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建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在尝试通过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的竞争能力。2021年5月,美国半导体联盟(Semiconductors in America Coalition,SIAC)成立,由全球64家半导体制造企业和下游用户组成跨部门联盟,以强化美国半导体的研究和制造能力[1]。美国政府成立国家半导体技术中心(National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enter,NSTC)和国家先进封装制造计划(National Advanced Packaging Manu-facturing Program,NAPMP),以此保障美国芯片供应[2],提升其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的竞争力。一种更具针对性的大国竞争模式被打开,美国政府通过创新联盟来开展政治对抗和技术竞争,以先发打压的形式实现技术势能的收缩与市场压力的辐射,对后发竞争者形成技术、市场和政治上的多重压制。创新联盟属于组织间的合作行为。但当创新组织的发展策略与国家战略相呼应时,尤其在高科技领域,创新联盟就会在政府干预下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能力参与到大国竞争中来。 不论是先发还是后发技术国家,都在尝试以创新联盟的形式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以此推动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美国集合盟友优势推动了领先企业进行联盟,在美国政府组织下形成了半导体产业的全球价值链;中国政府提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与能力的建设任务,围绕关键技术推动产业联盟发展,旨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各类学者围绕“中美战略竞争”[3]从“美国打压策略”[4]和“中国应对策略”[5-7]两个方面寻求对大国间技术和产业竞争的阐释。不同于以“商业模式创新[5]”实现技术突围,和以“极限生存假设[6]”应对科技竞争战略的“中国应对策略”研究角度,也有别于从“历史比较[4]”角度研究“美国打压策略”,本文尝试以美国半导体产业全球领先计划为案例,分析美国半导体产业战略行动的最新动向,从联盟博弈视角讨论其博弈行动的成因,旨在为中国如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我国国家创新体系效能,提供一个对手行动分析的视角。 1 理论背景与分析框架 1.1 理论背景 创新联盟是由创新组织构成的利益共同体。面对不同技术创新水平的联盟,可以划分为先发与后发两种技术联盟[8]。高新技术突破需要整合各类资源,吸收多元知识以形成创新优势[9]。为赢得竞争优势或者实现技术创新赶超而谋取外部资源,以创新联盟为代表的合作方式是一种典型方式。通过创新联盟实现网络资源的集聚[9],互补性资源的补充和畅通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研发和营销的节奏,提升竞争能力。 较之于创新联盟,国家创新体系是以国家为边界定义的科技创新利益共同体[10]。面对不同技术创新水平的国家,可划分为先发技术国与后发技术国。国家创新体系最早由Freeman、Lundvall和Nelson提出,强调了科技创新的公共组织参与特征[11]。Filipetti和Archibugi认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和竞争力提升中具有重要地位,而这些得益于政策制度的调节[12]。在这种视角下,科技创新的利益共同体被容纳在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当中,包括科研机构、教育系统、金融系统、行业体系、劳动力市场,以及形成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等[10]。Acs等认为政府对创新联盟的各类组织进行了有机整合,实现了以国家为边界的资源整合,提升了创新效率[13]。政府角色在技术进步中具有重要作用[14],国家创新体系是政府进行科技创新治理的关键路径[15]。那么,创新联盟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关系便基本明晰了,当政府参与到对创新联盟的治理过程当中时,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在逐渐形成。 技术的不同发展程度、创新联盟中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组合以及相关的治理部门,都影响着治理工具的组合[16]。政府的有效干预往往会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提供制度空间,协调和指导参与者的技术创新过程[17],能够促进创新竞争力提升。现阶段的大国竞争是中美之间集合安全和经济的双重竞争模式,高科技产业成为了中美两国竞争的关注重心[18]。因此,大国竞争的政治现实强化了政府对高科技产业创新进行干预的必要性,也使得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开始滞后。同时这也意味着大国竞争背景下的创新联盟行动都在政府的政策制度影响下进行调节。那么探究国家创新体系效能提升过程中的概念内涵与行动逻辑,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此引出一个值得发掘的研究问题,即政府积极参与下的创新联盟在大国竞争中形成了一种怎样的博弈逻辑?或者说,国家创新体系是如何整合创新组织来应对大国竞争的? 1.2 分析框架 在大国竞争背景下建立创新联盟,需要关注联盟战略行动过程中制度环境的影响,同时联盟的构想与设计也需要遵循所在领域的环境规律。在国家创新体系当中,政府对创新联盟的干预需要注重内部影响和外部影响,即面向内部的联盟合法性和面向外部的制度复杂性。 (1)联盟合法性 创新联盟需要提升政府、社会对其的认可度,这是创新联盟合法性的基本含义[19],包含对联盟以及参与组织的服务能力、经营许可和政治地位等条件的认可。联盟组成要素是合法性形成的前提条件:其一,合作结构,涉及参与组织的分工与构成;其二,资源配置,即资源配置机制和政策制度;其三,生产能力,包含研发和管理人才的吸收、培养和选拔[20]。当组织被孤立于先发联盟之外时,会因为缺乏合法性而在市场中竞争乏力;当联盟组织实现突破性创新后,联盟可以迅速吸纳并在内部实现成果转化[21],隔离了联盟外部企业参与的机会。美国构建创新联盟的目的是实现秩序重组,维护美国领先的合法性,而中国等后发技术国家则尝试抵抗这种制度压力,建立一个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由此可见,创新联盟所具备的合法性特征,是大国竞争将创新联盟作为竞争工具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