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由旧章:从华人相关命案再探清朝在朝鲜领事裁判权的实相(1882~1894)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瑞,历史学博士,齐鲁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当代韩国

内容提要:

清光绪年间,对于在朝鲜华人与朝鲜人之间的命案,清朝积极主动,力求公正结案;朝鲜在华人为嫌犯的案件中表现主动,却在华人为受害者的案件中消极应对。朝鲜的司法行为限制了清朝在朝鲜的领事裁判权,而清朝没有因为享有领事裁判权干涉朝鲜的司法主权。清朝将涉案华商引渡回国受审、派人监督朝鲜行刑的举措,不能看作是因享受领事裁判权而对朝鲜主权的干涉。由于清朝与朝鲜宗藩关系的存在,所以清朝的司法措置不过是两国司法传统在现世的率由旧章而已,这同帝国主义列强凭借领事裁判权肆意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有质的区别。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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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而言,领事裁判权是对一个国家属地权的侵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干涉,违背了主权国家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准则。近代中国饱受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之苦,常在司法审判中受制于他国。因此,领事裁判权被时人及后人冠以负面评价。然而,1882年清朝与属国朝鲜缔结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却规定清朝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①。相较之下,怎样看待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不仅关乎近代清朝对朝鲜政策问题,还牵涉中国传统涉外思想在列强入侵背景下如何转化的问题。

       韩国学界对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问题极为关注。李银子认为,同是嫌犯,中国人能得到保护,朝鲜人却遭重罚②。朴正铉认为,清朝依据力量逻辑处理案件,如对清方有利,就攻势性应对;如对清方不利,就消极对待③。郑台燮、韩成敏则指出,清朝在朝鲜行使领事裁判权具有殖民朝鲜的特征④。李荣禄(音译)指出,在中朝两国人民的案件中,清方可单独或共同行使裁判权,清朝在朝鲜领事裁判权是单方面的⑤。中国学者王恩美亦认为,清朝可以以有利于中国人的方式处理,保障中国人的权益⑥。这些结论意在表明,清朝如同列强一般,利用领事裁判权,破坏了属国朝鲜的司法主权,以达到保护本国商旅之目的。

       通过研读上述论文,其基本逻辑是,或从文本角度,或通过一两个案件,考察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进而予以评价。无疑,分析文本,也就是《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及列强与朝鲜缔结的修好条约,极易推导出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的非法性。可是,不考察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就断然给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贴标签”,难免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形式与内容龃龉的问题。同时,一两个典型案例并不能反映两国间数百起案件的普遍特征,也就不能通过其全面辨识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的真相。质言之,现有研究成果有待商榷。

       这一时期,在朝华人与朝鲜人之间的案件主要包括渔案、遭风难船抢劫案、海上走私贸易案、命案、民事纠纷等。笔者曾分别考察了清朝与朝鲜在渔案、遭风难船抢劫案、海上走私贸易案、民事纠纷中的司法交涉态度,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清朝未因为享有领事裁判权而干涉朝鲜的司法主权⑦。从归纳法看,还需要考察命案,才能准确、全面呈现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的真相。因为,命案对双方政治、社会的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要远远超过其他种类的案件,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双方的司法态度。理由有三。其一,无论受害者是清方还是朝方人民,均会要求对方严惩凶手,以消民愤。其二,对同受儒家文化熏陶的清朝和朝鲜的审判官员而言,如对命案审判不公,造成诸多冤假错案,会直接影响其官场名誉和升迁,甚至使其产生心灵恐惧和胆怯⑧。其三,1882~1894年,朝鲜面临紧张、多变、诡谲的国际政治气氛,任何一件命案处理不妥均可能引发骚动和不安。因此,考察双方围绕命案展开的司法交涉是全面认识清朝在朝鲜领事裁判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馆藏的《驻朝鲜使馆保存档案》及韩国高丽大学亚细亚问题研究所编撰的《旧韩国外交文书》,比较完整地保存了两国命案卷宗。通过对这些卷宗的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在朝鲜发生的清鲜命案共有十起,其中华人为嫌犯的案件四起,朝鲜人为嫌犯的案件六起。

       华人为嫌犯的命案分别是:“朝鲜人赵和淑案”、“韩兵李德明案”、“钟城茂山地方案”和“甲山端川地方案”。1889年“朝鲜人赵和淑案”案发。袁世凯于1890年3月收到诉状,他虽对朝鲜民人未在第一时间报案不满⑨,但还是派人调查,并于1890年7月2日将首犯华人姜振标、周玉林就地正法,其余涉案人等分别按律惩办⑩。“钟城茂山地方案”和“甲山端川地方案”是指1893年华人在这两地行凶杀害朝鲜人的案件。一般而言,如在清朝与朝鲜的陆地边境发生纠纷案件,通常由北洋大臣、吉林或盛京将军审理(11)。不过,朝方有时也将案件通报给袁世凯,譬如这两起命案,朝方就请求袁世凯转呈李鸿章通知吉林或盛京将军,缉拿罪犯。吉林或盛京将军均在短时间内抓获杀人凶手,经审断确认犯罪事实后,将主犯就地正法(12)。“韩兵李德明案”是指,1890年6月,韩兵李德明与华人牛化龙发生冲突,数日后身亡的案件。因无确凿证据证明李德明的死与牛化龙有关或者无关,该案陷入僵局。于是,袁世凯将该案移交国内,由中国官员单独审理(13)。

       对于华人为嫌犯的命案,从卷宗看,除“韩兵李德明案”,朝鲜对其余三起案件的处理结果甚是满意,无疑是因为清方斩杀主犯、严惩其余嫌犯的司法行为满足了朝方的政治诉求。从学术研究看,韩国学者未用该三起案件讨论清朝在朝鲜的领事裁判权,而是聚焦“韩兵李德明案”,譬如认为“韩兵李德明案”的审理是不公正的,将牛化龙引渡回中国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保护(14)。

       朝鲜人为嫌犯的案件分别是:“三和兴号遇火案”、“德兴号遇火案”、“华商孙建廷案”、“华商赵春发案”、“解忠贤、周东海案”和“华商初学仁案”。从卷宗看,除“华商初学仁案”外,其余均因朝方态度消极而成悬案。不过,“华商初学仁案”的侦破同袁世凯的施压有关,后来斩杀凶手时,清方又派人监督行刑。对此,韩国学术界深不以为然,认为严重干涉了朝鲜的司法主权(15)。

       从上述命案的一般状况可知,只需要对有争议的案例进行再分析,就可以较为合理地评价和认识清朝在朝领事裁判权。因此,下文将分别对“韩兵李德明案”“华商初学仁案”进行再剖析,以与国外学者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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