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3)05-0082-13 通常我们会认为,任何一个有意图的行动都有其理由,没有理由的行动是不可理解的。晚近几十年,西方道德哲学出现的“理由基础主义”(reason fundamentalism)或许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理由概念在道德哲学研究中的意义。在理论上,引入理由(reason)概念来说明行动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解释(explain)行动,一是证成(justify)行动;前者说明激发某一行动的心理状态(欲望)或动机,后者为某一行动的“合理化”提供规范证成。因此,行动理由概念的提出在于说明一个理由判断既是实践的,即包含了激发某一行动的心理动机;也是规范的,即包含了提供某种理性标准以评价和约束行动。不过,休谟论者却认为,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定是动机理由,与引发行动者行动的内在激情和欲望密切相关,而“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因为单独的理性“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因此,“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453)。显然,按照休谟的看法,理性与情感是相互对立的①。但是,假如一个人的行动理由仅仅依赖于行动者的激情和欲望,那么,这种行动理由虽然可以说明行动的动力或动机,却无法就某一行动给出理性的标准。换言之,休谟所谓的行动的理由只是说明了理由的实践性,却无法提供理由的规范性。 显然,休谟的主张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同时包含证成与解释功能或者一个寓(道德)理由与动机于一体的行动理由概念是否可能?如果可能,那又如何可能②?这一问题使得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孟子的行动理由概念。中外许多学者皆已指出,孟子的同情心或“四端之心”不同于休谟的理论,它排除了将“理由/判断”和“激情/情感”相互对立的区分方式③,本心的道德实践所关联的道德情感既可以提供规范的证成,又能激发人们行动的动力。不过,如果我们回溯既有的相关研究则不难发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互有同异,而相应的理论效力也各不相同④。其中,黄百锐(David B.Wong)对《孟子》的分析深入而富有特色,也引起了学者的注意⑤。本文尝试通过对黄百锐的相关论著的梳理⑥,并引入西弗(Stephen Schiffer)的“服从理由的欲望”的说法来理解孟子的同情心的特点,以便进一步呈现孟子的行动理由概念,并作出相应的检讨。 众所周知,在孟子的道德哲学中,同情心或恻隐之心既被解释为道德行动的动机,同时也可以为道德行动提供规范理由。今以著名的“乍见孺子将入于井”为例。人们见到孺子陷入危难而生起的怵惕恻隐之心,既是援救孺子行动的动机,同时也为这一行动提供了理由,而且这种理由必定是规范的理由,具有“终极证立”的性质。⑦ 无疑,从行动理由的角度来解释孟子的同情心概念更多地是西方的汉学家所做的工作⑧,在此,黄百锐的看法值得我们注意。和许多学者的主张大致相同,黄百锐认为,孟子并不像西方伦理学传统那样将理性与情感对立起来,因为孟子承认一种兼具认知与动机功能的情感,如同情心。当然,黄氏的这一主张借助了R.de Sousa的相关研究且有进一步的发展。在黄百锐看来,孟子的同情心亦即我们通常说的“四端之心”(恻隐之心),既是一种情感,同时也包含对以特定的方式行动的理由的认识。通过对“孺子入井”案例的分析,黄氏认为,当人面对这样一种危险的情境时,不仅会对处于痛苦和危难中的人感到怵惕和悲伤,如果能够的话,也会产生对采取行动以防止和结束这种痛苦的理由的认识。他说: 同情心通常至少包含着对以特定方式行动的理由的隐性的(未明言的)认识(implicit recognition),在此意义上,如果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为他的行动寻求解释(explain)和辩护(justify),他会把他对他人实际或可能遭受的痛苦的感知视作他如此行动的原因(cause)和可证成的理由(reason)。[2]倘若如此,孟子的同情心作为行动理由概念似乎可兼具规范理由与实践动力。换言之,同情心既能认识行动的理由,又能提供行动的动力。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人看到他人处于危难和痛苦的情境中而伸手加以援救时,人们问他“为什么会这样做”,他可能会说“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这样做”。这样的回答从理论上看较为含糊,因为“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这样做”似乎既包含了理由,也包含了动机,而理由赖以确立的基础究竟来自何处似乎并不明朗。此处黄百锐明确将“他人实际或可能遭受的痛苦”作为一个人采取援救行动的可证成的理由,显然有其深熟的考虑。依黄氏,将他人的“痛苦”而不是将解除他人痛苦的“欲望”视为行动的理由,与那种用出于行动者个人欲望的“手段-目的”的模式来理解行动理由的主张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为若依后者,欲望提供了动机性目的,而实践理性则是去发现手段以实现目的,那么,对于“孺子入井”的例子来说,同情心作为欲望提供了救援行动的目的(减少痛苦),而救援行动的理由就成为行动者减少他人痛苦的欲望。如此一来,出于同情心的行动便会以欲望作为中心关切,而不免落入工具理性的框架之中。相反,如果行动者将他人的痛苦而不是将行动者自身解除他人痛苦的欲望视作救援行动的理由,不但从现象学上看更为真实,而且也更符合我们一般对富有同情心的人的道德想象⑨。此外,将解除他人的痛苦作为行动的理由,而不是将行动者自身解除他人痛苦的欲望视作行动的理由,在理论上更符合道德行动对理由的普遍性要求。对此,黄百锐认为: