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或其家庭成员、亲属等的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①近年来,犯罪附随后果及相关制度备受关注。例如,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引发社会热议。②不管是对罪犯子女考公等限制,还是对罪犯本人从事某种职业等约束,均涉及如何确定犯罪附随后果的体系地位、适用条件与限制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较为庞杂、繁复,在形式上也较为随意、多样,严重影响曾犯过罪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再社会化。本文拟以国外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体系定位及其规范化为视角,结合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体系特征等,就刑法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制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一、国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体系定位及启示 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是规定在刑法之外还是刑法之内,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和定位。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不同定位,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适用条件,影响其规范地位、法律性质以及社会效果。 (一)国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体系定位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通常会对犯罪附随后果作出规定,如《德国刑法典》总则第三章就规定了附随后果。《德国刑法典》中的附随后果,除第45条规定的褫夺公权外,第103条第2款、第165条以及第200条等规定的判决公示也属于犯罪附随后果。《德国刑法典》中的附随后果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不同于刑罚和保安处分,故被称为中性后果。“除刑罚外,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不同的法律后果,此等法律后果很难被纳入刑罚的双轨制,所以,被以中性的概念表述为‘附随后果’。”③《西班牙刑法典》在规定刑罚、保安处分外,还规定了附加处理办法(犯罪附随后果)。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129条之四规定:“不得继续从事与已经触犯的、提供资助的或者隐瞒的罪刑相关的活动、商业行为或者业务。本处罚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暂时性处罚不得超过5年。”④ 在美国,“附随后果是指在正式判决范围之外对个人施加的制裁,通常比直接形式的刑事处罚具有更严重、更持久和更广泛的影响”。⑤换言之,犯罪附随后果属于刑事判决和犯罪的间接后果,与刑事判决直接裁定的监禁、假释等后果不同。不是刑事判决直接判定的后果,表明犯罪附随后果只能是刑事法律以外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处罚。美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形式多样,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剥夺公民权利及与公民身份有关的特权(如投票权),影响财产法或家庭法领域的权利(如子女监护权或居住权),限制获得公共福利的资格(如住房或医疗援助),损害获得执照的能力和阻碍就业。⑥英国对监禁后刑满释放人员会规定一些障碍和限制,但适用犯罪附随后果的罪行数量和类型较美国要少得多,而且许多是暂时性的。例如,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和住房方面面临较大困难,也有法律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具备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⑦加拿大法律中的犯罪附随后果较少,尽管犯罪记录会造成犯罪人在获得住房以及其他权利方面面临实际困难,但加拿大并没有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将罪犯排除在外。⑧究其缘由,在于加拿大与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同,加拿大给予罪犯的福利政策更为“自由”,在服刑期间会为罪犯提供更高的康复治疗和项目,刑满释放后对罪犯的权利限制也不是很严厉,因而谈不上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来规制犯罪附随后果。 由上可知,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建构与定位有较大差异。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附随后果(附加处罚)和保安处分均由刑法规定,其在性质上属于与刑罚并列的刑法制裁方法,因而刑法之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少之又少,即使有,也往往被赋予保安处分或附随后果之性质。⑨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和附随后果(附加处罚),通常都有适用条件和期限等限制,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裁定,故其严厉性难以超越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广泛地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与刑事法律规定的处罚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刑事法律体系之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适用上往往不受刑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缺乏适用条件和期限、适用时无须经过司法程序,这使得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可能变得异常严厉。“这些后果远远超出了罪犯的刑事判决本身,而且往往比判决本身更为严重。”⑩ (二)国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的启示 1.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体系定位存在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之别。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定位,存在刑事体系之内与刑事体系之外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通常规定在刑法中,是与刑罚制度并列的刑法制裁制度。刑法体系之外虽然也存在犯罪附随后果,却是少量的、补充性的。而且,由于刑法对刑罚、保安处分以及附随后果等有明确的类型化规定,刑事法律体系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在性质上可以归于保安处分或者附随后果。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在刑法制裁体系中获得定位,无疑使对犯罪的制裁呈现出一元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在刑事法律体系之外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加以定位。同时,刑法制裁制度不存在类型化区分,使得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难以在刑法制裁体系上获得身份认同。正因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独立存在且与刑法制裁制度并行,致使对犯罪的制裁呈现出二元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虽然存在于刑事法律体系之外,但是不同国家之间在类型、数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美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较为开放,类型、数量等呈现多元化,而英国、加拿大等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相对较少,其适用也往往较为克制。 2.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不同定位所发挥的功能不同。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由刑法规定,则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充分发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功能的需要,刑法一般会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规定明确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化“洗礼”,最终才能得以适用。这有利于将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功能限制在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的范畴内。“禁止执业处分的目的,是与行为人在特定领域的危险性作斗争,这里涉及与被判刑人营业或职业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预防问题。”(11)这种模式下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是克制的、有限的,其功能和作用不可能僭越刑罚制度,相对于刑罚制度而言处于辅助地位。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大规模自动或酌情地对刑事定罪人员施加沉重的民事不利,通常被称为刑事定罪的“附带后果”。(12)这样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民事死亡”,因为“通过毁灭法律行为能力的基础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像自然死亡通过破坏物质存在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一样”。(13)广泛的权利剥夺与近乎“民事死亡”的效果,使得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突破应有界限,导致其严厉性有时不亚于刑罚制度。例如,尽管美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在许多情况下被贴上监管性的标签,但大规模的随意性适用及缺乏期限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它们具有惩罚性。同时,理论界也逐渐取得学术共识,认为犯罪附随后果具有惩罚性,因为它们会导致影响公民身份的有形权利丧失。(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