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谎救人”道德疑难的反思性超越

作 者:
陈英 

作者简介:
陈英,湖南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邮箱:cheyin-001@163.com。

原文出处: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义务论否认撒谎救人的道德合理性,因与道德常识相冲突而引发争议。撒谎救人内含不撒谎与帮助他人的义务冲突,进一步可诠释为忠诚与抵制非正义的义务冲突。在现象层面,义务冲突表象为承担义务的条件冲突,做出怎样的道德选择需要上升到实践理性层面,反思实践理性规定何者为义务的根据与目的预设。当至善被设定为实践理性的最终价值目标,由走向至善规定的义务则成为义务之义务。当理性存在者的行动指向以至善为目的,以普遍实现自我的完善与他人的幸福为目的,则撒谎救人即使违背了道德常识,违背了不能撒谎这一义务之形式规定,但上升到实践理性的价值反思层面,对这一行为的道德判断不是不善,而是至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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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谎救人是否应当?根据我们的道德常识,救人乃大义,撒谎乃小节,因大义而忽略小节是应然之为。在康德与贡斯当的争论中,康德认为撒谎关系人类社会的契约行为,乃是比救人更重要的大义,撒谎救人不合道德法则要求。康德常因这种违背道德常识的道德苛求而受到指责。学界对这一问题多有讨论,既有批评康德者,也有为康德辩护者。最近以刘清平与刘作为代表,分别立于贡斯当与康德的立场,对此问题进行了拓展辨析,可视为“撒谎救人是否应当”的现代版论辩。对于不撒谎与救助他人两种义务何者更为根本,两位学者各持一端,并不能视为通过辩论达成了某种理论共识。对道德疑难的辨析能促进对道德本义的认知。本文超出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对贡斯当的应景性回答,从柏拉图至康德所坚持的理性主义法则入手指出,借助理性的反思性上升,康德的道德理论体系如何给出了解答“撒谎救人”道德疑难的线索,且这种解决方式并非与我们的道德常识不相容。

      一 撒谎救人的道德疑难及其内含义务冲突

      康德与贡斯当关于撒谎救人是否应当的争论起源于这样一个道德情境,假如一个朋友被人追杀躲到你家,凶手向你询问,朋友是否在你家,这时,在明知凶手的意图之时,你是选择不撒谎告诉凶手实话(这将使朋友面临凶险),还是选择撒谎帮助朋友躲过凶手的追杀?贡斯当指出,“说真话是一项义务,但只是针对那些对真话享有法权的人”①,但犯罪者作为伤害他人的人,不应当享有此项法权,因此撒谎救人是正当的。康德则辩驳,不撒谎以理性为根据,属于人性法权,撒谎救人违背了忠诚这一道德普遍法则,违背了一个人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不应当纳入道德允许的范畴。康德把不撒谎归于法权义务,来自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不受现象界的后果作用,救人作为撒谎的后果之一,不能成为是否撒谎的行为根据。

      刘清平在《说谎:禁止、许可还是应当》一文中批评康德把真诚作为第一义务不近人情。撒谎救人,一方面是不可说谎的道德禁令;另一方面是人命关天的道德救助,二者皆是“应为”的义务。然而,在当前的道德情境中,行为选择只允许承担其中一项义务。刘清平对康德坚持以说真话为首要义务的立场提出质疑,“难道说真话的义务果真如此重要,甚至可以凌驾于通常要用‘人命关天’这样的成语来突显其权重的无辜者生命之上吗?”②如果根据后果论来判断,撒谎救人面临的义务冲突就会比较容易解决。当善意的谎言轻易就能为我们的道德情感接受,当此情境,说真话与救人性命两者孰轻孰重,道德常识很容易做出判断。刘清平用趋善避恶、善恶衡量来解决义务冲突问题,将不伤害他人作为正义底线比不可说谎之伦理义务是更根本的“应为”之义务。不过,刘清平的论证中依然存在几个未曾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不伤害他人应当成为正义的底线(试想在抵制恶的情形下对他人的伤害)?这是一种先验假定还是约定俗成?什么是真正的善与恶?如何区分更大的善与更小的善、更大的恶与更小的恶?这也是后果论面临的问题,即如何对后果做出比较与选择。后果论面对的道德难题并不小,如在菲利帕·福特提出的电车难题中,让电车直行压死五个人还是让电车改变轨道压死一个人?假如你是轨道变线员工,你会怎么选择?从拯救人命的后果来评价,压死一个人就会是好的选择,倾向更大的善。但善或道德是否可作如此量化?回答并不是肯定的,因为如此量化,则泰坦尼克号遇难之时,优先安排上船的不是女人、老人与小孩,而应当是体量较轻的人;电影《拯救大兵瑞恩》为了拯救一个人而把许多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从善的角度而言显然失策。然而,善于思考的观众能从这些非用生命量化的行动中发现更重要的道德价值,或正义法则。

      刘作在《撒谎救人为何不是道德上被许可的》一文中针对刘清平的批评为康德辩护。刘作指出三点:一是撒谎救人内含的义务冲突是不能撒谎与帮助他人之间的义务冲突,而非不能撒谎与不伤害他人之间的义务冲突;二是根据后果论对康德的批评仅停留于外部批评,在康德的理论体系中,撒谎并不属于许可的行为;三是肯定说真话是契约关系得以形成的前提,是对人性的尊重,属于法权义务,而帮助他人属于伦理义务,根据法权义务先于伦理义务的原则,撒谎救人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③刘作此文是专门针对刘清平的驳文,无论行文与立场都难免驳文的印记。相对此文,刘作此前亦有讨论撒谎救人问题,彼时立场含糊得多,他从康德所言“事急无法”的角度指出,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如为了维护自由或达到一种更高的法权状态,人可以撒谎。但悖谬的是,他同时又要求,“人要清醒地意识到,这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④这一要求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疑难,一个有着清醒意识的理性的人,为了一个善的目的(维护自由或达到一种更高的法权状),所选择的行为却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人的德行?康德并不否认,道德的行为指向至善,如果维护自由的行为不是指向至善,那么它就不值得牺牲真诚的法则,甚至冒着承担不道德的法权罪责,但如果维护自由的行为指向至善,又如何会是非道德的行为?可见,此处道德的含义有狭义化的嫌疑,将自由与法权视为道德的前提条件,认为在缺失自由与法权的自然状态下则无道德可言。这一立场是否来源于康德尚值得商榷。康德明确把自由视为理性存在者的自然法权,而除非受自然必然性控制的机器人,否则即使奴隶也部分地拥有这一自然法权。

      撒谎救人内含怎样的义务冲突?刘清平认为是不撒谎与不伤害他人之间的义务冲突,刘作纠正为不撒谎与帮助他人之间的义务冲突。救人是帮助他人的行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把帮助他人纳入所列举的对他人的义务行列,此处说真话虽然不构成伤害他人的直接行为,但撒谎却构成帮助他人的直接手段。刘清平用“人命关天”一词来形容情境中的帮助他人,强调救人的道德含义,并非全无道理,因为凶手行凶可视为破坏法权的非正义行为,从正义的层面讲,抵制不正义属于正义的内容之一,制止他人的非正义行为属于正义的“应为”,或维护法权秩序的“应为”,因此,帮助朋友抵制他人行凶就属于正义的“应为”,即使不是朋友,我们也应当“见义勇为”。当然,无论是康德,或是刘作,都给出了与说真话相容的抵制非正义的其他选择,以此弱化说真话与撒谎之间直接抵触的义务冲突。但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当朋友是被坚定的纳粹主义者追杀而躲藏在我家的犹太人,而凶手是我明显无法通过其他办法战胜的纳粹士兵,此时,我是否应当通过撒谎帮助犹太人逃过一劫?如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主角辛德勒保护了上千名犹太人,且不论他是否能够逃脱军事法庭的审判,但作为一个以欺骗的手段帮助犹太人逃避纳粹追杀的道德主体,他是否应当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当撒谎成为抵制非正义的最佳选择,撒谎救人也就内含不撒谎与抵制非正义之间的义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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