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9-0005-11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3.09.001 我们是否已进入智能时代?智能时代的核心标志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的问题。但从经验层面上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似乎越来越趋向于智能化,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随着ChatGPT的诞生,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在功能与功用方面的优势既表现出极度兴奋,同时又心存诸多忧虑:人类与机器人如何相处?机器人是否可以完全取代自然人的工作?未来的世界是否就是智能世界?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人们往往表现出乐观、保守和谨慎这三种不同的态度①。乐观论者认为,随着奇点理论的出现以及智能机器人的不断更新迭代,人工智能终将“反客为主”,超越人类智能。保守论者认为,人类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人工智能永远不会超越人类智能,“造物主一定比所造之物高明”。谨慎论者则认为,人类应该敬畏人工智能的崛起,智能机器人有成为“万能人”的潜质,一旦具有了自我意识并取代人的全部活动,人类就有可能被智能机器人所控制,“如果人类运气不佳,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技术有可能要了人类的老命”[1](p2)。 其实,乐观论、保守论或是谨慎论本身并不重要,都还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智能机器人伴随着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产业化、商品化的催促,不断被人类所利用,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人机关系。指数级、复合式的技术变革以及超人工智能的出现,可能会改变人类推测未来的假设框架和基本逻辑。但我们不能被技术裹挟,从而丧失人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必要无条件地去拥抱这个智能时代,而是“要记住,未来不只是降临在我们身上,它是由我们一天天创造的,我们也将要为这个非常时刻所作出的决定负责”[2](p2)。基于此,对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进行伦理学慎思就显得十分必要与紧迫。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讨论,与研究者或讨论者所坚持的伦理理论、信念与立场密切相关,其基本的分野仍是人文主义与技术主义这两条彼此对立的路向。人工智能伦理是一个宏大课题,也是一个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均处于学术争论中的问题。笔者无意也无力去深究问题的全部,仅仅基于人本主义(人文主义)立场,从人伦世界的本质性、伦理主体的规定性、机器人的伦理责任、是否存在机器人伦理四个方面谈点浅见。通过对这四个问题的审度与反思,笔者旨在确立以人为本、以人为主的伦理信念,坚守人类基本伦理法则,使对人工智能伦理挑战的被动回应向主动防范转变,而不是主动迎合或迁就对人工智能的无限制、无底线、无责任的滥用,任由其颠覆现有伦理理论与人伦秩序。 一、人伦世界是否可能被颠覆 人机关系是智能技术发展的结果,也是应对人工智能伦理挑战的思考主线。要明确的是,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新伦理问题,但却不必焦虑于“伦理观滞后”[3],更无须急忙去改变现有伦理而去刻意“迎合”人机关系的表象。因为人工智能引发伦理变革只具有某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并且这种伦理风险不能单靠伦理来防范,重要的是要节制人工智能本身的发展与应用,尽量避免出现因伦理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尽管人工智能与人机互动属于不同领域,但二者都同计算与智能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所说的人机关系是广义的,即人与机器、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的关系,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 现实的人类伦理生活具有客观与主观两个基本层面:就其客观性而言,它指代“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以理性的方式分化和组织起来的”[4](p321);就其主观性而言,它指个体的自我意识,是对伦理秩序之实体性的意识。可以说,现实的人伦世界就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就是由人伦关系及其协调法则所构成的秩序世界,即人伦世界由人伦关系、伦理法则及伦理秩序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根本前提是社会化了的自然人的存在。一切由人的对象化活动所产生的对象物不可反过来与作为行动主体的人本身构成平等的伦理关系,甚至“反客为主”。人际或人群关系及其秩序是人伦世界的边界,具有不可逾越性。尽管“物伦理”概念被提出后,在“人—机”系统交互情境中出现了“物转向”,对人的理解也出现了去意义化,但“人—机”关系在人伦世界中仅仅是一种间接或延伸的关系,人伦世界本身不可能被颠覆。 首先,从人伦关系的本质来看,它是人类利益关系的体现,而人机关系并不构成现实的利益关系。人伦即人之伦,“伦”意为“辈”(《说文解字》)、“常”(《正韵》)、“类”(《礼记》郑玄注),即依据某些特定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划定等级,如根据年龄与辈分人有长幼之分,依照社会地位人有尊卑之别。人伦之要义是关系,人伦就是人际或族群关联的秩序化,其前提是处于社会关系(交往)中的具有自然情感的人,人作为关系性存在会产生人伦世界。“理”本义为“治玉”[5](p15),即根据玉石本身的纹路进行剖析与雕琢,泛指事物中存在的客观规律,后被引申为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则、蕴含的道理,如“理者,分也”“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5](p16)。可见,“理”是进行一切分类的前提。对于人伦世界而言,只有掌握其运行的内在规律,才能确立“伦”的标准。可见,“伦理”出现的根源是:人摆脱了蒙昧、独立的生存状态,开始联合成为团体,而团体需要建立一定的秩序来保证其生存与延续,人需要从单个个体的生存意识逐渐发展出有利于共同进化(进步)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的形成最初源于原始氏族内部联结的现实纽带——血缘。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才能成为氏族团体的一员,和其他成员相互依赖、协作、扶持、保护,共同遵从团体内部的行为法则——风俗、习惯,以对抗自然世界中不可预知的巨大风险,谋求生存概率的最大化。人类求生存的本能与欲望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自然前提,因为现实的利益包含人的欲望及其实现这两个基本方面。欲望的一致证明了共同人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而欲望实现的多样性证明了人的道德的差异性以及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满足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需要的客观条件,特别是“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6](p536)。只有当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可欲当求之时,才有现实的利益关系。可见,作为人伦关系的利益关系有三个基本条件——由血缘关系过渡到社会关系且具有情感联系的人,由共同欲望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以及因利益获得的正当与否而产生的伦理评价和调节。而机器人与自然人,以及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哪怕已进入超人工智能时代,也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为机器人永远都不是真正的“人”,人机关系本质上不是真实的伦理关系,充其量是人伦关系的延伸或虚拟而已①,以人为主体的人机关系不会被颠倒,人伦世界不可能被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