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算法权力及其意识形态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伯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空间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算法借助技术逻辑和资本逻辑的合谋形成了一种看似客观的权力谱系。人工智能算法在逻辑上是一种技术权力。人工智能算法借助技术的“伪中立性”,将其所承载的价值立场渗透到社会结构中,逐渐固化为一种意识形态模式,其秘密在于操控算法实现对人的新支配和新统治。人工智能算法在现实性上是一种资本化的技术权力。以资本的社会权力解决算法逻辑权力的现实性问题,以算法的技术合理性为资本作合法性论证,二者共同生成资本的技术机制统治和资本的意识形态统治。人工智能算法在社会学意义上是一种承认权力。谁编制算法、如何编制算法以及如何操作算法并不只是纯粹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为承认而斗争”的公平正义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对主体的意识形态建构问题。人工智能算法依靠技术逻辑和资本逻辑的合谋重新定义了生命活动的存在方式,一种全新的被数字化重新编码的生命宰制样态浮出水面,而克服算法对生命活动的异化就在于走出算法的资本主义应用。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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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领域的“哥白尼革命”,而且是一场存在论级别的“哥白尼革命”。人工智能意味着其通过算法可以创造出复数的虚实结合的可能世界,同时也就意味着算法能被有效嵌入到生产系统、体制框架、思想体系的各个子系统之中,或干预资源的分配,或影响体制的改革,或引发思想的解放。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基于统计学的计算机视觉、自适应学习、深度学习等方法论,以及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医疗智能诊断、智能驾驶汽车等应用研究均依赖于算法,都是通过数据采集感知其环境,并对其采集的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加以解析,以知识推理发现隐藏于数据背后的定律,进而完成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决策。“算法以某个值或一组值作为输入,并生成某个值或一组值作为输出。因此,算法是将输入转换为输出的一系列计算步骤。”①作为人工智能的中枢神经的算法并不是纯粹意识形态中立的,人工智能算法作为技术架构的工艺装置被嵌入到意识形态统治的框架之中,使算法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变身为一种隐性的意识形态控制手段与形式。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算法成为一种隐性的技术意识形态。人工智能,或者以技术权力嵌入,或者与资本权力合谋,或者以承认权力垄断,或者以生命权力操控,隐蔽而巧妙地施展其意识形态功能。

       一、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权力及其意识形态批判

       人工智能算法在逻辑上是一种技术权力,是程序设计语言(机器语言、汇编语言、高级语言)构建数学模型的运行逻辑和运行过程。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权力就是按照技术本身的效率原则和效果原则,用来设计、建构、调节、运行、处理数据所形成的一种看似客观的权力谱系,呈现出明显的技术理性特征。人工智能算法把人与世界的关系逻辑化,形成人与世界的一种生存关系。这便形成了更为结构化(顺序、分支、循环)的算法现象学任务,这种人与世界的生存的算法关系被称为具身关系(embodiment relations),算法借此融入到我们的生存经验之中,由此,人通过算法来感知世界,人与世界通过算法结合为一体。算法所展示的人与世界的具身关系本质上是放大或者缩小的逻辑结构,正是算法导致人与世界的格式塔结构改变了,人从此沉浸在算法所主导的世界中,算法构成人与世界结构的一种共生性存在形式。在“人—算法—世界”的三维结构中,算法拥有了对人与世界关系的解释权力。算法的这种定位属于一种关系的“连续统”,也就确证了算法本质上的社会学属性,算法与社会关系结合而衍生出多种表现形态。在某种意义上讲,算法不再是一种独立的技术,而是与社会权力结构融为一体的自主性权力谱系。算法权力作为一种技术权力,融入了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全过程,借助技术的“伪中立性”,将其所承载的价值立场从虚拟空间延伸到现实空间,并以“算法黑箱”为掩护,通过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来操控政治体制的运行,可能导致种族、性别、年龄、阶级、阶层、地域等意识形态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算法已经成为一种隐性的意识形态权力。

       人工智能算法作为技术权力,有其自身的运行逻辑。它通过其高技术性、复杂性、不透明性将自身的强制性特征隐形化,为算法技术权力的隐性运作提供了空间和条件。“算法的隐蔽性、高专业性和模糊性脱离了监管的范围,凭借着‘分类’‘筛选’‘优先’‘过滤’等模式塑造了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感知,主导了建构受众感知的权力,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强制力量。”②人工智能算法的运行机制呈现出如下特征:第一,算法权力的市场逻辑优先于管理逻辑。市场是算法权力的根本属性,管理是算法权力的从属属性,根本属性优先于从属属性决定了在算法运行中对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优先于秩序建构的管理逻辑。第二,算法权力的偏好原则优先于平等原则。偏好原则是算法权力的内在属性,平等原则是算法权力的外在属性,内在属性优先于外在属性,决定了算法运行中选择的行为偏好优先于选择的机会平等。第三,算法权力的技术理性优先于价值理性。技术理性是算法权力的描述属性,价值理性是算法权力的规范属性,描述属性优先于规范属性,决定了算法运行中对效率追求的技术理性优先于对公平追求的价值理性。第四,算法权力的利益原则优先于道义原则。利益是算法权力的实然属性,公平是算法权力的应然属性,实然属性优先于应然属性,决定了算法运行中对剩余价值增殖的利益原则优先于对剩余价值分配的道义原则。人工智能算法的运行机制催生了社会隐性的技术权力,算法的隐性技术权力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再造,将自身的意识形态在现实空间延展,形成了米歇尔·福柯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操控的“全景敞视监狱”。

       作为技术权力的人工智能算法有可能带来尤尔根·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意识形态风险。“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策划好了的和正在策划着的统治。”③“技术成为物质生产的普遍形式时,它就制约着整个文化;它设计出一种历史总体——一个‘世界’。”④人工智能算法作为技术权力渗透在社会结构中并逐渐固化为一种意识形态模式,其秘密在于利用或操控算法来实现对人的新支配和新统治,本质上是人利用人,人支配人,人统治人。从此,人工智能算法创造出的拟态世界,反过来成为支配人和控制人的技术意识形态力量。认知—解释层面构成意识形态的知识论系统。“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事实,怎样判断社会形势,怎样诠释社会矛盾,是意识形态认知—解释层的主要工作。”⑤算法作为技术权力嵌入到意识形态的认知—解释层面,凭借全覆盖的摄像头、传感器、处理器、智能终端等汇总社会事实,形成对事实认知的技术垄断,并选择性地呈现社会事实,操纵社会的意识形态及其价值取向。价值—信仰层面构成意识形态的定性系统,后者用价值标尺对社会事实作出价值判断,为社会提供应然性价值标杆。算法作为技术权力嵌入到意识形态的价值—信仰层面,算法的评分机制将对社会事实的意识形态判断量化为不同的类别和层级,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评判,折射出算法权力的“伪技术中立性”原则带来的意识形态歧视,可能造成新的意识形态风险。目标—策略层面构成意识形态的实践系统,就是要在价值—信仰层面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将认知—解释层面的意识形态转换为现实。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就内涵着功效的技术规定。算法作为技术权力嵌入到意识形态的目标—策略层面,算法的实施机制会不可避免地将自身的意识形态植入数学建模之中,以至于算法从输入到运行再到输出都带有意识形态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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