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 作为伦理学实践品格的写照,应用伦理学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当代伦理学的基本形态,同时也鲜明地体现了国际哲学发展的最新趋向。它并没有像流行时尚那样昙花一现,而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在深度及广度上赢得了举世瞩目的理论拓展和实践繁荣。哲学伦理学本身充满理论争议,一门新兴学科在初创期更是如此。但伦理学本身就是实践哲学,“实践”区别于“理论”意指“应用”,于是所谓应用伦理学就可以被称为“实践的实践哲学”。那么,人们可能会问,作为伦理学的实践哲学与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实践的实践哲学”究竟有何区别呢?简单说来,实践哲学对社会问题的观照是间接的,其反应也是抽象的,而“实践的实践哲学”则具有对社会问题观照的直接性及其反应在法规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应用伦理学并不主要关注“技术社会中人的死亡问题”,而是探讨“对临终患者终止治疗的合法性”;并不主要关注“女性与男性关系的本质”等泛泛问题,而是确定“公共部门岗位女性比例的合宜性”。 谈到应用伦理学,人们首先容易想到其外在的表现形态,亦即伦理委员会以及伦理诊所,这表明应用伦理与所谓理论伦理不同,它已经超出学术研究的狭窄范围,进入广博的社会领域而成为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应用伦理学不仅体现了哲学发展新的生长点,而且也构成哲学与社会实践直接勾连的突破点。作为一种旨在直面冲突、诉诸商谈、达成共识、形成规则、为立法提供理据的程序伦理,应用伦理学所倡导的伦理委员会是人们通过广泛的民主对话以及精细的专业协商而在有关特定具体问题上形成道德共识的重要场所。任何一个科研项目和技术方案,如果能够经得住以伦理道德的角度来检视和拷问的伦理委员会的严格程序,其正面的道德属性就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担保,基本上可以消除传统上个人决断的任意性,避免出现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伦理委员会商讨的结果往往远离书斋中天马行空的奇思妙想,与专业杂志里发表的严谨论证的学术论文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可操作的行动方案。这种行动指南不是偶发的、随机的,而是越发呈现出规律性和系统性,甚至应该具备一种前法律或准法律的状态,这样便与法律一样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拥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伦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这种决议以及作出决议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伦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如何保障,从而使委员会本身独立于相关方的利益干扰,其决议或结论能够保持独立性?没有法律保障的事物就没有可持续性。有的国家专门订立《伦理委员会法》,为伦理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应用伦理学不仅拥有实践形态,作为一个学科及专业领域,它也具备典型的理论形态。不认可其理论形态,它也就无法作为一种自足的学术体系得到建构。如果认可应用伦理学是具备自身理论系统的独立学科,那么以应用伦理为本业的学子,在专业课的学习中不仅要涉猎伦理学基础理论、中西伦理学史,而且还要钻研应用伦理学本身所特有的基础理论。这就是所谓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或者说规范性的应用伦理学,有别于实践性的应用伦理学。当然这就又涉及许多复杂的学术问题。 就“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本身而言,实际上仍然存在许多讨论。有人依据一种自上而下的逻辑进路,认为应用伦理学意味着原有道德理论对实践的简单应用,但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德国第一位经济伦理学讲座教授霍曼(K.Homann)就不愿称他的经济伦理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他看来,原有的规范理论无法被简单应用到经济领域中去,他要用当代经济理论特别是结构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的系统理论来改造传统伦理学。因为传统伦理学(例如德性论和义务论)只关注作为当事人的行为主体主观的道德动机,并不考虑当事人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历史背景前提及制度性框架条件,也不顾及处于对等地位的作为他者的行为主体对当事人道德行为的反应或反馈。因而传统伦理学在现代社会具有空洞无力的弊端,陷入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所以他宁愿使用“领域伦理”或“部门伦理”而非“应用伦理学”概念,他甚至用“道德经济学”一词取代“经济伦理学”概念。(see Werner,S.290)这反映了一种情况:应用伦理学在出场,伦理学理论本身在现代性的境遇下也在发展,也需要更新。正如拜耶慈(K.Bayertz)所言,“借由应用伦理学成为直接的问题解决的工具,道德也得到了确立,亦即成为人类设定或‘建构’的结果”(Bayertz,2004,S.62)。 不同于将伦理原则简单应用到实践问题的应用伦理,有人依据一种自下而上的逻辑进路提出所谓“生发性的应用伦理学”,其特征在于尽量聆听、观照相关部门领域里专业人士的观点、想法,伦理学家与他们一起共同塑造行为规范。但这种做法的风险巨大。一般来说,具体领域里的专业人士与伦理学家不一定具备共同的价值立场。前者往往会把伦理规范视为对专业领域发展的外来阻碍,他们会尽力寻求包括科学无禁区等在内的各种理由来规避这种令人不悦的干扰。因此他们完全可能借由对专业知识的权威性占有,反过来对伦理学家进行压制,从而穿透基本的伦理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