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区域创新政策对于区域技术创新环境的营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而政策制定又受不同地域范围及政府治理结构的影响,其多层次与多执行者的特点更加深了自身的复杂性[1],同时也增加了对区域创新政策评价的难度。目前对创新政策的测度研究,在传统维度和视角的基础上,开始逐步探索从政策文本中获取增量信息,关注政策文本量化和文本挖掘的测度方法。政策文本是用来记录政府或地区实施政治活动的文献,反映各地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预期活动与规范举措[2]。与解读少量文本的定性方法不同,政策文本分析的核心思想在于对大量政策文本的关注与分析[3]。目前学界主要聚焦基于内容的政策文本分析,通过统计词频数量及共词分析等方式评价创新政策文本内容[4],但文本内容不能体现政策制定者的情感倾向及政策布局动机,且对区域创新能力的解释力度有限[5]。随着互联网信息化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文本信息具有更加丰富的量化与测度方式[6]。文本语调在公司财务领域应用较为广泛,语调是对企业有限财务信息的补充,信息发布者会通过语调传达情感倾向或透露私有信息[7]。而政策文本信息是政策制定者向地区传递创新战略布局与未来发展导向的重要依托,基于语调的研究也为创新政策测度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因此,本文提出考虑语调程度的政策文本挖掘方式,以2012-2019年全国七个主要经济区为样本测度区域创新政策语调,对传统的区域创新政策评价方法进行修正。在借鉴国家统计局东部、中部、两部地区划分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东部地区发展能力的差异,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东北地区。中部地区选取长江中游地区,即中三角,西部地区选取经济发展独具代表性的成渝经济带和陕甘宁地区。通过测算七个主要经济区的政策语调探讨考虑语调的创新政策指标能否增强区域创新政策评价的有效性与科学性。 研究贡献在于,第一,本文研究拓展了政策测度的视角和维度。目前基于内容的创新政策测度方法难于反映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情感态度,本文提出考虑政策语调的文本挖掘测度方法,计算政策词频得分以衡量政策语调的积极程度,丰富了已有政策测度的方法。第二,本文研究提升了政策效用的解释程度。尽管对政策文本量化指标的构建较为成熟,但研究表明传统的政策评价指标对区域创新能力的解释力度有限,难以解释个别区域政策发布力度高而经济效应低的现象。本文试图将政策语调信息作为传统政策评价的增量信息,进而对政策制定有效性做出更为全面的解释。第三,研究结论对于实践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研究表明考虑语调的区域创新政策评价具有更强的有效性,因此,地方政府在政策发布过程中可考虑增强对创新活动的积极态度,向外界传达更加乐观的情感倾向,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区域创新政策溯源与界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创新理论的理解和研究不断深化,学者们发现几乎半数以上的经济增长驱动力都来自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8],创新政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创新政策与创新理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20世纪末以来,创新理论的研究开始得到OECD等机构的扶持,并成功地将创新理论应用于创新政策的设计中,使二者实现了更快速的发展。对创新政策概念的扩展理解在治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政策制定方面正变得越来越复杂[9],学界由此展开了有关区域创新政策概念界定的一系列研究,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区域创新政策是政府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调和的产物,能促进地区经济与技术的共同发展[10-11];第二种观点认为区域创新政策是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调和的产物,是各地政府用来刺激科技进步和技术变革的手段[12],从根本上是为了鼓励产业技术发展,通过保障创新能力的方式提高地区竞争力[13];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区域创新政策是政府为驱动科技活动、提高创新能力而调控政策的总和,是地区政府为了鼓励经济活动的涌现以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14-15]。近年来,学者们更倾向于将区域创新政策定义为一个综合性概念,即区域创新政策是地区为驱动当地科技创新活动而整合了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16],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全局战略性的特点。 (二)区域创新政策测度的研究及演进 区域创新政策的测度即为对政策的度量和评价,现阶段学界对于区域创新政策测度方面的研究大致经历了基于结果的政策测度、基于政策本身的政策测度和基于文本量化的政策测度三个阶段。 1.基于结果的政策测度 在基于结果的政策测度阶段,学者往往直接对政策结果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是将政策评估看作是价值判断,而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建立评估标准,如从“前—后”“投射—实施后”等多角度进行政策有无、政策落实前后的对比分析[17]。统计分析法是依据政策结果选取指标,基于多维度的区域创新政策指标进行评价[18]。早期学者们多以创新投入与产出等指标量化政策实施效果,将区域创新绩效指标作为政策本身的替代[19]。但由于这类政策测度方式缺乏控制变量,且创新政策与绩效间的内生性问题难于解决,因此目前应用得越来越少。 2.基于政策本身的政策测度 在基于政策本身的测度阶段,学者将视角逐渐转向政策本身,而非直接关注政策结果。Libecap[20](1978)进行了首次尝试,将产权划分为15个范畴,为法律政策在各个范畴内与先前政策相比的精确程度赋予相应的得分,由此第一次实现了对政策的量化评价。随后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法分析中央及地方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但对政策的细分有一定局限性,对政策影响力的评价也不尽准确[21]。统计分析法也适用于对政策本身进行数量统计,以政策出台数量来评价政策效力,但是在数量统计的过程中忽略了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各政策之间的差异[22]。基于政策内容设计的政策评价手册应用较为广泛,从政策力度、政策目标与政策措施三个维度细化政策,由专家对政策维度进行充分讨论后独立量化政策标准并进行评价[23]。此外,该阶段多侧重于对单一创新政策的评价,从宏观区域经济发展角度评价区域创新政策的研究较少[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