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性知识披露与持续创新独占

作者简介:
应瑛(1987- ),女,博士,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杭州 310018);俞洁璐(1998- ),女,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杭州 310018);范志刚(通讯作者)(1981- ),男,博士,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副教授,learvan@126.com(杭州 311121);魏江(1970- ),男,博士,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杭州 310018)。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本研究突破传统视角强调“知识保护,防止知识被动溢出”才能更好实现创新独占的逻辑局限,识别“企业主动、战略性的知识披露”这一新兴视角剖析其作用于开放式创新网络中价值独占的影响机理与权变条件。进一步地,文章将原生性价值独占与再生性价值独占两个维度同时纳入考虑系统解构开放式创新网络中价值独占的持续效益。通过对来自二大高新技术行业122家上市公司10年的纵向面板数据进行大样本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战略性知识披露对原生性价值独占和再生性价值独占均有正向促进作用,其中与再生性价值独占的正向关系更为显著;低竞争强度下战略性知识披露更能促进原生性价值独占,高竞争强度下战略性知识披露更能促进再生性价值独占的;技术多样性会放大战略性知识披露和原生性与再生性价值独占的正向关系。本文结论贡献于创新独占的文献并对管理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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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开放式创新网络以获取全球知识是中国后发企业实现创新追赶的关键所在[1]。一方面,由于技术和市场能力的落差,通过开放式创新网络,后发企业可以克服资源限制进而整合内外部知识实现创新;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同时也会限制后发企业保护自身创新,并从开放式网络中获取价值独占的能力[1,2]。这一悖论引发理论和实践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后发企业如何在开放式创新网络中持续地实现价值独占?

       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主流观点是从知识保护的思路出发:基于PFI(profit from innovationl理论,企业选择正式(专利、商标等)和非正式的知识保护策略(技术秘密、技术复杂性、领先时间、互补性资产等)来保障其从创新中获益[3,4]。然而,这一观点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第一,现有管理实践和研究关注短暂性的价值独占而忽略了持续价值独占。创新往往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可以转化为解决客户问题的新产品从而帮助企业直接获益,另一方面亦可催生后续新的创新进而帮助企业间接获益[2]。现有实践和研究均重点关注于前者原生性价值独占(primary appropriability),而忽略了后者再生性独占(generative appropriability)。原生性价值独占能够帮助企业从创新中获取最大份额从而实现相对短暂性的价值独占,而再生性价值独占则从长远来看能够帮助企业从基于现有创新所催生、孵化出的新创新中获取最大份额,进而实现持续性的价值独占[2]。

       第二,现有管理实践和研究过分强调知识保护的思路,而忽略了知识披露(knowledge revealing)的思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存在有意识的知识披露行为,如特斯拉开放电池生产技术和快速充电技术专利,友邦吊顶共享其“MSO技术”“AFR结构”等核心技术[5]等。企业的这种有目的性地将原本能够保有专有权的知识主动对外披露使其被大众,包括竞争对手所看到的行为称为战略性知识披露[6-8],研究发现这一“反常”行为非但不会损害企业价值,还可能带来企业自身潜在价值的增加[6,7,9],甚至有学者将其视为重塑外部者协作行为的战略机制[7],有利于企业在未来从创新中获益。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从战略性知识披露这一视角出发,综合探讨其对原生性价值独占和再生性价值独的影响机理,并引入行业特征一竞争强度、企业特征一技术多样性作为情境变量进行考察。本文选取高科技行业122家上市公司10年面板数据展开了大样本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贡献于开放式创新文献与经典PFI理论框架,对企业如何更好地从创新中获益提供重要的实践启示。

       1 理论基础与分析

       1.1 文献回顾

       (1)从创新中获益:知识披露视角

       图1展现了知识保护视角和知识披露视角的差异。事实上,知识披露的逻辑起源于学者们发现凑巧的,非自愿的知识溢出可能会增加企业自身获得有价值知识的可能性。于是学者们开始探究企业选择性的对知识进行自愿的、有目的性的、不可撤销的披露,并发现这种披露行为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价值[6,7,9]。

      

       图1 知识保护与知识披露逻辑展示图

       Alexy等人首次提出将知识披露视作是一种战略机制,并认为其可以塑造与外部网络成员的合作行为。其背后的驱动逻辑在于:首先,公开知识能够促进协作,获得技术支持和引导。因为披露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外释放合作的信号,能够帮助企业快速锁定合适的合作伙伴,培育良好的开放的合作环境[10];其次,塑造行业技术领先形象、展示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吸收研发人才[11,12]以及外部资金[13];再者,引发间接网络效应,促进互补产品供应商改进其产品,使之与焦点企业所披露创新兼容或从创新的互补产品中获利[7,8];最后,建立行业标准,诱导同构[7,14]。因此,不同于原先防止知识泄露的被迫姿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期望将知识披露行为纳入战略决策范畴,以重塑创新生态系统中其他参与者的协作行为以获取直接或间接的效益[7]。由此可见,知识披露的预期收益在未来,并且取决于他人的行动,是一种跨时态的战略行为[7]。

       针对战略性披露的后果影响,现有研究多采用定性研究方法,Villarroel通过Netflix的案例研究了不同类型和水平的知识共享行为对竞争系统学习和创新绩效的影响,发现更大程度的知识共享行为,有助于实现整个系统的学习绩效和创新绩效[15]。Hallberg和Brattstrom着眼于讨论战略性知识披露的经济影响,构建了战略性知识披露对创新价值、源于创新的产品价格、创新的比较成本三者影响的综合分析框架。应瑛等通过纵向案例分析识别了选择性知识披露这一新兴独占机制,有益于企业在未来更好的从创新中获益。在会计研究领域,韩鹏、岳园园考察了企业是否就包括“制度、管理、技术”等在内的综合创新行为的披露会对企业的融资能力、股票收益率等财务绩效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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