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3)05-0056-14 作为拥有实践理性的存在者,人类能够根据理由而行动。然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A有理由做某事”这个理由陈述?依照对这句话的两种解读,可以区分出关于行动理由研究的两种立场。其中一派可以称为“理由内在主义”(以下简称内在主义),它认为,所谓的行动理由必须以行动者的某种心理特征为基础,A的行动理由能够解释和激发A采取相应的行动。①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主张一种较为严格的内在主义立场,他认为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应该受到其主观动机集合的限制[1](145)。相对地,“理由外在主义”则认为,关于A的理由陈述不会因为他缺乏相应的动机、目的而被证伪。使得一个行动具备正当性的理由和激发行动者采取相应行动的理由,是可以分离的。②也就是说,即使一个据称是A的行动理由永远没有可能激发和解释A的行动,仍然不影响“A有理由做此事”这个断言的真值。 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分意义重大,它们分别展示了两幅不同的关于人类心理和伦理生活的图景。本文将沿着威廉斯的思路,拥护并发展一种休谟主义的理由内在主义立场。文章的第一部分阐明威廉斯对内在主义“准休谟模型”的发展,以及威廉斯的内在主义所面临的规范性方面上的主要批评。第二和第三部分将分别关注科斯佳和内格尔的内在主义,分析他们与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的差异,并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对他们进行回应和批评。最后,我们将提出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实践慎思所可能依赖的规范性原则,完善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如果我们对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的辩护最终能够成立,那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可能意味着实践慎思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受行动者欲望、偏好等偶然因素的影响;是广义的欲望而非理性提供了实践推理的实质性内容;无条件的道德权威并不内嵌于实践理性,道德价值需与其他价值竞争,才有望在行动者的慎思中胜出。 一、威廉斯的内在主义对休谟动机理论的发展 在哲学史上,休谟代表性地提出了一种对于实践理性和人类动机结构的理解方式。通过对人类情感的一系列细腻区分,休谟认为,人们往往将对善的一般嗜好和对恶的一般厌恶等这些平静的情感对行动产生的影响,误认为是实践理性发挥作用的结果。实际上,“理性单独决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情感”[2](447)。根据休谟,实践理性仅仅能够通过推动和指导情感,成为行动的间接原因。实践理性在慎思中主要表现为一种工具合理性,其作用仅限于验明对象的真伪,以及为情感所既定的目的寻求手段[2](450)。理性本身在产生动机方面上是被动的,真正推动和主导我们行动的是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元素,因此“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2](449)。后世研究者克里斯汀·科斯佳(Christine M.Korsgaard)将休谟的立场概括为一种实践理性的动机怀疑论[3](103)。这种立场怀疑实践理性具有单独推动行动的能力,认为实践理性在实践推理中仅仅扮演一种次要的角色。 休谟的动机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他对实践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接受休谟动机理论的基本框架,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坚持理由内在主义的立场。实际上,威廉斯沿着休谟思想发展出了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在他看来,休谟主义的内在主义对行动理由的阐释比外在主义更符合我们对理由概念的理解。通过诉诸行动者所具有的情感和欲望,休谟理论在解释一个人为何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根据休谟,实践推理的基本结构是“欲望加信念”,它总是从个体的情感、欲望等动机性要素出发的。所以,当我们通过实践推理得出有理由做某事的理由判断后,自然而然地会受到那些原初情感和欲望的激发。威廉斯将内在主义最基础的模型称为一种“准休谟式的模型”,依据这个模型,“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当且仅当A有某个欲望,通过做那件事情,A就可以使那个欲望得到满足”[1](145)。 正如约翰·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所指出的,内在主义的“准休谟式的模型”显然是较为粗糙的。按照这种模型,一个行动者有理由做某事的理由陈述将仅仅意味着,这样做能够满足他的某个欲望,或是作为手段有利于某个目的的满足。[4](68)该模型的问题在于,一方面,除了情感和欲望之外,显然还有其他的动机性要素能够推动和激发人们的行动。人们有理由采取的行动,不可能仅仅因为这个行动能够满足某个欲望,或是因为这个行动能够为欲望的满足寻求手段。另一方面,虽然工具主义的理性观是一种“强有力且自然的理解”,但它似乎没有涵盖实践理性的全部作用。③实践理性似乎能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规范我们的行动,实践推理也不仅局限于工具性的推理。 对此,威廉斯对内在主义的“准休谟式的模型”进行了一些修正和补充。第一,威廉斯提出了行动者主观动机集合S的概念,对休谟动机理论中“欲望”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主观动机集合S是实践慎思的起点,是一个动态的集合,其中不只包含休谟所提到的狭义的欲望和情感,还包含了行动者的评价性倾向、情感反应模式、个人的承诺、计划等要素。威廉斯的内在主义要求实践慎思的结论(关于行动者有理由做某事的判断)应该受到S内容的限制,也就是如果关于一个行动者的理由陈述是真的,那么它必须关联于该行动者的S。[1](150)第二,威廉斯修正了休谟关于实践推理的工具主义主张,赋予了实践慎思对S中要素更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休谟那里,“理性本身既不能选择我们的目的,也不能给我们的目的排序”[3](104)。而威廉斯则主张,首先,实践推理并不是单纯关于手段的推理,而是一种综合性的考虑,关乎对S中多种目的和要素之间的权衡。实践推理虽然受到S中要素的控制,但它对于S来说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可以通过慎思从S中除去某些要素。威廉斯拓展了实践推理的功能,认为其包含“如何才能把S中的某些要素的满足组合起来”;“在S中的要素存在不可解决的冲突的地方,考虑哪个要素应该得到最大的分量”;为S中的目的寻求一种“构成性的解决方案”[1](149)。其次,由于人类动机系统和慎思能力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威廉斯认为实践推理本身具有一种模糊性,“在什么东西能够算作一个理性慎思过程这个问题上,确实有一种本质上的不确定性。实践推理是一种启发式(heuristic)的过程,是一种想象的过程,在从理性思想到灵感和皈依的那个连续统上,并没有固定的边界”[1](157)。威廉斯的内在主义允许行动者通过在慎思过程中发挥想象力,更为具体地感觉和设想一个行动将要涉及的内容,进而“积极地把新的可能性和新的欲望创造出来”或是失去对S中某些要素的欲望[1](150)。由此,威廉斯的内在主义在理论上并不局限于行动者现有的S,而是可以通过慎思对S中的要素进行创造或移除。最后,威廉斯比休谟更清楚地阐明了实践理性在实践推理中能够起到的规范性作用。休谟在《人性论》中将人的情感设想为一种本身圆满自足的“原始的存在”,这种情感“不能被真理和理性所反对……一种情感必然要伴有某种虚妄的判断,然后才可以说是不合理的;甚至在这时候,确当地说,不合理的也不是情感,而是判断”[2](449-450)。就如同科斯佳抱怨的那样,休谟的观点似乎意味着,根本上不存在真正的非理性的情感,从错误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不合理的[3](109)。在这一点上,威廉斯认为实践理性可以判断某些情感是不合理的,内在主义也可以宣称,如果S中的某个情感是建立在虚假信念基础上的,那么行动者依据这个情感所进行的理由推理就是错误的。威廉斯为内在主义模型增加了一条限制,他指出,对行动者A来说,“假设有S的一个成员D,如果D的存在取决于假信念,或者在做某件事情与D的满足的相关性上,A所持有的信念是假的,那么D就不会向A提供做那件事情的一个理由”[1](147)。例如,一个人产生了想喝杯子里的东西的欲望,是因为他误以为杯子里的东西是杜松子酒。如果他通过理性的判断发现,杯子里的液体是汽油而不是酒,那么这个人就没有理由去满足自己喝杯子里东西的欲望。基于假信念对行动的解释虽然也能解释行动(假设这个人确实喝下了杯子里的汽油),但并不能合理化他的行动。再者,如果A的慎思是建立在对相关事实(这些事实也可以包括自己S中的相关要素)的无知的基础上的,那么A就有可能形成对自己有理由做某事的错误认识。此时,实践理性通过修正相关的事实信息,就可以对理由判断施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