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昕桐,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马克思哲学中的公共性和意识形态阐释学以及综合和凝练二者的“现实的公共阐释”思想,对于中国阐释学构建中提出的公共阐释概念的深化理解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现实的公共阐释”思想是以社会关系的公共性为基础、以现实具体的意识形态规范为阐释原则,同时它一方面以现实的具体意识形态作为价值规范完成自上而下的普适化,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对话协商形成自下而上的共识重叠,使公共阐释在“收敛”与“开放”的辩证循环中形成阐释的有效性和真理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作为公共阐释积极程度的确立方向,为公共阐释的可能性和合法性提供有效的空间。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4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23)05-0005-06

       一、中国阐释学构建中公共阐释概念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强调,要加快构建三大体系,要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发出中国声音,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1]中国话语和中国理论离不开中国阐释,建设中国话语、中国理论需要有中国的阐释学。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中国学者从阐释学的中国建构的自主意识出发,反思中西方阐释学的历史演变及其当代走向以及中国阐释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针对阐释的边界和有效性问题提出了公共阐释概念,试图以公共阐释作为核心寻求构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基本路径,形成中国阐释学的主要框架。

       “公共阐释”被界定为“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2]。这里的“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是指阐释的规范在先,阐释的起点由传统和认知的前见所决定,这延续了西方阐释学尤其是伽达默尔阐释学的历史性思想。“以文本为意义对象”是指承认文本的自在和本来的意义,“公共理性”指的是“人类共同的理性规范及基本逻辑程序”,“有边界约束”指的是“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可公度的”指的是“阐释结果可能生产具有广泛共识的公共理解”,“有效阐释”指的是“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3]。

       笔者认为对于公共阐释的解读还需要进一步展开和深化。首先,公共阐释包含的“公共理性”“有边界约束”“可公度的”和“有效阐释”的核心问题在于对公共的讨论,即对公共的划定决定了理性规范以及理解和阐释的有效边界。张江等学者从伽达默尔的共通感、语言、公共形象入手,认为这样的共通性决定了公共阐释中公共性的可能性和合法性。以无数个体为起点上升而成的所谓的公共,是个体阐释经由争取和被认同上升为小范围的公共,又逐步依据这样的程序上升为大范围的公共和更大范围的公共,最后在此范围内成为知识进入共享的知识体系。个人阐释在公共的范围上不断变大,最终成为公众承认的公共阐释,并提出个体阐释是公共阐释的源头和基础。张江还谈道:“阐释的公共性本身隐含了公共场域中各类阐释的多元共存,但是,个体阐释绝非私人的,个体阐释的理解与接受为公共理性所约束。这是因为:人类的共在决定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集体经验构造个体阐释的原初形态。”[4]

       由此便出现一系列需要明确和解释的问题。张江认为个体阐释由于知识框架和文化历史的前见,必然形成个体阐释的异质性,也就是说个体的多样性、灵活性、变动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必然决定了阐释的多样性、灵活性、变动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那么这里产生了第一个问题:既然公共阐释是经由个体到公共的路径,那么所谓的公共是如何在差异性中生成的,即公共阐释何以可能?张江解释为,虽然阐释具有个体的异质性,但由于人们具备理性的共通性,有着共同的文化心理、语言模式和历史传统,所以具有交往和沟通的可能性,能够在公共场域中进行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相互的理解与认同。于是便出现了第二个问题:这里所谈的公共是何种意义上的公共?理性的共通性是否是一种先验的抽象?把文化历史领域的共同背景作为公共可能性的基础是否具有原初性?同时对于“公共阐释何以可能”的问题,一定有一个被确立的相互间承认的规范和秩序,使异质性的个体阐释受到约束和限定,最终汇聚为公共阐释。那么第三个问题:这个约束和限定是什么?张江认为是“受公共理性的约束”,即公共理性决定公共阐释。这里又出现了第四个问题:什么是公共理性?它是否是先验存在的?它是否是康德理解的公共性,即对各种公共性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在其中提炼出一种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的公共性原则?张江认为,“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是阐释及接受群体展开理解和表达的基本场域”,即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汇聚的共识重叠,反过来它又成为个体阐释上升为公共阐释的限定。如果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那么公共理性实际上是处于动态的不稳定状态中,也就是说如果完全以不具有稳定性的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作为相互间承认的规范,公共阐释会成为虚幻和空谈,所以一定还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作为约束和限定的规范和秩序。那么进一步产生了第五个问题:这个“相对稳定的被确立的相互间承认的规范和秩序”是什么?再有,张江认为,“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是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5],这种对公共阐释基础的设定是在观念层面上的,并没有对作为观念层面的理性的前提给予解释。还有,在谈到公共阐释何以可能的问题时,张江进一步指出:“人类的共在决定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集体经验构造个体阐释的原初形态。”[6]这里又产生了第六个问题:“人类的共在”是什么形式的共在,即共在或公共是指什么领域的共在?是阿伦特政治领域的公共,还是哈贝马斯舆论或文化领域的公共?“集体经验”又是指什么,且经验是指什么层面、什么领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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