinyi(2022)的理论框架,但与其关键的区别是引入了与传统产业在市场竞争结构、数据利用效率和产业融合互促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数字产业,数字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由一个平台企业提供,体现了数字产业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

       (1)平台企业在双边市场都是完全垄断的,既对数字产业产出拥有垄断定价权,也对数字产业投入拥有垄断定价权。这是有别于只在产品市场、中间品市场或要素市场拥有垄断力量的单边垄断企业而言的。例如,一类产品市场被一个企业完全垄断,则该企业可以拥有这一类产品的垄断定价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可以垄断这类产品生产过程所需的中间品、原材料或生产要素的市场,这些投入也可以被其他种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购买。与之不同的是,数字产业内所有中间品的企业必须把产品与服务通过该平台企业提供给消费市场,消费市场也只能从该平台企业购买数字产业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基于此,本文模型直接设定平台企业拥有数字产业内部所有中间品企业,即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垄断力量把中间品价格压低到生产成本,同时又能为数字产业的产品和服务设定垄断价格。平台企业同时决定双边市场定价,在考虑一边市场定价时也会同时考虑对另一边市场定价的影响。

       (2)由于在双边市场具有垄断性,平台企业能够发挥数据资源的规模经济效应,从而更有效率地使用数据。一方面,这种规模经济效应可能源于平台企业可以同时获得双边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更丰富的数据信息,以此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例如,平台企业可以直接根据消费信息确定消费者的行为偏好,从而更加精准地提供差异化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这种规模经济效应也可能源于数字经济的网络特征具有显著正外部性,或数字技术及相关服务易于复制,使生产成本随着规模扩大而显著降低。例如,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餐饮外卖、网约车等新型消费上都可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降低每笔交易的平均成本;核心算法与框架、操作系统、云计算系统、软件关键技术等很多数字技术也易于复制或移植;社交平台、短视频、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模式和新业态也可以被模仿和借鉴。基于此,本文模型设定平台企业可以更有效率使用数据资源,相对传统产业企业,数字经济规模越大,平台企业生产率越高。这既可以直接理解为相同投入下,平台企业可以生产更多产出,也可以引申理解为相同产出下,平台企业可以提供更匹配消费部门的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使消费者效用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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